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张旭东故意伤害一案-精选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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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张旭东故意伤害一案-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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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故意伤害一案
张旭东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海法刑初字第24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荣利,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彭宪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旭东,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X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
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X]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张旭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荣利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
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荣利及其诉讼代理人彭宪华、被告人
张旭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X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
人张旭东在本市海淀区上地桥南侧驴肉火烧店内,喝酒时与同事王玉龙等人发
生矛盾,后欲持菜刀砍王玉龙等人时将劝架的饭馆服务人员赵荣利砍伤,造成
赵荣利右桡骨茎突骨折、多发肌腱断裂等损伤,经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张旭东
被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旭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荣利要求被告人张旭东赔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2 626.29元、误工费10 500元、护理费8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631元、通信费92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人民币72 182.29元。

被告人张旭东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称是与其一起喝酒的同事先用酒瓶子砸其,其才用刀砍对方,其是正当防卫;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荣
利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表示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X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旭东在本市海淀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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