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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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鼓励措施
为确保我区经济财政的稳定增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东城区区域范围内,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商务楼宇,不包括企业自用办公楼,居民住房、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餐饮设施、娱乐设施、科研机构、各类批发市场、文物保护单位、医院、学校、大专院校等建筑。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东城区进行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上述商务楼宇的实际经营管理单位。
第三条为促进主导产业聚集,增强楼宇经济聚集效益,对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主导产业及低碳、中医药产业聚集的特色楼宇,按照聚集企业对区财力贡献的5%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奖励,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特色楼宇是指符合某一主导产业并且在东城区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的企业数量占本商务楼宇入驻企业数量或使用面积占可出租面积的60%以上;同时该主导产业企业区财力贡献合计占本楼宇全部企业区财力贡献总额的60%以上的商务楼宇。
第四条为引导培育品牌楼宇,对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含)的商务楼宇,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对整个楼宇或该楼宇的部分楼栋冠名的,可获得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总建筑面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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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平方米(含)至30000平方米的独栋商务楼宇,经营管理单位愿意按照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要求整栋出租或出售的,可申请对整栋楼宇冠名,获得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冠名企业应在我区进行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
第五条鼓励楼宇按照产业发展规划调整租户,对按照东城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控制招商面积的,按照本地区相同等级楼宇平均租金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获得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的补贴款。
第六条鼓励非商务楼宇整体功能置换,对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非商务楼宇实行整体功能置换转为商务楼宇,并配合我区产业发展招商,按改造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鼓励楼宇与政府合作,对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安排进入的企业,按企业第一个完整年度对区财力贡献的10%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对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安排入驻的协会、商会组织实际支付租金低于该楼宇所在地区同等楼宇平均租金或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能够接受的租金,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可获得差额补贴。
安排入驻国家级协会、商会最高补贴10万元,入驻市级协会、商会最高补贴5万元。
第九条税收贡献奖励。
对楼宇实际出租面积每平方米区财— 2 —
力贡献达到400元(含)至800元的商务楼宇,按全部入驻企业年度区财力贡献超过上年度部分的10%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楼宇实际出租面积每平方米区财力贡献达到800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按全部入驻企业年度区财力贡献超过上年度部分的20%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对于新竣工招商楼宇,自第一家入驻企业签署入驻协议两年内,从区外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和低碳、中医药产业企业,对区财力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对于在引进重大项目落户东城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单个项目最高可获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措施与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可由企业自行从优选择。
第十三条本措施由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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