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
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与对策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与对策何琴琴【摘要】诉讼机制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分清是非、辨明责任的平台.医疗纠纷涉及问题的专业性使得医疗鉴定成为诉讼中的关键问题.最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草案都对医疗损害鉴定做出了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而影响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的因素主要有\"双轨制\"鉴定主体模式和质证程序.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是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前提,可以建立以鉴定人为核心的鉴定主体统一制度,并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完善和细化质证程序,发挥鉴定意见应有的作用,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初心与目标.【期刊名称】《运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7)004【总页数】6页(P71-76)【关键词】医疗损害;双轨制;鉴定意见;质证【作者】何琴琴【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近几年,因为患者对医生治疗的行为不满意从而打砸医院、伤害医生的事件不断发生:北大医院妇产科医生遭患者和家属群殴,哈尔滨医科大实习医生被杀害,北京同仁医院主治医师被刺伤。
一例例血案骇人听闻,医患关系已经到了一个尴尬的地步。
不能否认,医疗纠纷(本文所指的医疗纠纷特指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一个社会问题。
医疗纠纷的处理涉及范围广、面积大,其实质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多个机关的联合协助。
其中诉讼机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明晰责任的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起公正、为民的角色。
但在医疗纠纷中,因其较强的专业性,医疗中的鉴定问题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在总结多年医疗审判实务的基础上,对审判经验的归纳和理论问题的回应。
之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称《医疗纠纷条例》)又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7〕1号)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卫生计生委、司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0月23日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布。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按照医学相关二级学科分类设置,增设卫生管理、法医等类,并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行政部门申请,作为专家库成员候选人。
专家遴选方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鉴定的专家应当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选择。
专家库专家有义务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和及时的原则,实行精确、全面、客观的鉴定方法。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优先依法与医事纠纷处理机构合作,确保鉴定结果能够提供给当事人,为纠纷的调解和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准备、鉴定会议和鉴定报告等环节。
第六条鉴定申请应当由医事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提出,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鉴定请求事项和相关举证材料。
第七条鉴定材料的提交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要求,包括病历、影像学检查结果、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医学证据。
第八条鉴定准备阶段,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医学知识进行初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
第九条鉴定会议应当由鉴定委员会主持召开,鉴定委员会成员认真审查鉴定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条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委员会按照《医疗损害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和医事纠纷处理机构提交。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受到保密待遇,未经鉴定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鉴定资料。
第三章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第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对医事纠纷发生前后的医疗过程、医疗方式和效果、医疗人员的责任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定。
第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医学知识、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的条件和医务人员的能力等因素,确定损害成因和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注重对医事纠纷双方的听证,有关当事人在鉴定会议中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3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是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指导文件,对于规范医疗纠纷的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内容包括细则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实施要点等。
一、细则的背景和目的《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为公正、科学、公开地进行医疗纠纷鉴定提供指导。
其主要目的是:1.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合理的鉴定程序和要求,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鉴定不当导致的不公正赔偿。
2. 促进医患双方和谐关系。
通过规范鉴定程序和要求,增加医患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医患双方的和谐关系,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3. 提升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过明确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增强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结果。
二、细则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也适用于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鉴定工作中。
三、细则的实施要点《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的实施要点包括以下内容:1. 鉴定机构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鉴定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鉴定程序的规定鉴定程序应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鉴定、结论等环节。
申请人可以是医患双方、相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鉴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确定鉴定的适用性和必要性。
确定适用性后,鉴定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并根据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
最后,鉴定机构应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报告。
3. 鉴定要求的规定鉴定要求包括对鉴定人员和鉴定依据的要求。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法院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
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
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
医疗因素对法医损伤程度鉴定的影响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2015年12期 283医疗因素对法医损伤程度鉴定的影响唐 成1郑志斌2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湖南 永州425000摘要:司法鉴定中的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及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而损伤最后的结局除了与加害行为、方式;个体差异等有关外,还与其他介入因素有关,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医疗因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还未建立法医医院,仅仅是在医院中设立了法医门诊,大部分的法医临床学鉴定都是在医疗机构诊疗后进行的。
同时,2014 年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指出,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所以,医疗因素与法医学鉴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关键词:医疗因素;法医损伤;评定原则;影响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12-0283-011 引言医疗机构的病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必需材料。
及时就医不但是抢救伤者的必要,也是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可或缺的环节。
可见,医疗因素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研究这些影响,本文谨对医疗中的手术因素进行统计分析,以期对手术因素的影响有所把握,从而准确判断伤情实质,为科学鉴定提供依据。
2 医疗行为影响损伤程度的评定原则 2.1 从轻原则对医疗不作为行为造成病情加重, 应以原发性损伤为鉴定基础, 不应以最后结果确定损伤程度。
如胸廓内动脉断裂案例, 应以体壁穿透伤确定为轻伤, 后期的胸腔大量积血及严重的休克与医疗不作为有关, 不能评定为重伤可在鉴定书中描述为“ 休克已达抑制期, 因其与医疗行为有关, 故不宜评定为重伤” 。
2.2 否定原则对于医院的错误诊断与医疗不作为行为要果断予以否定, 放任不良的医疗行为, 是对和谐社会的严重裘读。
2.3 不予采信原则对于造假、医疗不作为、记录不全面时使用。
如上述胃肠破裂问题, 按照重伤标准, 胃、肠破裂属于重伤, 但必须是胃、肠壁全层破裂。
医学鉴定失误的常见原因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学鉴定失误的常见原因法医学鉴定案件,绝大部份鉴定对象都有在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的过程,随之而产生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病历资料,就成为法医学鉴定的主要依据。
对这部份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准确地加以利用,是搞好法医学鉴定的前提。
办案实践中,由于鉴定人特别是基层的法医学鉴定人,不能正确理解临床病历资料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致于不能掌握、应用好病历资料而导致鉴定失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影响到整个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增大了诉讼成本。
因而,有必要对其原因进行探讨。
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供大家参考。
一、直接引用医疗诊断结论作鉴定依据,由于临床医生误诊而使鉴定失误这种情况导致失误的原因,就是鉴定人没有对整个案情作细致了解;没有对鉴定对象伤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没有将鉴定对象自述的伤病情与各种辅助医疗检查结果、案情与临床医疗诊断结论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将临床医疗诊断结论,直接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最终由于临床医生误诊而导致法医学鉴定失误。
如一男青年,因纠纷被他人用酒瓶致伤头、胸部,致头皮裂伤、胸部软组织挫伤。
伤后即刻白行到派出所报案,并详细陈述了事件经过;先后自行到乡、县医院就诊,自述昏迷了30多分钟。
x光片及cT检查无异常。
乡、县医院都作了“脑震荡”等诊断。
某法医就以“脑震荡’’的诊断结论,作出该青年所受损伤为轻伤的错误结论。
二、不能正确撑握医疗单位门诊诊断结论、与入院诊断结论、出现诊断结论之间的区别,单方面引用门诊诊断、入院诊断结论作法医学鉴定而导致的失误。
经过住院治疗的鉴定对象,都有门诊、入院、出现的经历。
同一鉴定对象在不同时期的伤病情况是不一致的,不同环节的医生对同一病员伤病描述和看法均有不同,很多时间会产生不同的诊断结论。
应用不同时期的临床诊断结论,作法医学鉴定,就有可能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
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门诊医生的诊断结论和入院诊断结论,是在没有详尽观察和检查的情况下对伤病的初步认识。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包括哪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规定,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医疗事故可以免责。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包括哪些?具体的讲,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
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因力大小的表述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因力大小的表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司法机关委托医学专家根据案件材料、法律规定和医学知识,对医疗事故的原因、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鉴定的一种司法活动。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因力大小的表述涉及到对医疗损害的认定、医疗过程中的错误和责任划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进行论述的文章。
一、医疗损害的认定医疗损害的认定主要包括对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医师的职业水平和医学诊断的准确性等方面的评估。
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鉴定人员需要仔细分析患者的病历、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手术操作等,并结合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
医疗损害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医师的过失或错误行为对患者造成的影响,并与医学诊断的准确性进行对比和判断。
二、医疗过程中的错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包括诊断错误、治疗错误、手术错误等。
对于这些错误,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通过核实医疗记录和相关证据,判断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失误或违法行为。
如果医师的行为无法符合医学标准或存在明显的过失,那么可以认定为医疗错误。
当医疗错误导致了患者的损害时,可以认定为医疗损害。
三、责任划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根据医学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需要对责任进行划分。
医疗损害的责任划分一般分为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三个层面。
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机构管理、设备、卫生条件等方面;医生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患者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是否存在自己的过错或未按医嘱配合治疗等方面。
四、医疗损害的判定力大小医疗损害的判定力大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医疗鉴定结论应基于可靠的医学证据和法律规定,以科学的态度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医疗事故的真实情况。
2.医疗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医疗鉴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且不受外部利益的干扰或影响,以便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和公正。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风险及其原因分析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 0 1 7年第 9 期( 总第 3 5 1 期
医疗 损 害 司法 鉴 定 风 险 及 其 原 因分 析 冰
王 海容 , 程 文玉 , 王和 斌 , 张华 文
( 1 .西 南 医科 大学法 学 院 , 四川 泸 州 6 4 6 0 0 0 ; 2 .西 南 医科 大 学 司法鉴 定 中心 )
f o r e .t h e f o l l o wi n g s u g g e s t i o n s a r e g i v e n t o p r o v i d e a g o o d l e g a l a n d p r a c t i c e e n v i r o n me n t ,i mp r o v e t h e a p p r a i s e r s ’r i s k a w a r e n e s s
[ 摘要] 风 险存 在于 医疗损 害司法鉴 定操作 的全过程 中, 究其原 因, 主要是现 行法律有缺 失、 不完善 、 鉴定标 准不统 一; 鉴定人的职业道德 和业务能力有待提 高; 鉴定人的风险 意识 不强 ; 鉴定人对 鉴定材料 未尽 到 审查之 义务 ; 鉴定主体 对 鉴定材料 和档案的管理 不重视 等。建议通过完善立法 、 加 强制度建设 、 加 大监 管力度 、 强化培 训和 学习等措施 , 为鉴 定提
人体损伤程度重新鉴定意见的影响因素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鉴定材料是否真实
鉴定材料是否来自可靠的来源,没有伪造、篡改或隐瞒 的情况。
鉴定材料是否完整
鉴定材料是否齐全、无缺漏,没有遗失或损坏的情况。
鉴定证据和材料的采信与运用
采信标准
鉴定证据和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采 信标准,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VS
运用技巧
鉴定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能够正确、合理地运用鉴定证据和材料 ,得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科学技术和方法的更新
科学技术和方法的更新可能直接影响到人体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的结果。新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可能提供更准确、更可靠的鉴定 依据,或者改变鉴定的标准和程序。
科学技术和方法的更新可能影响鉴定人的判断。如果新的科学技术和方法提供了更准确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可能会更加依赖 这些依据,从而影响鉴定结果。
论证和实践检验。
03
鉴定标准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鉴定标准的更新和变化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修订,鉴定标准也会不断更新和变化。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及时关注相关标准的更新情况,确保鉴定意见符合 最新的标准和规范。
鉴定标准的更新和变化可能对既有鉴定意见产生影响,需要重新审视和评 估。
鉴定机构的信誉
鉴定机构的信誉度越高,其出具的鉴 定意见的可信度也越高,因为鉴定机 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专业能力
鉴定人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 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评估人体损伤 程度。
经验
鉴定人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 够处理各种复杂的人体损伤情况,并 给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THANKS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概述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的鉴定工作,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管理部门制定了本细则,对医疗损害的鉴定进行规范和详细说明。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
当医疗事故造成明显伤害后,本细则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的指导标准。
鉴定原则医疗损害鉴定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鉴定人员应独立公正,在鉴定过程中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
鉴定单位应依法设立,并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
二、科学性原则鉴定应基于可靠的医学知识和科学数据,严格遵循医学诊疗规范。
鉴定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能够联系病史、资料和征象,对病情作出准确判断。
三、公证性原则鉴定结论应公正、客观、真实、准确,符合真相和事实。
对证据材料应采取公证人证明的公证方式。
四、程序性原则鉴定应按照法定程序规定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者,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鉴定要求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医疗事故的性质及结果应准确明确医疗事故的性质、轻重,对造成的损伤程度、后果、治疗可行性、康复情况和出院情况等都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和证明鉴定应准确判断医疗事故的成因和责任,对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搜集、分析和评价。
同时,要求鉴定人员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书。
三、与医疗事故相关的结果和索赔应准确评估患者因医疗事故产生的经济和生活影响,对于相关索赔应有正确的指导和处理。
四、鉴定意见的书写鉴定人员应当在本人鉴定报告中确切提出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
鉴定程序一、申请鉴定患者或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并通过医疗机构服务窗口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转交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含下派机构)。
二、开展鉴定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提出指导意见。
鉴定单位应于收到委托所需的全部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完成鉴定报告,逾期应说明原因。
三、通知申请人当鉴定结果必须通知申请人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损害鉴定指南解读
医疗损害鉴定指南解读《医疗损害鉴定指南解读》哎呀,说起医疗损害鉴定,这可真是个严肃又重要的事儿呢!就像我们在学校参加考试,老师会有一套评分标准,医疗损害鉴定也有它的一套规则和方法。
你想想,要是有人在医院看病,结果出了问题,那得弄清楚到底是谁的责任呀,对不对?这时候医疗损害鉴定就像一个大法官,来判断是非对错。
比如说,有个阿姨生病了去医院看病,医生给开了药,结果阿姨吃了药之后病情反而更严重了。
这可把阿姨和她的家人急坏啦!那这到底是因为阿姨自己的身体特殊,还是医生开错了药呢?这就需要医疗损害鉴定来帮忙啦。
医疗损害鉴定可不是随便做做的,它有很多专业的人员参与呢!有医生、有法律专家,他们就像一个团队,一起研究、一起讨论。
这就好比我们做小组作业,大家都发挥自己的长处,共同努力完成任务。
他们会仔细查看病历,就像我们考试前认真复习课本一样。
病历里记录了病人的症状、医生的诊断、治疗的方法等等好多重要的信息。
他们还会调查医生有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有没有疏忽大意。
这就好像老师检查我们做作业有没有认真,有没有粗心犯错。
而且啊,医疗损害鉴定还会考虑很多其他的因素。
比如说,医院的设备是不是先进,环境是不是卫生。
这就跟我们学习要有好的桌椅、明亮的灯光是一个道理呀!要是医院的条件不好,也可能会影响治疗效果呢。
再比如说,病人有没有如实告诉医生自己的病情。
要是病人隐瞒了一些重要的情况,那也可能会导致治疗出问题哟。
这就好像我们考试的时候,如果不认真审题,就很容易答错啦。
有时候,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可能会让一些人高兴,让一些人难过。
如果是医院的责任,那病人和家属可能会得到赔偿,心里会稍微好受一些。
可要是病人自己的原因,那可能就没办法得到赔偿啦,这得多让人无奈啊!你说,医疗损害鉴定是不是特别重要?它不仅关系到病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医院的声誉和医生的责任。
就像一把尺子,衡量着医疗行为的对错。
我觉得呀,医疗损害鉴定一定要公正、准确,这样才能让大家都信服。
医疗损害鉴定中原因力评定的原理和方法
医疗损害鉴定中原因力评定的原理和方法医疗损害鉴定是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评定是医疗损害鉴定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对于准确评估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非常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损害鉴定中原因力评定的原理和方法。
原理:方法:1.审理病例文书和医疗记录:医疗损害鉴定第一步是审理相关的病例文书和医疗记录。
通过详细了解病史、体检报告、化验结果、手术记录等医疗文书,可以初步判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
2.收集鉴定所需的医学资料:为了更准确地评估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损害鉴定还需要收集和分析一些相关的医学资料,如医学文献、诊断标准、治疗指南等。
3.专家讨论会:通过组织专家讨论会,邀请相关医疗领域的专家对病情及医疗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专家们将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关系作出评价。
4.数据分析和计算: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和计算,可以评估医疗行为的原因力。
这些数据可以包括损害的严重程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关系以及损害发生前后的病情变化等。
通常,医疗损害鉴定会使用统计学和概率论的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和计算。
5.事实侦查:为了进一步了解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损害鉴定需要进行事实侦查工作。
这包括调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采集证据、了解相关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等。
6.专家鉴定意见:根据以上步骤的分析和评估,医疗损害鉴定会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这一意见将评估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作出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具体原因力评定。
这个评定通常分为有关、可能有关、无关三个层次。
医疗损害鉴定中原因力评定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客观评估和科学分析,能够准确评估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
这对于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事故处理的公正和公正起到重要的作用。
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指南_概述及解释说明
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指南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在现代医疗实践中,医疗损害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它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错误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加重疾病的情况。
鉴定这些医疗损害并确定责任对于保障患者权益、提升医疗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撰写了《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指南》,旨在提供一套系统性的方法和流程,帮助相关人员准确、客观地进行医疗损害的鉴定工作。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指南的概述和目标,并阐明了本文内容安排。
其次,在“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指南概述”部分,将定义和背景以及鉴定操作的重要性进行详细说明。
然后,在“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指南解释说明”部分,将具体介绍鉴定流程和步骤、数据收集与分析方法以及结果评估与报告撰写准则。
接着,在“实例分析与案例讨论”部分,将通过举例说明鉴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挑战,并进行常见医疗损害类型的案例分析与讨论,最后探讨案例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最后,在“结论与建议”部分,将总结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指南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提出改进建议和未来发展方向,并强调鉴定操作指南的局限性和应用注意事项。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个全面而详细的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指南,以帮助他们正确进行医疗损害的鉴定工作。
通过规范化的方法和流程,有助于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患者权益,同时也为医疗机构提供了评估自身质量并改进服务的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在使用本指南时需要预先了解其局限性,并遵循适用范围内规定的注意事项。
此外,本指南也提供了实例分析和案例讨论,以增加读者对鉴定工作的理解,并为面临类似问题的人员提供参考。
希望本文所述能为医疗界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指导,促进医疗质量的不断提升。
2. 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指南概述:2.1 定义和背景医疗损害鉴定操作指南是针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鉴定过程而编制的操作指南。
医疗损害鉴定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医疗损害鉴定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医疗损害其实是最严重的⼀件事情,重的话可能会危害到⼀个⼈的⽣命。
但如果发⽣了医疗损害那该怎么办,进⾏鉴定的话影响因素也是很多的,不是单⽅⾯的。
⼩编就医疗损害的鉴定整理出了⼀些相关的法律知识给您进⾏参考。
⼀、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先,是鉴定组织与鉴定⼈员的中⽴地位,这是⼀个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所决定的。
⽬前对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种种诟病,主要源于鉴定组织及鉴定⼈员不能超然于医疗系统⽽存在,以及医疗系统对鉴定的垄断,因此才有所谓的“亲族鉴定”之说。
在这种状况的笼罩下,患⽅有充分的理由怀疑鉴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鉴定的公信⼒在群众中也就难以树⽴。
尽管很多情形下法院依赖并采纳了鉴定,但这与鉴定公信⼒的塑造的关系不⼤,因公信⼒的受众是民众⽽⾮某国家机关。
因此,欲确⽴、提升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鉴定组织与组成⼈员中⽴与否起着关键的作⽤。
其次,是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要素:公开、阳光化的操作,以及赋予当事⼈充分的选择鉴定组织的权利,是鉴定意见程序上公正的保证;鉴定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鉴定意见实体上公正的保证。
就⼀份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能否抱着尊重客观事实的态度,对诊疗过程进⾏详尽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应有的医学⽔准对医疗⾏为进⾏充分的论证与评价,是影响鉴定公信⼒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由于⼀些鉴定意见对诊疗事实经过轻描淡写,重结论轻论证,导致鉴定意见缺乏信任度。
久之,鉴定公信⼒的缺位也就成为必然。
最后,是鉴定⼈个⼈责任的明确。
这种个⼈责任应包括两个⽅⾯,从诉讼规则⾔,其负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从法律责任⾔,是对鉴定错误造成的后果的责任。
然⽽,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种事实始终没有改变,即参与鉴定⼈员对鉴定结论集体负责,集体负责的结果就是⽆⼈负责,更别谈出庭接受质询。
这种明显违背诉讼规则的做法,却长期得不到纠正。
虽然⽴法者在主观上有保护鉴定⼈之初衷,但客观上对鉴定的公信⼒造成了伤害。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包括哪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规定,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医疗事故可以免责。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都包括哪些?具体的讲,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
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
医疗损害的原因力
医疗损害的原因⼒⼀、原因⼒规则的解释德国学者A指出:“使⼈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是氧,⼀般的浅显明⽩。
”A观点确⽴了民事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为⼈因有过失,并且因过失⾏为致使损害结果产⽣的过错原则。
在此原则下,⾸要的是损害原因。
考察过失⾏为之所以成为损害结果的“因”,⼀般借⽤XX法系事实因果关系的检验规则,即“若⾮则⽆”(but-for)检验规则。
所谓“若⾮则⽆”,即“若⽆该⾏为,则⽆该结果;若有该⾏为,则有该结果”。
⽤“若⾮则⽆”规则检验过失⾏为是否为损害结果的“因”,简单明了,但对于多因⼀果判断却难以奏效。
在此场合下,需要另外⼀种检验规则判断损害结果的“因”,这就是原因⼒规则。
原因⼒规则是指构成侵害的多个原因共同对损害结果起着作⽤,但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不同,⽤以度量的尺度就是原因⼒,⼜叫“参与度”。
解析原因⼒的⽬的是对于多因⼀果⽽⾔,厘清原因⼒⼤⼩,分析过失⾏为之轻重,平衡赔偿责任之⼤⼩。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尚未将原因⼒列为专项规定,但因司法实务需要,原因⼒散见在侵权法律条⽂之中。
1987 年施⾏的《民法通则》第131 条对过错⽐较作出明确规定,受害⼈对于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的民事责任。
使“过失相抵”规则成为原因⼒规则的法律依据。
1992年1⽉1⽇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 条第1 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的违章⾏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认定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
”其中“违章⾏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就是关于原因⼒规则的规定。
2001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对因⾼压电引起的⼈⾝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的责任。
致害⼈的⾏为是损害结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的⾏为是损害结果发⽣的⾮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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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
首先,是鉴定组织与鉴定人员的中立地位,这是一个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所决定的。
目前对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种种诟病,主要源于鉴定组织及鉴定人员不能超然于医疗系统而存在,以及医疗系统对鉴定的垄断,因此才有所谓的“亲族鉴定”之说。
在这种状况的笼罩下,患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鉴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鉴定的公信力在群众中也就难以树立。
尽管很多情形下法院依赖并采纳了鉴定,但这与鉴定公信力的塑造的关系不大,因公信力的受众是民众而非某国家机关。
因此,欲确立、提升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鉴定组织与组成人员中立与否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次,是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要素:公开、阳光化的操作,以及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鉴定组织的权利,是鉴定意见程序上公正的保证;鉴定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鉴定意见实体上公正的保证。
就一份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而言,能否抱着尊重客观事实的态度,对诊疗过程进行详尽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应有的医学水准对医疗行为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评价,是影响鉴定公信力的又一重要因素。
实践中,由于一些鉴定意见对诊疗事实经过轻描淡写,重结论轻论证,导致鉴定意见缺乏信任度。
久之,鉴定公信力的缺位也就成为必然。
最后,是鉴定人个人责任的明确。
这种个人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从诉讼规则言,其负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从法律责任言,是对鉴定错误造成的后果的责任。
然而,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种事实始终没有改变,即参与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集体负责,集体负责的结果就是无人负责,更别谈出庭接受质询。
这种明显违背诉讼规则的做法,却长期得不到纠正。
虽然立法者在主观上有保护鉴定人之初衷,但客观上对鉴定的公信力造成了伤害。
医疗事故鉴定书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不应享有超越其他形式证据的特权。
鉴定人不依法出庭接受质询,是违反现行法定程序的行为。
在注重程序公正的现代社会,这些做法显然与追求法治的目标不切合,应适时予以纠正。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化和行政化,很容易影响医疗损害的公信力。
这些都需要及时解决,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