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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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农业部第41、42、43、72号令

卷二农业部第41、42、43、72号令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摘选)农业部第4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

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摘选)农业部第4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农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农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预防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对象1. 农机驾驶员、操作员;2. 农机维修人员;3. 农机管理人员;4. 与农机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1. 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2. 农机安全操作规程;3. 农机事故案例分析;4. 农机安全防护知识;5. 农机维护保养知识;6. 农机应急救援知识。

四、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采用课堂讲授、现场演示、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2. 实践操作培训:组织学员进行农机操作实践,培养实际操作技能;3. 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农机安全教育培训。

五、培训时间1. 新农机驾驶员、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2. 农机维修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3. 农机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4. 与农机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六、培训考核1. 理论考核:以书面考试或口试形式进行;2. 实践操作考核:以实际操作演示或技能考核进行;3. 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七、培训管理1. 建立农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学员培训情况;2. 定期对农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3. 对农机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4. 加强农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提高全社会农机安全意识。

八、培训经费1. 农机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由农机管理部门、农机企业及农机操作人员共同承担;2. 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监督培训质量,确保培训经费合理使用。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废止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废止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拖拉机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机械设备,其驾驶安全与操作技能的培训一直备受重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原有的培训管理办法可能不再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效果,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以废止旧有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技能水平,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技能为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资质与管理第四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合法的经营资格、完备的教学设施、合格的教练员队伍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档案管理、培训课程设置、教练员管理等,确保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教练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知识应当包括拖拉机的构造原理、安全法规、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内容;实际操作应当包括起步、行驶、停车、倒车、田间作业等技能。

第八条培训课程应当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多媒体教学、模拟驾驶等,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发证第十条学员完成培训课程后,应当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第十一条考核合格的学员,由相关部门颁发相应的拖拉机驾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拖拉机驾驶资格证书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定期进行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培训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农机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农机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农机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机培训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农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培训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设立教务处、培训部、财务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农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培训内容1.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农机操作技能、农机维修保养、农机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2. 培训课程设置要符合国家农机培训大纲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四、培训对象1. 面向广大农民、农机手、农机维修人员等,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备一定文化程度。

2. 培训对象应具备一定的农机操作基础,能独立完成农机作业。

五、培训方式1. 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实习实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2. 教师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

六、培训管理1. 教务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

2. 培训部负责学员报名、学籍管理、考核发证等工作。

3. 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培训经费合理、合规。

4. 后勤保障部负责培训场地、设备、资料等后勤保障工作。

七、师资队伍1.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3.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八、学员管理1. 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服从管理。

2.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遇困难,应及时向教师或管理部门反映。

3. 学员完成培训课程,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九、教学质量管理1. 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 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3. 对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考核发证1. 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2. 学员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学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农机培训管理制度

农机培训管理制度

农机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机培训工作,提高农机操作员的技能水平,保障农机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机培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机构的管理1、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规范运作和高效推进。

2、培训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课程的安排、学员的管理及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进程的顺利进行。

3、培训机构应当招聘具有丰富农机操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练员,确保培训课程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档案管理、考勤管理、成绩管理等,确保学员的信息真实完整,学习纪律严格。

5、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教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提升,提高他们的教学和管理水平。

三、培训课程的设置1、根据农机操作员的不同需求,分别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的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培训课程应当根据农机的种类和型号进行分类设置,使学员能够对不同的农机设备有深入的了解和专业的操作技能。

3、培训课程应当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学员能够真正掌握农机操作的技能和方法。

四、培训教学的实施1、培训教学应当严格按照课程计划进行,教官应当提前准备教学材料和讲义,确保教学内容的完整和系统性。

2、培训教学应当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导学员学会理论知识的应用和操作技能的运用。

3、培训教学应当注重实际操作,安排学员进行农田实操训练,使学员能够真正掌握农机操作的技能和方法。

4、培训教学应当注重学员的实际表现,及时评价学员的学习情况,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五、考核评定1、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包括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等,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能够得到客观的评价。

2、考试考核应当根据培训课程的难易程度和学员的学习情况,设置合理的考试内容和标准,确保考核的公平和公正。

3、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合格证书,证实学员具备相应的农机操作技能和能力。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2024年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备案、培训、考试、发证、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训练场地;(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理论知识包括拖拉机结构原理、安全驾驶、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等;实际操作技能包括拖拉机的启动、行驶、转向、停车等操作。

第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教学大纲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材和教学设备,并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十二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驾驶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拖拉机驾校安全管理制度

拖拉机驾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员、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驾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组织与管理1.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驾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3. 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由校长、教学主管、教练员、行政人员等组成。

三、安全教育1. 对全体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讲座,邀请交警部门专家进行授课。

3. 教练员在授课过程中,必须强调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学员掌握安全驾驶技能。

四、教练车辆管理1. 教练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 教练车辆上应配备灭火器、安全锤、急救包等安全设施。

3. 教练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拼装,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五、训练场地管理1. 教练场地应保持整洁、宽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禁行区域进行训练。

3. 加强对训练场地的安全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六、学员管理1. 学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训练,遵守驾校各项规章制度。

2. 学员在训练过程中,必须服从教练员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 学员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不得在训练过程中嬉戏打闹。

七、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驾校报告。

2. 驾校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处理事故。

3. 事故发生后,驾校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八、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驾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2024年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市场,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是指对申请拖拉机驾驶资格的人员进行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设立、培训、考试、发证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练员队伍;(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申请设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农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学员培训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拖拉机结构原理、驾驶操作技能、维护保养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

第十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和教学设施,不得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施。

第十二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实际操作培训,确保学员掌握拖拉机的安全驾驶技能。

第四章考试与发证第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拖拉机相关知识;技能考试包括场地驾驶、田间作业、道路驾驶等技能。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培训质量,确保学员和职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机构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培训机构还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安全问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火灾防范与处置1.培训机构要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2.机构应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3.培训机构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相关演练;4.在培训场地安装合格的消火栓和灭火器,并保持其畅通。

四、事故预防与处置1.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培训设备和器材的安全使用;2.机构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事故预警和报告机制,及时上报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4.机构要及时修理和更新老化设备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培训场地管理1.培训场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平整、无障碍、无积水等;2.场地周边应清理杂物,保持通道畅通;3.培训场地要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指示学员和职工遵守各项安全规定;4.机构要配备应急设备,如急救箱、安全帽、工作服等。

六、紧急事件应急处理1.培训机构应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学员和职工;2.在紧急事件发生时,机构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救援;3.机构应与当地医院、交通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员和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援。

七、考核与奖惩1.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学员或职工,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2.对于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监督与评估1.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安全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2.机构还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农机驾校管理制度

农机驾校管理制度

农机驾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驾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和教练员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机驾校是指专门从事农机驾驶员培训的机构。

农机驾校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第三条农机驾校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机驾校的管理和教学活动,旨在规范农机驾校的管理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和教练员的权益。

第二章农机驾校管理第四条农机驾校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

学校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五条农机驾校应当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农机驾校应当定期对学校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农机驾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和课程记录,依法保护学员个人信息,确保学员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农机驾校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和经验,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九条教练员应当遵守教学纪律,不得侮辱、歧视学员,不得推诿教学责任,不得违规收受学员财物。

第十条农机驾校应当定期组织教练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练员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学员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教学安排,不得违纪违规,如有违反规定,学校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培训内容第十二条农机驾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相关规定,明确培训内容和教学课程,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负荷。

第十三条农机驾校应当注重实践教学,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学员能够熟练掌握农机驾驶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农机驾校应当重视安全教育,加强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学员驾驶农机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农机驾校应当结合当地农业发展情况,开设适合学员需求的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满足学员实际培训需求。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六条农机驾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员考核评价制度,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综合评价,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拖拉机培训规章制度

拖拉机培训规章制度

拖拉机培训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拖拉机培训行为,提高拖拉机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拖拉机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法律依据
拖拉机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拖拉机培训对象及范围
所有需要从事拖拉机驾驶操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拖拉机培训,包括农民、农业工人和其他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拖拉机培训内容
1.理论课程:包括拖拉机的结构原理、操作方法、安全规定等;
2.实践课程:包括拖拉机的驾驶操作、应急处理等。

第五章拖拉机培训机构
拖拉机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和资质证书,同时要有合格的教练员和教学设备。

第六章拖拉机培训考核
拖拉机培训结束后,学员必须参加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后才能颁发相关证书。

第七章拖拉机培训管理
拖拉机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过程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八章拖拉机培训安全
拖拉机培训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培训过程的安全性。

第九章拖拉机培训的责任
拖拉机培训机构要承担相应培训的责任,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章拖拉机培训的资格证书
通过拖拉机培训后,学员将获得相应的拖拉机驾驶资格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更新。

第十一章拖拉机培训的保密
拖拉机培训机构要严格保守学员的个人信息和培训资料,不得泄露给外部。

第十二章管理制度的遵守
拖拉机培训机构和学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以上就是拖拉机培训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确保拖拉机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拖拉机培训安全管理制度

拖拉机培训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拖拉机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神木市农机服务中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及考试工作。

#### 第二章培训机构与管理第三条拖拉机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培训场地、设备和设施;2. 拥有合格的培训教师和工作人员;3. 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1. 确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和师资;2. 组织报名,审核学员资格;3. 进行理论教学和实操训练;4. 组织考试,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培训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

####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六条拖拉机培训内容应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农业机械促进法》;3.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4. 拖拉机操作规程、故障排除、安全知识;5. 农业机械使用和农业机械常见故障与排除;6. 田间作业技能、道路驾驶技能。

第七条培训要求:1. 理论教学应结合实际案例,使学员充分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2. 实操训练应确保学员熟练掌握拖拉机操作技能,提高实际操作能力;3. 考试应严格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考试公正、公平。

#### 第四章安全管理与责任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对培训场地、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2. 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 严格考试纪律,防止作弊现象发生;4. 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各类事故。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培训安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制度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法、考核标准、培训纪律等。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拖拉机驾驶员。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四条培训计划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五条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学员掌握拖拉机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驾驶规则。

第六条培训计划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训练的比例,确保学员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七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拖拉机的基本知识,如拖拉机结构、工作原理、性能参数等;2. 拖拉机的操作技能,如起步、行驶、转向、制动、停车等;3. 拖拉机的维护保养知识;4. 道路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知识;5. 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知识。

第四章培训方法第八条培训方法应多样化,包括课堂讲授、实际操作、案例分析、模拟考试等。

第九条教师应根据学员的学习进度和特点,采用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设备,确保学员能够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第五章考核标准第十一条考核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二条理论考核应测试学员对拖拉机基本知识和安全驾驶规则的理解程度。

第十三条实际操作考核应测试学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驾驶能力。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应客观公正,确保学员的真实水平。

第六章培训纪律第十五条学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听讲,积极参与实际操作。

第十六条学员应爱护培训机构的设施和设备,不得损坏。

第十七条学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非培训时间驾驶拖拉机。

第七章培训管理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农机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农机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农机化技术普及与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学员及农机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机构农机培训工作以服务农业、服务农民、服务农村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农机培训部,负责农机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机培训部职责:1. 制定农机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农机培训工作;2. 负责农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师资培训;3. 组织农机培训教材编写、审核和选用;4. 负责农机培训学员的报名、注册、考勤、结业等工作;5. 对农机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及时改进培训工作;6. 指导、监督农机培训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农机培训部应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需求,制定农机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课程。

第七条农机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2.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农机化技术;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农机培训教师应按照培训计划,认真备课、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农机培训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任务。

第四章师资管理第十条农机培训部应建立健全师资管理制度,对师资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

第十一条农机培训教师应参加师资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农机培训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培训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三条农机培训部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登记、考勤、评估等管理。

第十四条农机培训学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农机培训学员对培训内容有疑问,可向教师咨询,教师应耐心解答。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农机培训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培训质量。

《山东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山东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山东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以下简称教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三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取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四条申请《培训许可证》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网络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如下材料:(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一式3份);(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包括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教学场所材料,主要包括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教练场地平面图、教室使用权证明、教室平面图、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办公用房平面图等复印件;(四)教学设备清单,主要包括教练车、配套农机具、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主要零部件实物、必要的电教设备等;(五)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主要包括教学及财务人员一览表、教学负责人身份证明、教学负责人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教学负责人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证明、教员身份证明、教员资质证明、专职财务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六)组织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七)生源预测情况。

第五条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要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2第六条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农机校培训管理制度

农机校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校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机校所有培训项目,包括驾驶员培训、维修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等。

第三条农机校培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原则;3. 严谨治学、质量第一原则;4. 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农机校成立培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培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培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活动;2. 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培训和考核;3. 负责培训教材、教学设备的管理和维护;4. 负责培训质量的监督和评估;5. 负责培训档案的管理和归档。

第六条各培训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2. 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和培训;3. 负责培训教材、教学设备的管理;4. 负责培训质量的监督和评估;5. 负责培训学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培训计划及实施第七条农机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第八条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项目名称;2. 培训目标;3. 培训内容;4. 培训时间;5. 培训师资;6. 培训教材;7. 培训场地;8. 培训费用。

第九条培训计划经培训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培训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培训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师资管理第十一条农机校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包括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等。

第十二条师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师资培训应定期进行,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师资考核应建立考核制度,对师资的教学质量、学员满意度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学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责任,规范安全管理流程。

第二章责任第四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落实到位。

第五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六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负责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3.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预防工作;4.负责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培训资格,并对学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八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服从教练员的安全管理和指挥。

第九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学员参加安全培训课程。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管理流程等。

第十一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包括:1.明确培训现场的安全要求和管理制度;2.制定培训设备和器材的安全使用方法;3.规范作业流程,明确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设施,包括:1.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2.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的配备;3.消防设施的安装和维护。

第十三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组织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包括:1.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2.组织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培训。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五条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安全教育课程,包括:1.安全规定和操作规范的讲解;2.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知识的培训;3.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和自救能力的培养。

农机驾驶员学校管理制度

农机驾驶员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机驾驶员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设立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培训部、财务部、后勤部等职能部门。

2. 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校长负责,负责本部门的具体工作。

三、招生与入学1.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招收农机驾驶员学员。

2. 学员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学校对学员进行面试,合格者予以录取。

四、教学管理1. 学校根据国家农机驾驶培训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2.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实际操作经验,严格遵守教学纪律。

3. 学校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提高学员的驾驶技能。

4. 教师应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五、考核与发证1. 学校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2. 学员通过考核后,学校颁发相应的驾驶证。

3. 学校对学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

六、学员管理1. 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2. 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3.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教师管理1.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3.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擅自更改教学内容。

八、后勤保障1. 学校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2.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确保学员的生活需求。

3. 学校对后勤服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九、监督与检查1. 学校设立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学校定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机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农机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培训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机培训机构的所有学员、教职工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农机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机培训机构应对所有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安全教育内容包括:1. 农机操作安全知识;2. 农机维修保养知识;3. 交通安全知识;4. 电器安全知识;5. 消防安全知识;6.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第六条教职工应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机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条机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机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条机培训机构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机培训机构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机培训机构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学员遵守交通规则。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时,机培训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教训得到有效吸取。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农机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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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1号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五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

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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