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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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7〕169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发[2007]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我们对企业报送的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时充分考虑到价格听证会意见、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及哈市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调整哈尔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哈尔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三)根据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污废水,污

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二、按照国家有关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的规定,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污水处理费给予资金补贴,特困低保户污水处理费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此批复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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