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热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
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首先,发电机组接入系统的安全性评价需考虑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及其对配电网的影响。
在接入系统中,应根据发电机组的额定电压、频率及并网时的电压等级进行评价,并确保接入系统能够稳定地切换至配电网的电压等级。
其次,安全性评价需考虑发电机组的并网保护系统。
发电机组并网时,需配备相应的保护装置,如欠频、过频、过压、欠压等保护功能,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并网保护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此外,安全性评价还需考虑发电机组接入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功能。
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实现发电机组的快速、稳定地接入配电网,并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地隔离故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最后,安全性评价还需考虑人员的安全。
在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需确保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以保障人员在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发电机组接入系统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是多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需要考虑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并网保护系统、自动化控制功能以及人员的安全,在评价中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抱歉,我无法完成这个要求。
江苏省光伏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秩序,提高安评质量,便于发电企业及时做好机组并网安评工作,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安评计划安排和办法南京电监办根据江苏省新机组投产计划和已运行机组情况,制定半年度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工作计划。
并网安评按照《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华东电监安全〔2006〕186号)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标准》(简称安评标准)进行。
二、安全性评价机组范围1、江苏省所有新建并网发电机组均要进行并网安全性自评价,编写《新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简称新机自评报告)。
其中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35兆瓦及以上的燃气轮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均要进行现场并网安全性评价,该类机组称为“现场安评机组”。
新建发电机组为2007年10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机组。
2、已投运的所有“现场安评机组”根据南京电监办的安评计划进行并网安全性自评价和现场评价工作。
三、新建机组自评价1、国家电监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为规范江苏省新建机组并网安评和商业运营程序,江苏省所有新建发电机组完成并网安全性自评价且合格后才能进入商业运营。
2、发电企业根据《安评标准》进行自评价,编制《新机自评报告》,并报南京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六份)。
3、南京电监办组织专家对《新机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和有关单位。
4、审查合格的机组,满足了进入商业运营的自评价要求,进入商业运营时间不得早于《新机自评报告》报送时间。
5、审查不合格的机组,发电企业应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自评价,直至审查合格。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 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77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标准版本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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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评分标准 - 国家电力监管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评分标准二○一三年一月说明国家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 28566-2012)已于2012-06-29发布,2012-11-01实施。
为统一评价标准度量,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电力企业和评价机构准确把握评价标准和尺度,江苏电监办根据标准评价项目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评价分值和评分标准,制定《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评分标准》,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安全性评价工作。
风力发电场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另有标准。
原江苏电监办印发的《江苏省热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和《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同时废止。
江苏电监办2013年1月23日目次 (II)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必备项目 (4)5 评价项目(2000) (7)5.1 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800分) (7)5.1.1 发电机(200分) (7)5.1.2 变压器与高压并联电抗器(150分) (9)5.1.3 高压电气设备(300分) (11)5.1.4 厂(站)用电系统(50分) (16)5.1.5 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100分) (18)5.2 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1000分) (19)5.2.1 励磁系统(100分) (19)5.2.2 继电保护(240分) (24)5.2.3 安全自动装置(50分) (29)5.2.4 静止变频器(SFC)(50分) (32)5.2.5 调度自动化(170分) (34)5.2.6 电力系统通信(160分) (40)5.2.7 直流系统(100分) (44)5.2.8 一次调频(80分) (47)5.2.9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50分) (52)5.3 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200分) (54)5.3.1 调度运行(55) (54)5.3.2 安全管理(145) (5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3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办安全72号: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办安全 [2009]72号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
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电监会组织制定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现印发试行,请依此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的相关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主要内容分为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两部分。
必备项目是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最基本要求;评价项目主要用于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及直接相关的设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对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的影响程度。
发电机组满足必备项目要求,基本满足评价项目要求且不存在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重大问题的,应当视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对评价项目的具体要求,区域电监局可根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会同有关城市电监办根据本区域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监会备案。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主题词:
抄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监会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3月29日印发。
2024年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全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前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诊断和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能力、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非常重要。
为了规范该项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的专家编制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
本标准在总结电力行业多年来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综合考虑电力系统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必备条件及具体的评价项目,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满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为了使评价工作更加符合电力系统生产实际,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调试试验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组织起草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机工程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延昌、陈峰、黄幼茹、王金萍、冷喜武、郑耀东、刘银顺、申彦红、胡湘燕、(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马继先、王天君、白亚民、李劲松、李和平、李建平、池建军、李晛、吴茂林、沈丙申、张洁、张章奎、苏为民、杨心平、杨振勇、荣燕、韩福坤、雷为民、蔡新华、樊玉林。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并网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包含发电机、变压器与高压并联电抗器、高压电气设备、厂(站)用电系统、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包含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静止变频器(SFC)、调度自动化、电力系统通信、直流系统、一次调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安全性评价的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规定了相关的评价方法,列出了相应的评价依据。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修改意见汇总清单格式附件2: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年4月20日前言保障电力安全,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及改善民生和保证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所有并网用户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为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的要求,制定本评价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电力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贯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办市场[2007]40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的要求,总结了自上述两个《办法》执行以来,并网发电机组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功经验,整合了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南方电监局《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综合考虑了电力系统发展和电力科技进步过程中,伴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而出现的相关内容的安全性评价问题。
实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目的在于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满足对用户的不间断供电。
并且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同时,确保发电机组的设备安全,促进形成和谐的厂网关系。
本《标准》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特别增加了信息网络安全和安全管理的评价内容,并将评价单元纳入到标准中。
本《标准》由必备项目及评价项目两部分组成。
评价项目包括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及其励磁、调速系统;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他设备;系统涉网安全管理体系等。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并颁布。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机工程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24年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4篇)
2024年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和电力供需状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分布式发电机组接入电力系统并进行并网发电。
然而,这些分布式发电机组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在现有的管理办法中尚未得到很好的规范,这就需要制定一套新的管理办法,保证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切实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2. 原则:科学公正、风险控制、分类管理、动态监管、技术先进、便于实施。
三、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制定(1)制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指标,包括电气安全、稳定性、响应速度等。
(2)根据发电机组接入电力系统的规模和类型,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2.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方法的制定(1)建立分布式发电机组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指南,明确评价方法和步骤。
(2)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发电机组的安全性状况。
包括负荷特性测试、功率因数测试、电压波动测试等。
3.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分类管理(1)根据评价结果,将发电机组安全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等级。
(2)在不同等级下,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管要求。
4.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监管与管理(1)建立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统一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评价和管理工作。
(2)定期对发电机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3)加强对分布式发电机组的监控和远程管理,及时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
5.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支持(1)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提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技术的发展。
6.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应用(1)评价结果应用于发电机组的选型和购置过程中,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评价结果应用于电力系统的规划和运行管理中,减少安全风险,提高系统的稳定性。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工作,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和《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接入江苏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管理工作。
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结束后,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经投入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五年。
新建、改建和扩建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前应通过并网安评自评价,并在通过自评价后6个月内通过并网安评。
第四条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江苏电监办可以提前安排对相关机组或者设备进行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五条发电企业机组(包括风电机组)并网安评以机组为评价单元。
发电厂或风电场为评价单位;新建风电机组以核准项目为评价单位。
同一评价单位需要评价的机组应同时进行评价。
第六条并网安评的原则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七条江苏电监办负责监督、指导江苏省内并网安评工作。
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执行并网安评的条件及评价规范和实施细则。
(二)审核参与江苏省并网安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资质,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整改落实情况。
并网安全评价标准
并网安全评价标准〔暂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目录一、电厂并网运行必备条件 (2)二、评分项目及标准分 (5)1 发电机 (5)2 变压器和并联高压电抗器 (8)3 高压开关设备 (12)4 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阻波器、避雷器和穿墙套管 (15)5 GIS装置 (18)6 外绝缘和防污闪 (21)7 过电压爱护和接地 (22)8 发电机励磁系统 (25)9 发电机组电调系统 (27)10 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29)11 调度自动化系统 (38)12 调度通信系统 (45)13 直流系统 (52)14 安全治理 (54)15 运行治理 (59)16 涉网技术监督 (64)一、电厂并网运行必备条件〔一〕、新建机组〔电厂〕应具有完备齐全的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要求。
完成了按差不多建设要求应完成的各项交接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二〕、并网电厂具有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以及与购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三〕、发电厂主接线和厂用电主接线满足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可靠性标准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固导那么»的要求。
〔四〕、调度管辖范畴划分明确,所有设备已按规定命名编号并报有关调度机构批准实施。
〔五〕、电厂值长、有关运行值班人员配齐,通过培训熟悉把握相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电厂值长、电气、通信、自动化等涉网运行值班负责人名单已报调度机构。
〔六〕、并网的发电厂一次、二次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正式验收,试验数据齐全,技术指标合格,符合运行要求,相关参数已报调度机构,形成«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纪要»。
已完成现场运行规程编写,并报有关调度机构备案。
发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和进相运行能力满足«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
〔七〕、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及电调系统符合«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技术标准。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常用版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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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热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试行)
2010年11月
目录
一、电厂并网运行必备条件 (2)
二、评分项目及标准分 (4)
1 发电机 (4)
2 变压器和并联高压电抗器 (6)
3 高压开关设备 (10)
4 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阻波器、避雷器和穿墙套管 (14)
5 GIS装置 (17)
6 外绝缘和防污闪 (20)
7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21)
8 发电机励磁系统 (23)
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26)
10 调度自动化系统 (33)
11 调度通信系统 (38)
12直流系统 (43)
13安全管理 (45)
14 运行管理 (50)
15 涉网技术监督 (55)
1
一、电厂并网运行必备条件
(一)、新建机组(电厂)应具有完备齐全的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要求。
完成了按基本建设要求应完成的各项交接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二)、并网电厂具有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以及与购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三)、发电厂主接线和厂用电主接线满足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可靠性标准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
(四)、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明确,所有设备已按规定命名编号并报有关调度机构批准实施。
(五)、电厂值长、有关运行值班人员配齐,通过培训熟悉掌握相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电厂值长、电气等涉网运行值班负责人名单已报调度机构。
(六)、并网的发电厂一次、二次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正式验收,试验数据齐全,技术指标合格,符合运行要求,相关参数已报调度机构,形成《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纪要》。
完成现场运行规程编写,并报有关调度机构备案。
(七)、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符合《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技术标准。
励磁系统相关设备已通过试验。
2
(八)、发电机组、升压站的继电保护配置、设备选型符合电力系统行业技术要求,整定范围划分清楚、分工明确。
发电机组的低频、高频、低电压、过电压和解列保护的整定值已报调度机构备案,设备调试校验合格,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按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给调度机构备案。
根据系统安全要求加装的安全稳定装置已按规定时间完成,并纳入厂内技术管理范畴。
(九)、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配置、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符合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的要求,自动化系统通过正式验收,各设备试验数据齐全,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远动信息、电气设备相关参数核对准确无误。
相关规章制度已建立、有关资料已报调度机构。
调度数据网接入设备、GPS对时系统各项技术指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并满足电网运行需要。
电厂关口点已设置,电能量采集装置与电网调度电能量计费系统联调已通过。
(十)、电厂调度通信系统配置、设备选型和配置选型符合电力通信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与调度机构的通信传输通道符合《二次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要求,通信设备已接入调度通信网管理系统并能实现远方监视和控制功能,能保证电力系统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使用的通信设备及通道正常运行。
(十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并实施企业电力生产特大、重大事故和突发灾害应急救缓预案。
做到救援预案、救援组织、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四落实”。
*其他非省统调机组参照执行
3
二、评分项目及标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