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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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小项目工程招投标,是指工程预算投资金额在一定规模限额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小项目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加速工程建设进度,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条小项目工程招投标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招标人,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招标机构,依法履行招标程序,公开招标。

第六条为了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信息对等和公平竞争,不得存在变相垄断和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招标和投标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原有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概况、投标条件、投标资格、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标书制作要求、招标保证金、开标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应当发送给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确保信息对等。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条件和评审标准,确保招标和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提前一定时间,以便投标人充分准备。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方式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开发布,确保信息对外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工程概况、投标条件、投标资格、标书制作要求、开标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由专门的招标机构编制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充分的询问答疑环节,确保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准备。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公告,确保投标人可以及时了解变化。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私自修改或删除招标文件内容。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核和投标文件提交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确保承担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能力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时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接受。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和相关资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招标文件内容。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人的经济实力和诚信。

第四章开标和评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开标过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由专门的开标委员会组织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开标过程应当充分公开透明,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开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淘汰处理。

第三十条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且符合招标标准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开标委员会应当形成开标记录和评标报告,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应当于签订中标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积极配合中标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和维护服务,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招投标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虚假资料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于串通投标、变相垄断、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应当予以淘汰处理。

第四十条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间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地区规定执行,如有变更需另行发布。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如有争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小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汇编,希望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所帮助,使招投标活动更加规范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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