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费发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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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1998]114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的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印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按7%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使用运输费用票据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相关规定:
1、使用运输票据抵扣的有关范围。
可使用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主体的应是一般纳税人(不限于生产企业);可开具运费发票的主体可以是属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也可以是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运输发票应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或采购增值税应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可抵扣的金额限于运费发票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保险费等杂费,将所有费用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运费票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使用运费发票的几个特殊情况。
⑴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及销售或采购增值税非应税货物时,其取得的运费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
⑵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盘运货物而发生的运费,因该项运费不是在销售或采购货物环节发生的,因此也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⑶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生产企业或“先征后退”的外贸企业,其在境内发生的运费,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⑷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或采购货物,其取得的邮局包裹票据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⑸根据国税函[2003]970号文,纳税人接受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如果取得的是票据是“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包裹票据”,在能否抵扣问题上,目前各地执行不一,我认为,“包裹票据”实际上属于邮寄费用,不应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⑹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前在能否抵扣问题上各地也执行不一,国税函[2005]54号文明确,国际货物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受托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收取的中介报酬业务,而非运输劳务,因此该票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发票”是国际货物运输业开具的将企业的货物从企业运输到离岸港口所支付的费用,是可以低扣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⑺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货运发票上的临管线、新线运输费用,以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明确哪些临管线、新线运输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这方面的文件很多,而且我国每年新增临管线、新线增长较快,这不但给纳税人掌握哪些临管线、新线的费用可以抵扣带来困难,
也导致铁路运费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不平衡,因此国税函[2005]332文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费,均可用于抵扣;
⑻有些单位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除了运费外,还有按
6.6%的税率征收的税款。
据了解,该项税款包括: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的7%和3%分别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开票金额的3.3%征收的所得税。
严格说来,税务机关这样代开发票是不规范的,其征收的税款应另行开具税票。
由于这些税款应由运输企业承担,因此不得参与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⑼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运输劳务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运输发票。
有些单位利用这一条进行税收筹划,在用自备车辆运送本单位自产货物时,将运费从货款中分离出去,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运费发票,交3%的营业税,抵扣7%的进项税额。
这种筹划方案实际是不可行的,不但地税部门在代开票时要按次征收营业税,国税还会按混合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⑽一些运输单位利用自备车辆运输销售自有货物,按有关税法规定,该项业务应合并征收增值税。
所以对从运输单位购买货物的纳税人,如从运输单位取得的是运费发票,或者即使是就运费部分单独开具运费发票,那么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且还会因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受到处罚。
3、纳税人申报抵扣运费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而不论该款项是否已支付。
纳税人申报时,要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和电子信息,由主管国税部门按照税务管理流程与地税部门采集的有关信息稽核比对相符后,方予抵扣。
二、有关问答:
1、对于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其出口产品从工厂到港口仓库运输费发票能否抵扣?(该产品出口环节全部免税):根据财税字[94]6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此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而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货物,是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而不是销售免税货物。
因此,企业发生的此项运输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税字【1994】060号和财税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在中国境内运输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
因此,只要所出口的货物在离境前发生的运输费用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票据,就可以抵扣,当然离境后发生的运输费用则不能抵扣。
2、某企业为了减少营运成本,经常搭方便车捎带货物,由于没有办法取得运输发票,该企业就把运输车号及司机名称,身份证等复印后月底集中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入帐。
请问:这些代开发票允许低
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下发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单位由地税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但是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代开的发票,只能以这些司机的名义,而不能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申请代开。
另外企业以司机的司机的名义申请代开发票,还必须要代为交纳营业税,该代为交纳的营业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前是不可以抵扣的)。
3、为什么单位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是涉及国际贸易方面的,我国国际贸易中进口业务中一般采用CIF价结算,即含运费,货物进口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可进行抵扣。
另,根据国税函[2005]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4、经常有单位取得的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税率为6.6%。
这样的发票是否有效,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经常有纳税人反映这样的问题,而且这类发票通常是由地税部门代开的。
我理解这6.6%的税率,应是地税部门在开票的时候征收的营业税及有关附加。
比对相符,应能抵扣。
只是地税这样开票是否规范,还是地税的开票系统要求这样开?
5、铁路上出具的货运发票,上面的费用栏为“集装箱运费”,是否可以抵扣?
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它属于铁路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的认为它不属于铁路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而且据了解,不同地方的税务,其具体处理也是不同的。
6、某单位两个车间相距较远,一车间生产的半成品需用汽车运到二车间继续加工,并且取得了运输公司的正式发票(收货人和发货人都是同一人),税务人员说因发票上收货人和发货人都是同一人,所以这样的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有关法规,允许抵扣的运费票据是纳税人销售或采购货物时发生的运费。
该票据不能抵扣,不是因为收货人和发货人都是同一人的原因,而是因为该项业务的实质不是购或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