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渝价200468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针对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中提出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最近下发了《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执行范围及标准(一)执行范围: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一条的回路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外,其余回路均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我市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的预收及退还(一)临时接电费用的预收标准: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申请用电应向供电企业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具体标准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1、凡用电期限在3年以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用电期限超过3年的一般临时用户,临时用电设施拆出时间在3年至3年半者,退还75%;3年半至4年者,退还50%;4年至4年半者,退还25%;超过4年半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2、对建设工期确需超过3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临时接电费用全额返还;超过规定工期的,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按上述一般临时用户退还比例执行(即工期每超过半年,退还比例降低25%)。
(三)电缆供区的界定我市电缆供区,仍限于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同意划定我市电缆供区规划区域的批复》(重规建[1996]10号)中确定的电缆供电规划区域。
若以后规划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对遗留问题的处理1、根据《通知》精神,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定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扣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条回路不收取贴费用外,其余回路贴费均改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标准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8]4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8〕46号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用电容量费的请示》(黑电财[2007]542号)收悉。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收取范围:办理新装或增容,且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高可靠性费用。
2、计收单位:按容量(单位:千伏安或千瓦)收取。
3、收费标准:电压等级(千伏)收费标准(元/千伏安/千瓦)0.38/0.2227010220351706311011090由地下电缆供电的,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1、收取范围:申请临时用电的用户,要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相应容量预交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收取标准:按多回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收取。
3、退还标准:临时用电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临时用电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以外的,以临时用电设施实际拆除时间合理确定退还比例。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牡丹江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2014〕363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牡丹江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牡丹江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2014〕363号牡丹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价经〔2014〕19号文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牡价呈字〔2014〕60号)收悉。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供电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2012〕150号),同意你市继续收取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现批复如下: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表元/㎡住宅类型单电源供电全电缆架空与电缆混合架空多层736353高层786858二、凡在你市城区内新建住宅实施供电工程的供电企业,都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2012〕150号)和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收费。
交费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费,不拖不欠;收费单位应按工期要求及时建设,按时供电。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新建住宅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以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号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542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网公司:
为了解决东北电网范围内存在的电价突出矛盾,维持电力企业正常运营,经协调,现将东北电网有关电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新建电厂(不包括呼伦贝尔煤电基地试点360万千瓦项目)送辽宁省电量的落地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下同);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2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元。
二、将黑龙江省送辽宁省电量的落地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用于补偿黑龙江省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
三、核定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7元,并由东北电网公司与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结算上网电费。
东北电网公司将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量按分电比例及各电网2007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价分销给辽宁、吉林、黑龙江及蒙东电网。
四、核定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77元。
五、以上电价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上述电价调整后,电网销售电价一律不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8]119号【颁布时间】 2008-04-25【实施时间】 2008-05-10【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 280690 什么是编号?【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
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管理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第二条供电工程范围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黑价格[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黑价格〔2012〕192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为了加强农村(二次发行)电量电价管理,我局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现将国家和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国家界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性质及构成的有关规定(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1998]39号)文件规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销售给乡电管站的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
各地要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
其构成为:(1)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2)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3)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东北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0元。
”(二)《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文件规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其中:(1)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
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2)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3)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要将‘两改’后变线损降低、用电增长带来的整体效益用于降低农村电价,不能简单的将城乡电价平均计算实现城乡同价。
”二、国家界定农村低压电网范围的相关规定(一)《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1996年第8号令)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项为220伏,三项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高可靠性用电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时间:2004-03-18 选择字号:大中小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二○○四年三月十八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及本通知的要求,停止收取各类用电的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对2002年1月1日前申请报装或增容的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原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对申请新装或增容双回路或多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供电部门除免征供电容量最大供电回路贴费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则只能免征其中一回路,其余回路应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签定有关合同,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3年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确需超过3年的,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另行约定。
2002年1月1日前申请临时用电并已交纳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对于200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原规定交纳的贴费仍按计价格〔2002〕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预交临时接电费用执行相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七、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八、以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表:广东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种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渝价[2004]68号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渝价[2004]68号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针对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中提出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最近下发了《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执行范围及标准(一)执行范围: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一条的回路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外,其余回路均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我市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的预收及退还(一)临时接电费用的预收标准: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申请用电应向供电企业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具体标准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1、凡用电期限在3年以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用电期限超过3年的一般临时用户,临时用电设施拆出时间在3年至3年半者,退还75%;3年半至4年者,退还50%;4年至4年半者,退还25%;超过4年半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2、对建设工期确需超过3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临时接电费用全额返还;超过规定工期的,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按上述一般临时用户退还比例执行(即工期每超过半年,退还比例降低25%)。
(三)电缆供区的界定我市电缆供区,仍限于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同意划定我市电缆供区规划区域的批复》(重规建[1996]10号)中确定的电缆供电规划区域。
若以后规划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价[2004]72号
3、凡供电接入点的电源侧线路为地下电缆的,由该供电点接入的用户按地下电缆标准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或临时接电费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及本通知的要求,停止收取各类用电的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对2002年1月1日前申请报装或增容的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原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对申请新装或增容双回路或多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供电部门除免征供电容量最大供电回路贴费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则只能免征其中一回路,其余回路应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KV)
用户交纳的费用(元/KVA)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应交纳的费用(元/KVA)
0.38/0.22
270(250)
220(200)
10
220(200)
160(150)
35
170(150)
90(70)
63
110(100)
110
90(70)
说明:
1、括号内的数字为山区县用户执行标准,山区县以省政府公布的名单为准。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否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黑价经〔2011〕1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电业局用电工程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黑价经〔2011〕19号发文时间:
哈尔滨电业局:
《哈尔滨电业局关于继续收取用电工程综合服务费的请示》(哈电营销呈【2010】84号)收悉。
为了方便用户,减少办电程序,提高办电透明度和工程质量,你局哈尔滨瑞能电力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对用户办理用电实行全方位代理服务,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
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综合服务费。
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业务范围:
(一)负责受理《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范围以外,用电容量在200千伏安及以上新装、增容和临时用电申请。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拟定供电方案和签订供用电合同。
(三)负责联系工程设计及审核。
(四)负责组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把关、工程进度和中间检查等管理及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问题。
(五)负责工程预、决算的初审。
(六)负责协助办理工程送电相关手续。
(七)提供协调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试验、竣工送电及相关资料移交。
二、哈尔滨瑞能电力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用电综合服务合同并严格执行。
三、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电力工程总造价的2%。
四、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此批复自2011年1月10日执行至2013年1月9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黑价格〔2017〕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黑价格〔2017〕126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合理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98号)、《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原执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自2017年1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7分.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1.31分,自2017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降低1.83分;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同步降低.二、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提高0.17分,调整后的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4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加价).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17分同步调整.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6日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渝价[2004]68号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渝价[2004]68号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针对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中提出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最近下发了《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执行范围及标准(一)执行范围: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一条的回路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外,其余回路均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我市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的预收及退还(一)临时接电费用的预收标准: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申请用电应向供电企业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具体标准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1、凡用电期限在3年以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用电期限超过3年的一般临时用户,临时用电设施拆出时间在3年至3年半者,退还75%;3年半至4年者,退还50%;4年至4年半者,退还25%;超过4年半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2、对建设工期确需超过3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临时接电费用全额返还;超过规定工期的,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按上述一般临时用户退还比例执行(即工期每超过半年,退还比例降低25%)。
(三)电缆供区的界定我市电缆供区,仍限于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同意划定我市电缆供区规划区域的批复》(重规建[1996]10号)中确定的电缆供电规划区域。
若以后规划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供电业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用户新装、增容用电的,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的15倍收取。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0.38/0.22 10 35 63 110用户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260 210 160 110 80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元/千伏安)210 160 80三、对于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上款标准收取临时接电费用。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另行约定处置。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再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六、本通知自7月20日起执行。
在7月20日前已申请新装和增容并经电力部门开出受理回执的,不得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标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点费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与临时接电费说明: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湖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价重[2004]25号)要求,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一条最大供电容量的供电回路和用户内部没有电气连接的两回及以上多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双方约定的供电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按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并拆除用电设施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退还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临时用电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年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若用户要求电网供电线路是地下电缆的,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
申请新装(增容)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电户,按照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供电回路所供容量之和计收。
电压等级
(千伏)
高可靠性供电费(元/千伏安)
架空线路
电缆线路
10
210
315
35
16024063来自105158110
80
120
收费依据:
1、《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发〔2004〕3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
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商[2004]138号)
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价商[2004]13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标准见附件1。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收取临时接电费用的标准见附件2。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行。
附:
1、供(配)电工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2、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浙江省物价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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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
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8]4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8〕46号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用电容量费的请示》(黑电财[2007]542号)收悉。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1、收取范围:办理新装或增容,且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
源)的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高可靠性费用。
2、计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