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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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防范化学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能够在常温常压下燃烧或爆炸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液体、气体、固体等形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
第五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生产环节的安全。
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明确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第九条生产环节中的废弃物和副产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禁止随意堆放和倾倒。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相关生产活动。
第三章储存环节管理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建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制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管理制度,做好储存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储存环节中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四章销售和使用环节管理
第十六条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禁忌用途和操作规程,并向购买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南。
第十八条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销售和使用记录,做好账目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章运输环节管理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运输规定和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三条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执行,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注:本规定中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氧化剂、毒性物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