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自考0092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考(本科)00923)
名词解释2013年3月份整理
1.行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
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2.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广义上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务资助行政;狭
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
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间接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到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
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时,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到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5.举证期间:是指被告应在什么期间内履行举证义务。
被告违反举证期间规则,人民法院
可以推定被告不能履行举证义务并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6.国家公务员: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
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7.供给行政:指行政主体通过设置和经营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方式,提供日常生活必不
可少的公共服务的行政活动。
8.助成性行政指导:指以帮助、促进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获得某种利益为目的的行
政指导。
9.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10.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
1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而无须以行政相对人先行
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12.独立证书许可:指单独的行政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
无须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
13.任意性行政程序: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程序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题在实施行
政行为时可以自由选择而采取的程序。
14.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它是相对于一般地域
管辖而言的,其目的在于弥补一般地域管辖的不足。
15.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当事人部分财
产或为一定行为的制度。
16.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假定其合法
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17.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法向个人和
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8.事前监督:指监督主体为了防患于未然而在行政行为开始之前实行的监督。
19.共同地域管辖简称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
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
21.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应受
到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的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22.行政征调又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行政行为。
23.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政务
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24.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管辖。
25.确认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的合法或违法。
26.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立法。
27.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
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28.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某个具体
行政复议该有哪一个行政机关复议的问题。
29.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
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30.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暂时中断执行,待相应事由消失后再继
续执行的制度。
31.习惯和管理:是作为行政法法源的习惯主要指可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某种社会习惯,而
惯例则通常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种习惯。
32.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
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33.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的相关行为侵害
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于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34.行政诉讼赔偿: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
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35.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具体职权范围内,但行政机
关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职权的目的。
36.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为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
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37.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事项,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38.专门监督:即行政检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对行
政机关、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检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39.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0.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而作出的关于案件争议的权利与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就是行政裁判书。
41.付款行政行为:使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限制条件通常包括:时间条件、
期限条件、作为条件、不作为条件等。
42.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
示有关政策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43.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的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特定的民事及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制度。
44.广义的行政法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
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狭义上的行政法制监督,禁止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不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所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4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又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一并的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行
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46.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的一项法律责任。
47.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比较详细、具
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8.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
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9.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或法律受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0.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
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给予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51.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申请都不能在获得
许可。
52.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
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53.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和质证、然后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54.诉讼代表人:指在原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原告
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原告,代表全体原告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55.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
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事,取得尽可能大社会经济效益。
56.创制性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
定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创制性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创制性法律”。
57.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
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