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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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
重点与难点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
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
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
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
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四、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指人体之外,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务。
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资产。
分两类:第一类,是为人类所掌握和控制,可以被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加以利用的物资资料。
包括土地、矿藏、水流等
天然资料和人类通过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产品;
第二类,是为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事物,包括智慧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以及劳动力等。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民事主体的平等性表现在:
①地位平等
②意志平等
③权利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一、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
二、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和监护等。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①主体地位平等
②与人身不可分离
③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五、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是私法
②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③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六、民法的本位
概念: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反映在民法始终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己任,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民事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七、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有两种体制:一元体制和多元体制。
前者仅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而不承认民法的其他渊源。
后者在确定制定法为民法的直接渊源、主要渊源的同时,也承认习惯、判例和法理为民法的补充渊源和间接渊源。
在民法渊源多元体制中,制定法为直接渊源,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习惯、判例和法理在适用上具有间接性和补充性。
八、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对人的效力
包括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
在空间上的效力
包括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在时间上的效力
(1)民法的生效时间
分两类:①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②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
(2)民法的失效时间
分三类:①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②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③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这叫做默示废止。
(3)民法的溯及力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是也有例外。
其主要体现为“有利追溯”,即是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更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