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推荐 l2n顺德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精品

推荐 l2n顺德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精品

顺德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鼓励多层商品厂房的开发,建立规范的商品厂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顺德区集约工业园或规划部门认可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品厂房,并转让商品厂房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厂房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组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经建设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第四条组建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开发项目并经批准设立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税务、外汇、金融等部门办理登记。

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根据其经营项目的规模,具备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利用已出让并享受顺德工业园区地价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用地进行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的,应由具备商品厂房开发资质的企业进行开发。

属自原发证之日起3年内转让的,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顺德区《集约工业区指导地价优惠指引》(以下简称《优惠指引》)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地价、补交相关减免费用和款项手续。

没享受集约工业园地价优惠政策和出让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工业用地可以直接办理商品厂房开发手续。

未转名且未按规定补交地价及减免的有关费用手续的优惠政策项目用地不得用于商品厂房经营开发。

第六条申请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审批应向区建设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开发面积必需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年度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四)工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五)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六)有职称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建筑工程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人,财务初级职称1人)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七)区建设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doc

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doc

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初审和年审工作,以及具体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其属下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大良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物业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以及指导、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设立保障专项资金,以及落实、划拨、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使用。

区发改局会同区建设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安排。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大良街道辖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单位;其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方式可由第五条规定的组织单位直接兴建,也可委托代建、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或按市场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等多种方式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其位置、数量、户型、套内面积、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开发建设单位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印发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的通知

印发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的通知

印发《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的通知顺府发〔2003〕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现将《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收费办法通知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为简化交易手续,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我区采用核定房地产课税价格的方式征收契税。

现根据我区2000年公布的《顺德市基准地价》,并结合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核定各镇、街道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

一、大良街道(一)住宅价格核定:1、公寓式房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和建成时间,按建筑面积核定价格。

注:公寓式住宅地价已融楼价中,故对其土地是否出让不作考虑。

2、单家独户住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地价水平、小汽车通达度及房屋价值核定房屋的价格。

即房地产价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造价-建筑物折旧)。

(1)土地价格的核定。

①大良街办中心区内土地价格的核定。

中心区是指原街道办事处和北区村、府又村、八坊村、五坊村、云路村管辖范围,以及新松村的部分区域(即桂畔海以南、广珠路以东部分地段)。

注:本表中土地价格是按出让用地价格核定,若评估宗地是划拨土地的,应作一定差额调整(如:住宅用地未办理出让的,应在本核定方案的基础上减去出让费用,其他用途用地类同)。

②中心区以外地段。

(2)集体土地价格的核定。

(3)建筑物价格的核定。

建筑物价值是在考虑建筑物建造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已使用年期确定。

(二)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根据《顺德市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商业地段的标准宗地(宗地在深度15米内、使用年限按最高计算),按下表核定价格。

注:实际商业用地超出标准宗地的,参照商业路线价对上述价格进行修正(以下其他国有用地类同)。

2、集体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在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基础上下调一定比例核定价格(下调幅度≤40%)。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

(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

(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

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米以下(不含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

第七条基础的处理。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丙方:(预售人——开发商)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管工作,经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丙方(预售人——开发商)三方协商,就位于,项目名称楼盘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权。

甲方自收到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作出同意使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同意使用并给予说明理由。

二、乙方要努力做好金融服务工作,配合甲方,方便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款存取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在专用帐户发生冻结、划拨的情况时,应向执行机关说明本专用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甲方。

三、丙方必须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预售房交付给购房人。

四、丙方必须要求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乙方为丙方开设的该项目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乙方出具付款凭证,丙方为购房开具缴交购房款的收据、发票。

五、丙方对凡是商品房预售款(含定金)、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均应存入该项目预售房专用账户,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房款。

乙方给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时,要确保将款项存入该项目预售房款专用账户。

六、丙方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后30天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

在办理手续时,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交监控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首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凭证复印件,(并附送原件以作较对)。

七、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金额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支付数额为准,未经甲方核准同意,乙方不能为丙方拨付预售房款以及使用专用账户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作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银行资格。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实施预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政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开发建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政策的执行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依职能监督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粤价〔2011〕88号

粤价〔2011〕88号

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粤价〔2011〕8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查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上限收费标准为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的6.5%,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上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我局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施工图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二、各地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合法建设或登记并投入使用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违法建设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及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建筑防灾应急调查等工作,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粤价〔2011〕88号.doc

粤价〔2011〕88号.doc

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粤价〔2011〕8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查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上限收费标准为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的6.5%,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上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我局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施工图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二、各地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顺德区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指引

顺德区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指引

顺德区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指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立健全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监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的业务操作,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D01国有产权交易”的项目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权,不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属行政单位(含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区属事业单位。

根据交易内容和性质不同,国有产权交易分成六大类:(一)企业产权转让,即企业转让其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企业增资,即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企业的投入除外;(三)企业资产转让,即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包括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四)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包括其占有、使用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资产有偿转让;(五)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出让,包括其持有或占有的房产、物业、土地及其他资源的经营权有偿出让;(六)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权出让,包括其占有的房产、物业、土地及其他资源的租赁权有偿出让。

二、监管职责(一)区财税局负责对区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租赁权出让等交易事项进行审批,对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

(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

(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

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0.8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4.0。

第七条基础的处理。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0.4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0.4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竣工监管,严格履行土地合同的有关约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加强供后监管的实际需要,我局起草了《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并报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于2020年1月10日由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一、政策目的开竣工管理是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加强开竣工监管力度,是保障土地合同履行、预防土地闲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地块开发建设,规范开竣工管理,需从政策制度上进一步加以规范完善。

《办法》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通过对开工和竣工标准、项目建设期限、土地使用权人权利和义务、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和认定程序、违约金计收标准、分期开发项目违约金计收基数、不同供应方式合同地价的内涵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已供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

二、政策依据(国发〔20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充分听取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本《办法》。

三、政策亮点(一)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

目前,国家除对住宅用地明确开竣工期限以外,其他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并未作明确规定。

为合理确定非住宅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按照建筑设计及施工的有关规范,结合以往相关项目建设实际以及充分征求意见,考虑到不同建筑高度(深度)和建设规模,项目建筑设计、建造工艺、施工难度、工程体量完全不同,《办法》将建设体量、建筑高度和地下室层数等指标作为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的依据。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顺德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准进场施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以规避资质管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委托监理等。

第四条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没有招投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报建项目),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内容、形式应按《顺德区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顺建发[2005]11号)执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并通过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七)按照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粤府办〔2013〕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政府稳定房价的责任广州、深圳市要根据近年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稳定房价的具体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要加强对各地稳定房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要及时对该地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要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原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与国办发〔2013〕17号文要求不符的,应立即作出调整。

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地区要组织房管、公安、民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购房审核工作机制,严格把好限购关。

三、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要于2013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要进一步探索完善“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房价或竞配建保障房”等土地出让方式,防止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价格过快上涨。

要建立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3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基本建成11.6万套、新开工建设7.84万套,各地要尽快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抓紧做好立项、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确保新开工项目在2013年10月底前全部开工、2012年前已开工项目在2013年底前基本建成。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建设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7.20•【文号】价费字[1992]382号•【施行日期】1992.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2日)废止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20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价费字[1992]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5、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广东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省建设银行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省境内领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房屋。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属开发公司和中央、部队在省内经营的开发公司由省管理,或由省委托当地管理。

其余按地域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

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

由建委、物价部门按照商品房预算成本加规定的利润和销售税金核定基准价格。

开发公司销售时根据市场、地段、楼层和朝向等情况自行定价。

其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交房地产增值费。

第四条商品房基准价格的审批程序开发公司应在基础工程结束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合同认定的商品房的预算成本和利润、税金等资料申报基准价格,经建设银行审核后报主管建委、物价局核定。

第五条商品房的基准价格,以预算成本为基础,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1.地价或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规划、勘测、设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计算;3.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依据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4.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5.投资利息:以1~4项为基数,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房建设占用贷款平均周期和平均利息率计算;6.不可预见费:以1~4项为基数,按3~5%计算(不得再计材料价差);7.管理费:以1~4项为基数,按3~5%计算(包括上交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依据当地开发公司的平均管理水平确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
2.2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0.8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4.0。

求。

(三)0.05
1.10
3.8
2.10
飘出宽度为1.0米;
3.20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的设置按批出规划设计要点执行。

(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雨篷、飘板、挑檐最大飘出为0.3米,且距落水分界线不得小于0.1米。

第九条飘层、阳台。

(一)建筑红线外不得飘出建筑实体。

(二)2米以上的街巷可设置外飘阳台,飘出建筑红线外的宽度不得超过0.3米,设置在靠落水位处的阳台不得飘出建筑红线外。

第十条附属设施。

线。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结构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房用地时,同时设定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限价房的建设、销售、管理、申请和审批等。

第四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本办法,负责对限价房购买者资格审批的监督检查和获批主体的备案,负责编制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做好限价房建设用地规划、立项,以及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制定最高销售价格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范围限价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终审、公示、建档等工作。

各居(村)委会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的受理申请、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限价房的开发建设第五条限价房开发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和开发配建,套内建筑面积一般在60 ~ 90平方米。

集中新建是指政府选取独立地块,设定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并对房屋的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限价房。

开发配建是指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限价房销售。

第六条限价房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严禁以限价房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限制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

第七条配建限价房的可售总套内建筑面积占整个商品房项目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为5% ~ 10%。

若批准配建限价房的商品房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项目建设中,配建全部限价房。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对其建设的限价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应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限价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选择符合资质要求和具有良好社会责任的企业实施。

第三章限价房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限价房申请人应为单身个人(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或已婚夫妻双方。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单身个人或夫妻至少一方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工作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男性须满25周岁,女性须满23周岁;(三)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人均经济收入符合本区公布的限价房准购经济收入标准;(五)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在本区人均拥有住房面积符合本区公布的限价房准购居住面积标准。

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可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六)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面积累计超过本区公布的面积标准;(七)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

人均月收入、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和人均转让房产面积标准均以《顺德区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条件通告》公布为准,计算范围均以单身个人(1人)或夫妻双方(2人)计算,其他家庭成员不纳入计算范围内。

第十一条属镇(街道)财政投资开发的限价房项目,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第十条的规定,自行制定申请条件,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批准。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可购买一套限价房。

若原租住公房的,所购限价房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三条限价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居(村)委会才能受理属地户籍居(村)民的购房申请。

第十四条限价房申请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以及提交户籍、收入、住房、计生等相关证明材料;(二)居(村)委会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送属地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三)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在相关网站和《珠江商报》公示申请人情况,公示期限为15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书面提出,并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建立限价房申请档案;(四)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将通过终审和公示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并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进行抽查。

若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由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取消资格,并予以退件。

第十五条各级审核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退件原因。

第四章限价房的销售第十六条限价房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参照地块出让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的70%确定。

具体限价房项目销售价格的制定办法,在土地公开出让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销售限价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并应根据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因素适当考虑下浮。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前,应制定销售方案,其内容包括限价房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

销售方案应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并在批准预售后,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获批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人将通过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可按如下次序优先考虑:(一)已婚且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二)单身且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三)不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

首次购房是指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为零(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的视为已有住房)。

若申请人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上述顺序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房。

具体选房办法在抽签选房前公布。

第二十条限价房销售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法院处置限价房产权的,拍卖所得款应首先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剩余拍卖款由法院依法处理。

经拍卖后的限价房作商品房处理。

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交易发生时基准房价的30%计算。

基准房价是指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房地产权证、不包括装修的住宅的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章限价房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限价房最高销售价格标准、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条件标准、配建比例及套数、配套商业面积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以具体项目用地出让前的公布为准。

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不按抽签结果出售或向未取得资格的市民出售限价房的,视为无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并由属地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责令开发企业限期退款和收回房屋,并且企业全体股东5年内不得再以任何开发企业名义参与限价房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限价房项目配套车位、配套商业设施的租售管理和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限价房项目办理确权2年后,仍有剩余限价房未售的,开发企业可以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的限制要求,经审核同意并就剩余面积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开发企业可将限价房作商品房自行处置。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的标准应当按照批准取消限制要求时基准房价的30%计算。

第二十六条限价房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应为申请限价房的单身个人或已婚夫妻双方,并在房地产权证中备注房屋性质和相关权利限制。

第二十七条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出租(借)或转让。

2 ~ 5年期内出租(借)或转让的,应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借)或转让时基准房价与限价房原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100%计算。

5年期满后出租(借)或转让的,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借)或转让时基准房价与限价房原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70%计算。

限价房用于出租(借)或转让后,同一申请主体不得再申购限价房。

第二十八条经核实,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限价房,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为购房人自愿放弃所购限价房的房屋权利,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书面通知购房人、开发企业和办理按揭的银行,限价房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代购房人偿还银行按揭余贷后,可单方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二)若限价房原购房价扣除开发企业代购房人偿还的银行按揭余贷、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价款和产权转移税费等款项后仍有余额的,在购房人搬出所购买的限价房后,开发企业退回余额给购房人;(三)依法追究购房人的法律责任,若购房人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可将购房人相关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机构载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五)永久取消购房人及其配偶申请购买限价房、申请廉租房和经适房的资格;(六)开发企业收回的限价房可作商品房销售。

第二十九条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各机关应建立限价房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转让或退出限价房的,本人应当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由本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