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合集下载

从一则案例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从一则案例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从一则案例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对象。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不可少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

具体而言,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之一的表现形式,人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

作为方式违反的必定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则是指消极的行为,指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在作为方式的具体实施中包含一种利用他人行为实施犯罪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间接正犯。

曾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具体如下:某日,成年男子张某经过一户人家门前,见一个五六岁的幼儿李某独自玩耍,其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价值约6000元)。

张某发现私下无人,顿生歹念,于是拿出一根棒棒糖,花言巧语,欲用棒棒糖和幼儿李某交换金项链。

李某不知其所以然,被其引诱,取下金项链与张某换了一根棒棒糖。

后此事案发,张某被起诉至法院。

此案的分歧意见在于张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正犯。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不为幼儿李某监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实施了窃取行为,实质上窃取的是李某父母的财产,幼儿李某只是他犯罪的工具,因此张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但我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的,但是对张某构成间接正犯的观点,持有不同意见。

该案中张某的行为确实构成盗窃罪,但不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直接的单独实施的盗窃行为,幼儿李某并不是张某实施犯罪的工具。

间接正犯在刑法理论上是指不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罪犯。

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儿童盗窃。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把儿童当作其实施犯罪的工具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该案中李某脖子上所戴的金项链是其父母主动自愿的为其戴上的,而不是在张某的教唆或帮助下从其父母处偷来、骗来的,因此张某和李某之间也就不存在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与行为的区别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性又是从行为的客观现实影响中表现出来的。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就无法形成对社会的危害。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危害行为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危害行为”,其确切称谓应当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

“危害行为”是最狭义的行为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行为主要可分为四类: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

由此可见,危害行为是行为的一分支。

(二)危害行为的定义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特征:有体性。

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

往往要借助于自然力和工具等。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既包括积极活动,也包括消极活动。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

2.主观特征:有意性。

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常见习惯性违章作业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常见习惯性违章作业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常见习惯性违章作业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表现形式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应当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一般违章穿带钉或非防静电工鞋上罐;磨擦起火或产生静电造成火灾、甚至爆炸班前检查劳保上岗上罐巡检时与他人闲谈;精力不集中造成检查不到位或人员坠落。

上罐巡检时禁止闲谈上罐时不系安全带 人员坠落 加强监督,发现即严厉惩处 上罐量油站在下风口 油气中毒上罐后检查风向,站在上风口 雨雪天气不采取措施单独上罐;滑倒、坠落。

上罐前必须清除积雪,必要时铺毛毡防滑 上罐量油时未戴防毒面具 中毒必须戴防毒面具 上罐作业时未释放静电静电引发火灾、爆炸上罐前必须释放静电不按时巡检;不能及时发现异常状况、不能掌握可靠数据增强操作人员责任心,发挥好巡检仪作用不按规定的程序开启电器; 电器损毁、电气火灾熟悉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湿手操作电器; 人员触电伤亡 进行电气知识教育,避免湿手操作使用铜丝或其它导线及不符合规范的电器保险丝。

引发电器设备、线路障或电气火灾按电器负荷规范使用保险丝。

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手套;不带验电笔;使用绝缘等级不够的螺丝刀、钳子等。

引发人员触电伤亡事故 进行安全用电常识教育,规范用电作业。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器具不接保护接地线引发人员触电伤亡事故加强用电常识教育,规范电动工、器具使用。

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戴引发人员触电伤亡事故 使用绝缘良好的防护手套、穿绝缘手套或穿绝缘鞋 绝缘鞋。

有条件时,站在绝缘垫上作业。

使用砂轮机不戴防护眼镜、操作站立方位不对。

飞溅金属屑刺伤眼睛或砂轮破裂造成人身伤害坚持不戴防护眼镜不作业,不正对运转砂轮操作。

使用钻床、大锤时戴手套 手套卷入钻床造成人身伤害,戴手套使用大锤易造成大锤脱手伤人。

不违反安全操作要求使用液化气时先开气后点火; 火灾、爆炸 进行相关常识教育,先点火后开气使用瓶口、管路存在泄漏的液化气炊具; 火灾、爆炸先清除已逸散的液化气,维修完好后再使用检修电气时不按规程断开电源 人员触电伤亡检修时必须先按规程断开电源设备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 引发设备事故、输送介质泄漏引发火灾或污染环境调整、优化操作,加强巡检起动机泵不盘车 引发设备及电器设备事故严格操作规程在照明设施不完好的情况下,不带电筒检查运转设备及靠近设备旋转部位。

危害行为_精品文档

危害行为_精品文档

危害行为标题:危害行为导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危害行为的出现往往与个体的价值观、行为习惯、情绪状态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并分析其可能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一、言行暴力言行暴力是指个体通过言语或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攻击或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辱骂、恐吓、打骂、故意伤害等。

言行暴力的危害不仅仅是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面对言行暴力,个体应保持冷静,避免过度回应,同时积极采取合适的沟通与解决方式,寻求专业支持与帮助。

二、网络欺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欺凌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新问题。

网络欺凌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他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侮辱或攻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道德,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出现。

为了减轻网络欺凌的影响,个体应充分了解网络安全知识,保护个人资料,同时向平台举报并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三、环境破坏环境破坏是指个体或组织在行动中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非法砍伐森林等。

环境破坏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减少环境破坏的发生,每个人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勤俭用水、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积极参与到环保实践中。

四、交通违法交通违法是指个体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交通违法不仅会对个体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为了降低交通违法的行为,每个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交通秩序的质量。

结语:危害行为是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等手段来减少其发生。

刑法学第三章3

刑法学第三章3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 3、利用无故意的行为(医生杀人案)(稻草人案)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借刀杀人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不作为:案例引入
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 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 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 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 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 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 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思考: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2、如果认为乙应当承担责任,则根据为何?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社会性)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 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隋唐英雄传:李元霸之 死)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课堂教学案例\利用动物伤害他人案例.ppt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由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 (有意性)
不认为是犯罪: 单纯的反射动作 睡梦状态下的动作(伯爵杀妻案)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包括精神受到强制
(二)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特征(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ppt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职务行为案例.ppt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先行行为案例.ppt 2、作为可能性: (1)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2)客观上不能履行 3、结果避免可能性

危险性行为

危险性行为

危险性行为危险性行为是指那些可能对个人或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来自于个人的主观意愿或是自觉,也有可能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或者其他外在因素的压力而产生。

危险性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有些源自冲动,有些则与精神疾病相关。

在以下文档中,我们将探讨不同类型的危险性行为以及如何预防和处理这些行为带来的风险。

危险性行为的表现形式自残行为自残行为是一种以自伤或自残为目的的行为,通常发生在个体感到沮丧、绝望、无助或内心深处有难以排解的痛苦情绪的时候。

常见的自残行为包括划伤皮肤、烧伤和撞击身体等方式。

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伴随着心理方面的问题。

酗酒和药物滥用酗酒和药物滥用也属于危险性行为的范畴。

过度饮酒和滥用药物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可能导致行为失控、意识模糊以及对他人造成伤害。

危险的交通行为危险的交通行为包括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违规变道等不符合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甚至生命危险。

暴力行为暴力行为是一种对他人或物品进行肆意破坏或伤害的行为。

暴力行为可能源自情绪失控、外部压力或者心理问题等原因,对于受害者和周围的社会环境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预防和处理危险性行为提高社会意识通过教育宣传和社会舆论引导,可以提高人们对危险性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加强对自残、酗酒、交通安全和暴力行为等问题的宣传教育,有助于减少或阻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提供适当的心理援助和支持针对有心理问题或情绪困扰的个体,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个体调节情绪、化解矛盾,减少危险性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于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惩治危险性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结语危险性行为不仅会对个体本身造成伤害,也可能给周围的社会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论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论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止静对相“于处体身即�动举体身的极积有没为现表为作不�下况情常通 。式形本基一另的为行害危的应对相为作与是它。为行害危的行履 不而行履够能 �务义律法定特的为行种某施实有负人为行指是 �为作不谓所
为作不
。具 工的罪犯施实犯正接间是则人的为行害侵施实接直用利被而�犯正接间为称上 论理在形情种这 。文公造伪其迫强人他着指枪用如�为行害危施实人他迫强者或 �射注人病为士护的情知不用利生医如�具工的意故有用利态状的误错于陷用利 、误错起引过通 �品毒卖贩人的岁周 41 满不唆教如�人的任责事刑负不或人的力 能任责事刑无用利 �况情种几面下为现表要主。为行害危的施实而用利以加具道 者或具工为作人他将配支过通人为行指是里这。为作的施实人他用利�五� 。形情的罪犯施实 物动使驱等人他伤咬狗恶使唆为现表往往�中实现。为行的益法的护保所法刑害 侵而响影的定一加施接直物动对过通人指是这。为作的施实物动用利�四� 。式方为行的见 常最罪犯为作是式方为行种这。为行害危的中法刑于属都就 �为行的会社害危施 实其过通�具工性质物些这纵操�下之配支志意其在是要只人为行�具工性质物 的技科高等备设讯通电线无、术技其及机算计用使是还�具工性质物通普等棒棍 枪刀用使论无�样多种多以可具工罪犯。为作的施实具工性质物用利�三� 。的罪犯施实来力然自用利是都为行等水决、火放 如例。象现然自等电雷火水指力然自的里这。为作的施实力然自用利�二� 。人他毁诋辱侮话谈表发如者后�画书秽 淫制绘、踢脚打拳如者前。动活的官五为现表以可又�动活的肢四为现表以可既 �为作种这�式方施实的见常是这。为作的施实接直体身的己自用利�一� �式方要主种五下以有�言而体具。样多种多式方施实的为作 。范规法刑性止禁于属数多�容内的成构罪犯的立设中法刑。的施实去民 公止禁是�做去能不为行些哪定规确明中法刑是�范规法刑性止禁谓所。为作立 成才时范规法刑性止禁了反违有只 �为作的上法刑了成构都动活体身的极积何任 的人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并。做去而做止禁律法即�范规法刑性止禁了反违接直为作�二�

危害行为及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因而也是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因此,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例如,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下的举动‎,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在身体完全‎受强制下的‎举动等,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故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

1. 作为的概念‎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即“不当为而为‎之“。

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①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

②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

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③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

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作为即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2. 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这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式。

身体活动既‎可以是四肢‎的活动,也可以是五‎官的活动,还可以是身‎体和其他部‎位的动作,例如以拳脚‎伤人,以口头诽谤‎、侮辱、诬告他人,以眼神示意‎教唆他人犯‎罪,都是以身体‎实施的行为‎。

三违行为及危害

三违行为及危害
要求:所有CNG作业人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岗前培 训并取得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有效证件 后方能上岗。
危害:CNG作业人员不同于其他作业工种,它需要 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匆忙上岗,遇突 发情况不会处理,后果将是严重的。
六、超压加气
要求:CNG在充装过程中压力不能超过国家规定
的标准,即不高于20兆帕。
十、操作错误时不报告
要求:正确分析、判断事故苗头,正确处理,及 时报告。
危害:操作错误时不报告,留下隐患或导致事故 扩大。
十一、禁忌物品混放
要求:严禁将禁忌同方的物品混放。 危害:禁忌同方的物品混放,在有挥发或接触、
碰撞及其它有利条件时,容易引起化学反应,导 致燃烧、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加气站卸车作业“三违” 行为
要杜绝违章,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违章:违章就是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 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
违章包括: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
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过程中出现 的违章行为。
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活动 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
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 在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 渎职行为。
危害:无人引导或引导有误,造成管束车撞坏加 气柱,引发气体泄漏事故。
九、接卸作业完毕后未确认接气软管与管束 车分离
要求:接卸作业完毕后,确认接气软管与管束车 分离,关闭管束车后门。
危害:未确认接气软管与管束车分离,易拉断接 气软管,引发气体泄漏事故。
十、设备带病运行
要求:加气站设备必须具备完好标准方能使用。 危害:小故障如不及时处理,将会酿成大事故。
三、“三违”现象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表现危害及其对策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表现危害及其对策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表现危害及其对策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当前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它们不仅影响了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还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表现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形式主义的表现危害形式主义是指只重视形式而不注重实质的现象,它在各个领域都有表现。

首先,在政府行政领域,一些官员只注重表面工作,追求形式的完美,却忽视了对民生的关注。

这导致了一些决策和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民众的利益。

其次,在企事业单位中,形式主义表现为迷信指标和数据,只追求表面的数字和形式,而忽略了实际的经营状况和质量。

这种现象使得企业忽视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只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并且可能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最后,在学校教育中,形式主义体现为过分注重考试成绩和卷面功夫,忽视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

这样的教育方式只会培养出书呆子,无法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对学生的人格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也构成了威胁。

二、官僚主义的表现危害官僚主义是指官员或机构对权力的滥用和官僚作风的存在。

它通常表现为条条框框的规定和繁琐的手续,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首先,官僚主义使得决策过程缓慢,大量的纸质文书和程序让政府机构的决策效率大打折扣,无法及时应对各种紧急问题和社会变化。

其次,官僚主义使得公共服务缺乏效率和灵活性。

在一些公共机构中,过多的规章制度和程序阻碍了公务员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使得公众感到困扰和无奈。

这种情况不仅消耗了公众的精力和时间,也制约了服务质量的提升。

最后,官僚主义还存在腐败的风险。

一些官员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公众利益。

官僚主义的存在使得监督机制薄弱,容易形成腐败的温床,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对策为了解决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制度建设。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它具有以下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外在客观特征 注:危害行为表现为动或静两种形式 问: 发表言论能否成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2)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静(有意 性)——内在主观特征 在实践中,常见的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主要有: 人在精神错乱下的举动 人在睡梦状态中的言语举止 身体的条件反射动作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完全受到外力强制下的举动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判断 1、周岁的计算规则: 周岁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自 过生日的第2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 2、解析八种严重的故意犯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刑法分则 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 强奸罪——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 应当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并且能 够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 本质:违反法律的命令性规范 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前提条 件 注:这里的特定义务——具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而不是一般 的道德义务 不作为所要求的义务,主要有下面四种情形: 法律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因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这一点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这样就将单纯的思想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这样就排除了无意识的身体举动。

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中的举动、因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所导致的举动、某些突然受到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本能性条件反射动作等。

最后,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在我国的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由作为构成的,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有些犯罪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2007年5月25日中午,17岁的周某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盗窃自行车的时候,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

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

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

虽然周某游泳技术和体力不行,但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

游出数米后,周某感到力不从心只好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

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失主颜某等人“袖手旁观”,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底。

案发后,颜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日前,南浔区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失主颜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颜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三人没有提出上诉。

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宣布,在当地立即引发不少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有的人认为对失主等人的处罚过重,而不少法学专业人士认为,判决未必完全合乎法理,再一次凸显我国法律对“先行行为”以及由此类责任行为引出的“不作为犯罪”界定上的模糊。

论危害行为

论危害行为

论危害行为摘要在刑法中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

它表明了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

马克思曾经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的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关键词行为作为不作为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就是指犯罪,如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所使用的行为,有时仅指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一、危害行为概述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行为是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一)危害行为具有的三个显著特征。

有体性(客观性),是指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和流露。

比如,言论与发表言论,言论属于思想的、观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则属于行为的范畴。

有意性,是指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是指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二)刑法上的行为。

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该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同时站在行为时的立场进行,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来进行判断。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主义的实质、根源及其危害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主义的实质、根源及其危害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主义的实质、根源及其危害姓名:宁理学院:商学院班级:12级经济学1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主义的实质、根源及其危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主义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而我们要想将其彻底的从我们党的内部清除掉,就必须对这“四股歪风”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本文试图从它们的实质、根源及其危害对其进行分析,从而让我们更加明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一、形式主义的实质、根源及其危害形式主义其实是片面地注重形式而不管实际的作风,或只看重事物的现象而不屑于分析其本质的思想方法。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许多。

最典型的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弄虚作假,不求实效。

2、好大喜功,欺上瞒下。

3、脱离实际,照搬照套。

总的来说,注重形式主义就是想做表面文章,给领导或者群众留一个好印象,但是却没有认真的对待工作,没有实实在在的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事。

深究其根源有主、客观方面。

客观上工作纷繁复杂,各种考核,让有些领导干部应接不暇,还有就是受领导干部的考核机制制约。

有时很多工作集在一起,难免会顾此失彼,领导干部的考核能上不能下,一是弄虚作假蔚然成风。

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我们的部分领导干部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取向有所偏离。

把当官当成是一种权利,没有关注当官是当群众的官、人民的官,是要为群众办事。

还有就是宗旨意识淡化。

俗话就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有部分党员干部对上奴婢脸,阿谀奉承,把讨好上级作为工作的目标和重中之重,工作中得过且过。

工作中还不够深入基层,走基层只为上镜头,没有把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放在首要,有些对待群众的诉求,置若罔闻。

领导一句话牢记在心头,群众一件事,全当是小事。

工作中避重就轻,拈轻怕重。

这些都是宗旨意识淡化的表现。

把形式主义放在“四风”之首,足见其流弊之广,危害之大。

新时代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新时代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新时代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新时代历史虚无主义是指对历史事实和真相进行篡改、否定或淡化的思潮。

它以混淆历史的真实性、树立虚假的历史形象为手段,试图重新解释历史事件的意义和影响,并对历史事件进行美化或污蔑,从而达到一定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目的。

下面是其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的相关说明。

表现形式:1.篡改历史文件和书籍:通过删除、修改或插入内容的方式,使历史事件的真相发生变化,甚至完全扭曲。

2.否定历史事件:对一些历史上重要的事件进行否定,声称其不存在或并无重要意义。

3.美化历史人物:对一些历史上有争议或受到广泛批评的人物进行美化,宣扬其功绩而掩盖其缺点或罪行。

4.淡化历史事件的影响:试图通过掩盖或减弱历史事件对当代社会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以达到改变人们对历史事件的理解和认识的目的。

5.历史事件的民族主义化或国际化:试图将历史事件的意义局限于某个特定民族或国家,或将其扩大为国际范围,以实现特定政治或意识形态的目的。

危害:1.破坏历史真实性:历史虚无主义的存在,导致历史事实被篡改、扭曲、否定,严重破坏了历史的真实性,给后人健康的历史认知带来极大困扰。

2.导致社会分裂:历史是一个共同的记忆,人们对历史的理解和认识也构成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一旦历史被虚无主义歪曲,社会将因历史观念的不同而分裂,导致团结和和谐失去基础。

3.影响国家认同感:历史是国家的记忆,是构成国家认同感的重要因素。

历史虚无主义的存在,将导致国家认同感受到冲击,不同的历史认识和观念的冲突,会让国家统一感受到不稳定和动摇。

4.扭曲历史教育的内容和目标:历史是人民的经验总结与智慧传承之所在,是培养国民自尊自信的基础。

但是历史虚无主义的存在,使得历史教育受到干扰,抹杀了历史的主观价值与真实意义,导致历史教育的内容和目标发生严重扭曲。

5.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历史虚无主义的行为不仅会产生国内的影响,也容易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

虚无主义以意识形态和政治目标为驱动,国际社会通常对此持负面观感,因此历史虚无主义的存在会对国家的国际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成因及危害

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成因及危害

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成因及危害一、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一: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麻木不仁,对实际情况不了解不关注,不愿深入困难艰苦地区,不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甚至不愿同基层和普通群众打交道,怕给自己添麻烦,工作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得过且过。

对上吹吹拍拍、曲意逢迎,对下吆五喝六、横眉竖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甚至不给钱不办事,收了钱乱办事。

有的人你找他办事,也能笑脸相迎,却拿“按规定来”、“得走程序”做挡箭牌,推三阻四,效率低下。

表现形式二:唯我独尊、自我膨胀官气十足、独断专行,脑袋定决策,搞家长制、“一言堂”,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总觉得“自己高明、别人不行”,容不下他人,听不得不同意见。

会风漂浮,遇事就开会,开口就讲空话套话,只显示了自己作为领导的“存在感”,结果却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

不顾地方实际和群众意愿,喜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最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后遗症。

表现形式三:坐“公仆”位子,端“老爷”架子有些领导干部爱忆苦思甜,口头上说是穷苦家庭出身,是党和人民培养了自己,但言行不一,心里想的是自己当上官了,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了,要好好享受一下当官的尊容,摆起官架子来比谁都大。

坐着“公仆”的位子,端的却是“老爷”的架子,这些人的行为从根子上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令群众深恶痛绝,最终会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公信力,会像一堵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使我们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

表现形式四:工作敷衍、推卸责任工作拖沓敷衍,遇事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和问题,一点点小事都要层层上报请示,看似讲规矩,实则不担当。

问责泛化滥用,动不动就签“责任状”、搞“一票否决”,甚至把问责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表现形式五: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甚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危害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危害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危害行为的含义是什么危害行为的含义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行为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传统的研究思路对刑法中行为的研究只着眼于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认为危害行为自然是刑法中行为最重要的部分。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

任何犯罪都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行为。

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其他构成要件,都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它们都以危害行为作为基本依托,并且围绕着危害行为而连结成为一个整体。

没有危害行为,其他构成要件也就失去了表明的对象。

以上通说观点主要存在两处矛盾:其一,既然危害行为是”身体动静“,就应该是存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性行为,怎么会是作为规范形式存在的”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呢?危害行为如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它应该是与客体、主体、主观要件中要素居于同一序列的位置,并且在功能上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各自从不同的方面说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样危害行为中就不能包含意识要素,因为这会与犯罪主观要素重合。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为及其表现形式苏洛⾔危害⾏为危害⾏为,是由⾏为⼈的意识、意志⽀配的危害社会的⾝体动静。

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最核⼼的要素。

⾏为概述其有三⽅⾯特征。

⼀、基本形式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指犯罪⼈⽤积极的⾏为实施的刑法禁⽌的危害社会⾏为,即不当为⽽为之。

作为是⼈的⾝体的积极动作。

如果⾏为⼈违反刑法禁⽌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实施某种⾏为的,就成为危害⾏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为⽽未实施的⾏为,即当为⽽不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的义务和先⾏⾏为产⽣的义务。

②⾏为⼈有履⾏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具备履⾏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③⾏为⼈未履⾏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特定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式构成,如故意杀⼈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理论评析在国外,主要是在⼤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四⼤⾏为理论:因果⾏为论、⽬的⾏为论、社会⾏为论、⼈格⾏为论。

(注: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46—347页。

)对这四⼤⾏为理论的评析是⼀个范围极⼴的论题,这⾥只择要者予以⼀评述。

1.因果⾏为论这实际上是⼀种客观的⾃然⾏为论,认为⾏为是指⾏为者具有某种意欲(意思),为实现此意欲⽽产⽣⾝体运动,由于⼈体运动⽽使外界发⽣变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以“麦道夫诈骗案”为例一、事件简述
伯纳德·麦道夫是美国华尔街的传奇人物,曾任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董事会主席。

多年来,他一直是华尔街最炙手可热的“投资专家”之一。

他以高额资金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不断注资,以新获得的收入偿付之前的投资利息,形成资金流。

这个骗局维持多年,直到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他面临高达70亿美元资金赎回压力,无法再撑下去,才向两个儿子,也是其公司高管坦白其实自己“一无所有”,一切“只是一个巨大的谎言”。

麦道夫的儿子们当晚便告发了老爸,一场可能是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大的欺诈案这才暴露在世人眼前。

二、事件本质
“麦道夫诈骗案”所采取的诈骗手段其实并不高明,仅仅就是“庞氏骗局”的另一种应用。

庞氏骗局(Ponzi scheme),在中国又称为“非法集资”,是层压式推销方式的一种,参与者要先付一笔钱作为入会代价,而所赚的钱是来自其他新加入的参加者,而非公司本身透过业务所赚的钱。

投资者通过吸引新的投资者加入付钱,以支付上线投资者,通常在短时间内获得回报。

但随着更多人加入,资金流入不足,骗局泡沫爆破时,最下线的投资者便会蒙受金钱损失。

庞氏骗局虽然应用手段多样,但本质上还是有不少的共性特征:
(1)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
众所周知,风险与回报成正比乃投资铁律,“庞氏骗局”往往反其道而行之。

骗子们往往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

如麦道夫每年向客户保证回报只有约10%,但他非常强调“投资必赚,绝无亏损”。

但无论如何,骗子们总是力图设计出远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投资路径,而绝不揭示或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

(2)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特征
由于根本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于老客户的投资回报,只能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安排来实现。

这对“庞氏骗局”的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因此,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客户的范围,拓宽吸收资金的规模,以获
得资金腾挪回补的足够空间。

大多数骗子从不拒绝新增资金的加入,因为蛋糕做大了,不仅攫取的利益更为可观,而且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大为降低,骗局持续的时间可大大延长。

(3)投资诀窍的不可知和不可复制性
骗子们竭力渲染投资的神秘性,将投资诀窍秘而不宣,努力塑造自己的“天才”或“专家”形象。

实际上,由于缺乏真实投资和生产的支持,骗子们根本没有可供仔细推敲的“生财之道”,所以尽量保持投资的神秘性,宣扬投资的不可复制性是其避免外界质疑的有效招术之一。

当年《波士顿环球时报》的记者曾经撰文揭露庞齐的骗局,却被庞齐以“不懂金融投资”为由加以批驳。

麦道夫也故弄玄虚,从来不向别人交代每年稳赚10%的投资诀窍。

连他的两个儿子对此也知之甚少。

(4)投资的反周期性特征
“庞氏骗局”的投资项目似乎永远不受投资周期的影响,无论是与生产相关的实业投资,还是与市场行情相关的金融投资,投资项目似乎总是稳赚不赔。

万亩大造林计划仿佛从不受气候、环境、地理因素的影响,麦道夫在华尔街的对冲基金也能在二十年中数次金融危机中独善其身,这些投资项目总是呈现出违反投资周期的反规律特征。

(5)投资者结构的金字塔特征
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地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情、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

塔尖的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参与者而谋利。

即便是高深莫测的纳斯达克前董事会主席麦道夫也免不了拉拢下线的俗套,大量利用朋友、家人和生意伙伴发展“下线”,有的人因成功“引资”而获取佣金,“下线”又发展新“下线”,滚雪球式的壮大为“金字塔”结构。

三、危害行为
1.不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

据悉,该事务所只有合伙人、秘书以及会计师三人。

2.投资策略晦涩难懂。

没人能搞清楚麦道夫宣称的“分裂转换”的策略为何物。

3.技术欺骗。

表面宣称公司使用“尖端科技”,却拒绝让客户在网上查阅自己的账户。

4.家族成员控制核心职位。

麦道夫证券是一家家族垄断下的公司,其弟弟、侄儿、侄女和儿子都在公司居要职。

5.违反隔离的控制原则。

公司的所有交易均为麦道夫一人独断,他管理资产,并同时汇报资产的情况。

四、表现形式
(1)金融市场动荡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小小的经济问题都有可能引发全球性的金融海啸,而作为美国迄今为止最大的金融诈骗案,“麦道夫诈骗案”对于金融市场的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麦道夫名下基金的本案受害者可能多达数千人,包括美国、欧洲和亚洲众多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对冲基金、学校、慈善基金,甚至许多和麦道夫同为犹太裔的富人。

其中费尔菲尔德·格林尼治集团经营的对冲基金损失最高,达75亿美元。

而包括西班牙金融业巨头桑坦德银行、英国汇丰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和日本野村证券在内的众多知名国际金融机构也面临上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的损失。

(2)金融危机加剧
“麦道夫金融诈骗案”发生于2008年,正值美国因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期间,“麦道夫诈骗案”的浮出水面无疑给风雨飘摇中的美金融市场重重一击,导致许多投资性企业业务缩水,收入锐减。

(3)人们对投资性企业和监管机构失去信心
以往的庞氏骗局往往持续一至两年便会被戳穿,但是“麦道夫诈骗案”的时间跨度之长、金额之巨、影响范围之广都堪称史无前例。

这里面所反应出的问题,不仅有诈骗手段的高超和严谨,更多的却是监管机构的疏忽和不作为,其实早在案发前,联邦调查机构在调查中就已经发现,麦道夫公司运营的一个资金管理部门从来没有按规定在证交会注册,而自2006年9月麦道夫注册其投资顾问业务以来,证交会也从来没有按惯例检查过其账目。

事实上,证交会曾于1992年、2005年和2007年三次对麦道夫公司进行审查,但是均未提请采取法律行动。

在过去10多年间,有不少业内人士、媒体记者对麦道夫的投资奇迹提出过质疑,
甚至向证交会举报麦道夫,也都没有促成对其的调查。

这样的玩忽职守,是造成“麦道夫诈骗案”波及升甚广的原因之一。

五、启示
(1)高收益永远伴随着高风险,这是经济运行的规律之一,永远不要相信既能保证本金安全又可以获得高额的收益。

(2)不要轻易相信投资公司和中介人的介绍,他们告诉你的永远都是盈利性,而不是风险。

(3)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这类投资型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庞氏骗局”的再发生。

主要参考文献:
1.辛乔利;《麦道夫骗局》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版
2.吴健毓;关于麦道夫骗局的思考及其启示[J];商业时代;2012年26期
3.任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警示[J];法制与社会;2009年04期
4.孙旭;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5.王兴运;庞氏骗局、资产泡沫与次贷危机[D];2009年全国博士生学术会议论文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