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前期收费
黑价联字[2000]18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印发《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物价局、计委,省直有关单位、省工程咨询协会: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二○○○年四月十九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l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4•【文号】发改价格[2008]156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调整为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00元调整为150元。
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19•【文号】价费字[1992]293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19日价费字[1992]293号)海关总署: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海关系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一)。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执行(见附件二)。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见附件三)。
四、海关系统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四)。
五、海关系统制定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三十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六、各项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国库;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暂时使用经财政部批准,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八、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民航发[2007]159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方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一、机场分类目录按照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业务量,将全国机场划分为三类,即:一类1级机场、一类2级机场、二类机场、三类机场。
具体分类目录详见本《实施方案》附件(以下简称附件)1。
机场分类目录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和调整。
二、机场收费项目(一)航空性业务收费航空性业务收费包括: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旅客服务费及安检费。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2。
(二)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包括:头等舱和公务舱休息室出租、办公室出租、售补票柜台出租、值机柜台出租及地面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3。
(三)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服务提供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机场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一)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1.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的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4执行;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1)在内地出境(入境)机场的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4中有关收费标准的60%执行;(2)在内地非出境(入境)机场的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5执行;旅客服务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物邮件安检费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根据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计收,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是外国及港澳城市的按照附件4中有关收费标准的60%执行,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是内地城市的按照附件5执行。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01204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 0 1 2年第4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价格公报总第92期 2012年第4期 4月25日出版主管: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准印证号:黑新出印字2300065号主办: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黑龙江价格信息网站网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 http:电话:(0451)82633805 印刷:哈尔滨海天印刷有限公司邮编:150001目录地方文件黑价联〔2012〕1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黑价联〔2012〕1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4)黑价联〔2012〕1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16)黑价联〔2012〕1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7)黑价联〔2012〕1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1)黑价联〔2012〕1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2)黑价联〔2012〕1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3)黑价联〔2012〕1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绥化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3)黑价联〔2012〕2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克山县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4)黑价联〔2012〕2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等项收费的批复 (25)黑价联〔2012〕2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拜泉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5)黑通管联〔2012〕45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GSM业务资费套餐的批复 (26)黑通管联〔2012〕48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新增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优惠资费、3G套餐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定向叠加包的批复 (30)黑交发〔2012〕72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港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3)1黑价明传〔2012〕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34)黑价行〔2012〕5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35)黑价经〔2012〕5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集中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7)黑价行〔2012〕6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垦区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8)黑价格〔2012〕6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呼玛热电厂扩建热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39)黑价格〔2012〕6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伊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39)黑价经〔2012〕6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0)黑价经〔2012〕6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1)黑价经〔2012〕6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宝泉岭、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42)黑价格〔2012〕7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43)黑价行〔2012〕7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兰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43)黑价格〔2012〕8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水县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44)黑价经〔2012〕9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嫩江至黑金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 (44)黑价经〔2012〕9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桦南至向阳山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 (45)2※地方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黑价联〔2012〕11号省地税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地税函[2011]107号)收悉。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国内货物延伸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国内货物延伸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2.24
•【字号】甘价服务[2008]364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国内货物延伸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8〕364号)
甘肃空港客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内货物延伸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甘机场客货〔2008〕15号)收悉。
根据你公司一年来执行试行收费标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确定正式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内货物延伸服务业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为客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客户监督。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到期另行报批。
附件:甘肃空港客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国内货物延伸服务业务收费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备注: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保 管期 限不 足一天 按一 天计算 。 2、 重 物 品 贵
货 物 类别 国 内货 物( 邮件 ) 国际出港货物( 邮件 )
( 公斤) 元/
最 低 收 费 每 票 1 o元 . 0 每 票 1 o元 . 0
备 注
04 .0 O5 .O
1 普 通 货 物 、 自货 运 部 门 正 式 接 收 货 物 次 日0 O 起 , 物 免 8: 0 货 费 保 管 7 /, ,。 期 六 、 期 日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假 日 2 , t" 星 1t "- j 星
3、 险 物 品 危
你 公 司 《 于 核 定 航 空 货 物 、 件 运 输 延 伸 服 务 关 邮
收 费 标 准 的 请 示 》 成 都 明 捷 [0 6 0 号 ) 悉 。 据 ( 20 4 3 收 根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 有 关 规 定 和 《 川 省 物 中 的 四 价 局 关 于成 都 机场 明捷 公 司货 代 收 费标 准 的批 复 》
自货 运 部 门 发 出 到 货 通 知 次 日0 O 起 , 物 免 8: 0 货 费 保 管 期 7 / 时 。 期 六 、 期 日和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假 2. I , 星 星 日包 括 在 免 费 保 管 期 限 内 。 超 过 免 费 保 管 期 限 的 货
( 价 函 [ 0 4] 5 号 ) 试 行 情 况 , 及 你 公 司 货 运 川 2 0 10 的 以 服务设 施 、 件 的改 善 , 务 内容 的增 加等 综合 货运 条 服 成本 因素 。 研 究 , 对 你公 司航空 货物 ( 件 ) 输 经 现 邮 运
1 普 通 货 物 、
自货 运 部 门 发 出 到 货 通 知 次 日0 O 起 , 物 免 8: 0 货 费 保 管 7 / 时 。 期 六 、 期 日和 国 家 规 定 的节 假 日 2. I , 星 星 包 括在 免费保 管期 限 内。 过 免费保 管期 限 的货物 , 超 7日 内 每 日 每 公 斤 收 取 保 管 费 0 1 元 。 自 第 8日 起 , .0 每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2006)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黑价行字[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2006年3月9日)黑龙江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商请正式施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黑司函[2005]69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情况,为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对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批复如下:一、社会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收费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开展社会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及单位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司法鉴定资质证书,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未进行企业注册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时要坚持公平、公证、自愿委托服务原则,谁委托谁付费。
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需按程序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度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基础上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此批复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黑龙江省社会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一、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元/具│500-1000│├───────────┼──────────┼────────┤│死亡方式鉴定│元/具│ 500-l 000│├───────────┼──────────┼────────┤│死亡时间鉴定│元/具│500-1000│├───────────┼──────────┼────────┤│致伤(死)物认定│元/件│200—500│├───────────┼──────────┼────────┤│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500—800│├───────────┼──────────┼────────┤│死后个体识别│元/件│500—800│├───────────┼──────────┼────────┤│尸体尸表检验│元/具│200—500│├───────────┼──────────┼────────┤│尸体解剖│元/具│ 1000-1500│├───────────┼──────────┼────────┤│尸体检验照棚│元/具│50-80│├───────────┼──────────┼────────┤│开棺验尸│元/具│ 1000-1500│├───────────┼──────────┼────────┤│病理组织切片检验│元/片│30-50│├───────────┼──────────┼────────┤│二、法医临床鉴定│││├───────────┼──────────┼────────┤│活体检验照相│元/人│30-50│├───────────┼──────────┼────────┤│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300-800│├───────────┼──────────┼────────┤│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元/例│800-1000│├───────────┼──────────┼────────┤│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元/件│500-1000││病等致残程度订定│││├───────────┼──────────┼────────┤│劳动能力评定│元/例│400-600│├───────────┴────┬─────┼────────┤│疾病鉴定、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 600│├────────────────┼─────┼────────┤│性功能鉴定│元/例│600 800│├────────────────┼─────┼────────┤│医疗纠纷鉴定│元/例│ 1500-3200│├────────────────┼─────┼────────┤│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元/例│500-1000│├────────────────┼─────┼────────┤│医疗费审查和续医费鉴定│元/例│300-800│├────────────────┼─────┼────────┤│三、法医毒物鉴定│││├────────────────┼─────┼────────┤│定性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定量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四、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元/例│800-2000│├────────────────┼─────┼────────┤│亲子鉴定(DNA)│元/例│ 1200-2000│├────────────────┼─────┼────────┤│性别鉴定│元/例│500-l000│├────────────────┼─────┼────────┤│种族和种属认定│元/例│ 1000-1500│├────────────────┼─────┼────────┤│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法定能力鉴定│元/例│500-1000│├────────────────┼─────┼────────┤│精神损伤(疾病)程度鉴定│元/例│ 1000-2000│├────────────────┼─────┼────────┤│智能障碍鉴定│元/例│ 1000-1500│├────────────────┼─────┼────────┤│六、测绘鉴定│元/项│ 1000-2000│├────────────────┼─────┼────────┤│七、文字鉴定│元/例│500-1200│├────────────────┼─────┼────────┤│八、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元/例│ 2500-3000│├────────────────┼─────┼────────┤│其他痕迹鉴定│元/例│ 1000-1500│├───────────┬────┴─────┼────────┤│九、微量物证鉴定│元/例│ 500—1 500│├───────────┼──────────┼────────┤│十、计算机司法鉴定│元/例│5000—1 2000│├───────────┼──────────┼────────┤│十一、建筑工程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200平方米以下│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最低收费额500││││元)│├───────────┼──────────┼────────┤│200(含)-500平方米│元/平方米│18(最低收费额500││││元)│├───────────┼──────────┼────────┤│500(含)-1000平方米│元/平方米│15(最低收费额1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元/平方米│1O(最低收费额100││││0元)│├───────────┼──────────┼────────┤│构筑物│总造价│2-4%(最低收费额││││2000元)│├───────────┼──────────┼────────┤│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5-2%(最低收费││││额2000元)│├───────────┼──────────┼────────┤│十二、农机质量鉴定│元/件│500—800│├───────────┼──────────┼────────┤│十三、环境监测鉴定│元/件│ 1OOO-2000│├───────────┼──────────┼────────┤│十四、动、植物鉴定│元|件│500-1500│├───────────┼──────────┼────────┤│十五、石化有毒物质鉴定│元|件│500-1500│├───────────┼──────────┼────────┤│十六、文物检验鉴定│元/件│500-1500│├───────────┼──────────┼────────┤│十七、机电产品鉴定│元/件│500-1500│├───────────┼──────────┼────────┤│十八、车辆质量鉴定│元件│500-1500│├───────────┼──────────┼────────┤│十九、保险赔偿鉴定│││├───────────┼──────────┼────────┤│寿保│按赔付金│1-3%(最低收费额││││500元)│├───────────┼──────────┼────────┤│财保│按赔付金│l-2%(最低收费额││││500元)│├───────────┼──────────┼────────┤│二十、煤矿资源、资产鉴│按鉴定结论标的│l-5%(最低收费额││定││1000元)│├───────────┴────┬─────┼────────┤│二十一、资产评估鉴定│按鉴定结论│1-2%(最低收费额│││标的│500元)│├────────────────┼─────┼────────┤│二十二、司法会计鉴定│按鉴定结论│1-2%(最低收费额│││标的│1000元)│├────────────────┼─────┼────────┤│二十三、声像图片鉴定│││├────────────────┼─────┼────────┤│录音制品鉴定│元/件│500-1000│├────────────────┼─────┼────────┤│录像制品鉴定│元/件│500-1000│├────────────────┼─────┼────────┤│磁盘、光盘鉴定│元/件│500-1000│├────────────────┼─────┼────────┤│图片鉴定│元/件│500-800│├────────────────┼─────┼────────┤│二十四、知识产权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五、种子质量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六、化肥、土壤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七、农产晶质量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八、司法鉴定人出庭赞│ 元/人次│50-1OO│└────────────────┴─────┴────────┘附注:1、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5]102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黑价经字〔2005〕102号)
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黑机场集团函[2005]15号)收悉。
为了不断提高航空运输的服务质量,满足旅客和货主的不同需求,你集团公司自一九九六年开展延伸服务以来,为旅客出行带来了便利,受到了广大旅客的欢迎。
根据国家计委、民航总局、财政部《关于民航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延伸服务、劳务手续费处理意见复函的通知》(计市场(1994)22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收取延伸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行李封带打包
旅客货物、交运行李需打包的,按打包带使用米数计费,每延长米为2元(含打包带、铁扣),每件无论大小,收取打包人工费1元。
齐齐哈尔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收费。
二、包裹寄存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公司自行确定。
三、上述服务收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快递地面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0]10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快递地面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快递地面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0]104号2000年5月10日)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你公司《关于地面延伸服务收费的请示》(航递哈[1999]8号)收悉。
民航货物运输开展快递业务,是为了拓宽服务内容,满足客户的需求。
经研究,现将民航快递地面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快件派送服务费1、大件(包),运输里程在40公里以上的,货物重量在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的,按件收费,每件收取服务费10元;货物重量在20-50公斤(含50公斤)的,每件收取服务费20元;货物重量在50公斤以上的,每件基础费30元,每增加1公斤,另加收0.5元。
2、普通货物运输里程在40公里以上的,货物重量在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的,按件收费,每件收取服务费10元;货物重量在20公斤以上的按重量计费,每公斤收取服务费0.5元。
快件派送服务必须在货物落地24小时内送货到门(不负责搬运)。
二、保管费。
国内、国际普货、快递货物到达后,从发出通知次日起,市区内免费保管三天,外市县免费保管五天。
保管期分别超出规定十天(含十天)以内的,每10公斤每天收取保管费5元;保管期超过十天以上的,每10公斤每天收取保管费10元(不满10公斤的按10公斤计算,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三、搬运费。
按照货主要求负责出仓搬运装车的,每公斤货物收取搬运费0.3元。
四、打包服务收费。
行包需要打包的,按打包带米数计费,每延长米收取材料费2元。
每件行包不论大小,收取打包人工费1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民航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字[2002]5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民航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民航
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2]529号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南宁站:
报来《关于民航收取延伸服务费的请示》悉。
为适应民航货运市场需求,拓宽服务领域,促进民航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我局《关于重新下达民航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站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民航货运延伸服务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站开展航空货运延伸服务时,增加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开展航空货运延伸服务应当坚持货主自愿原则,在承运人(或代理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民航南宁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表
过夜:10元/件提供的服务修)费用20×40×55(CM):10元/件运输有关规定的行李进行加固或重新30×50×70(CM):15元/件包装的服务。
lar_21726
——结束——。
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民航局发[92]94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92.03.13【实施日期】199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13日民航局发(92)94号)为改善民航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机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协调发展,决定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现将新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内各民用机场均按此标准收费。
原(86)民航局字第105号文件和民航局发〔1989〕7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废止。
此标准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民用机场收费标准二、民用机场收费标准附表一、飞机起降服务费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1.起降服务费分配比例:(1)场道维护费25%;(2)消防服务费50%;(3)救护费25%。
2.夜航附加费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20%计收。
3.场道灯光费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4.停场费停场时间收费标准4小时以内免4—24小时按起降费的10%计收24小时以上每停场24小时按起降费的15%计收,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二、地面服务费1.旅客过港服务费航空公司承运的候机或到达旅客使用机场公共设施,机场提供候机楼服务设施、场区内道路保障、公共区域清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绿化以及停机坪上飞机的警卫等服务,机场按照国际、地区、国内航班客座数的80%计收;对有经停站的航班及客包机,经停站按实际出港旅客人数计收;对改换航班号的航班,亦按80%的客座数计收。
收费标准如下:(1)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地区航线(不含国内段)的收费标准为40元/人。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6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60号2003年6月27日)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3]6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每人10元。
(二)考务费:每科45元(共考四科,含上缴国家费用)。
二、以上费用主要用于考务费、监考费、试卷费、场租费、交通费、广告费及报名期间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实行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结束——。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备案报告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备
案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4.28
•【字号】黑交规备〔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备案报告
黑交规备〔2017〕6号
省政府:
现将《关于继续执行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交规〔2017〕6号)及说明报请备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4月28日
关于继续执行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的批复
一、制定依据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417号令)收费审批的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交通运输厅、物价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
二、继续执行收费标准的必要性
哈尔滨机场高速公路自2014年5月下调收费标准、改为单向收费以来,大幅减少了旅客出行成本,有效提升了车辆通行费效率,改善了行车环境,目前已被社会各界和广大车主接受。
对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综合考虑收费额度、债务总额等因素,继续执行该收费标准是必要的。
三、与物价协调情况
该收费项目与省物价监管局联合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按《关于印发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4〕144号)收费标准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价联字[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2001年7月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22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每人/元初级工:A类120元B类90元C类70元其中:考核技能30元中级工:A类160元B类130元C类100元其中:考核技能40元高级工:A类200元B类170元C类140元其中:考核技能60元技师:A类240元B类200元C类170元其中:考核技能90元高级技师:A类280元B类240元C类200元其中:考核技能130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具体分类详见附表。
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6号)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培训、重复考核、重复收费。
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应用于报名、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所需原材料、租用场地、专家评定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执行,每本4.00元。
五、对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要给予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具体减免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内国内航空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内国内航空货运延伸服
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3.09
•【字号】粤价[2001]38号
•【施行日期】200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内
国内航空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价[2001]38号二00一年三月九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广东地区国内航空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南航财函[2000]2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广东省内国内航空货运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可自行下浮,但下浮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二、你公司须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广州地区的营业点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其它地区的营业点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以上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我局粤价费(2)字[1993]222号文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表:广东省内国内航空货运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lar_44243。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齐齐哈尔站豪华厅候车服务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1999]26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齐齐哈尔站豪华厅候车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齐齐哈尔站豪华厅候车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1999]260号1999年12月29日)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齐齐哈尔站豪华候车厅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齐价呈(1999)29号)收悉。
鉴于齐齐哈尔站豪华候车厅在一年的试营中运营情况良好,同意该豪华候车厅继续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向候车旅客收取服务费(持软卧、软席票的旅客应免费在豪华厅候车)。
同时要求该豪华候车厅不得以购买车票、优先检票上车为条件招揽候车乘客,也不得通过不正当宣传误导候车乘客。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鹤大公路鹤岗至佳木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鹤大公路鹤岗至佳木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6.12.25
•【字号】黑价联字[2006]129号
•【施行日期】2006.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鹤大公路鹤岗至佳木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黑价联字〔2006〕129号)黑龙江省公路局佳木斯管理处:
你处《关于重新核定鹤佳公路收费标准的请示》(佳处发[2006]13号)收悉。
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下发鹤大公路鹤岗至佳木斯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03]463号)规定,鹤大公路鹤岗至佳木斯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已到期。
鉴于现行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基本能够满足收费还贷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处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至2011年11月6日。
到期后另行申报。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交发[2001]337号文件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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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3]11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5.20
【实施日期】2003.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3]113号2003年5月20日)
哈尔滨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哈北物[2003]第6号)收悉。
为了更好地拓展服务领域,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拟开展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
经研究,在客户自愿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时收取服务费。
现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旅客货物:交运行李需要打包的按所用打包带实际成本,即使用米数计费,每延长米为2.00元;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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