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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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规定
一、公司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生产资料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在建工程指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固定资产按原价或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登记入款,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值:
1、购入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置价加上支付的运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等的价值入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工程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入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
4、融资租入的,按租凭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入帐。
三、在建工程按下列方法计价:
1、自建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工费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计价。
2、发包工程:按照应当计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计价。
3、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四、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
1、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年限为10—45年。
2、机械设备使用年限为5—20年。
3、交通运输工具使用年限为5—10年。
4、其他设备使用年限为3—10年。
五、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折旧年限
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3、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x月折旧率
六、固定资产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5%
七、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