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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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标准【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5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我省情况,本次放开9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详见附件)。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向患者公示,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向患者的说明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患者可自愿选择使用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在提供服务前必需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监[2018]9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6.22【实施日期】2018.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黑价监〔2018〕96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相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完善我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体系,适应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省局在对现行省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整合规范《黑龙江省主要涉民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110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黑龙江省食用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黑龙江省副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建立《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建立《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主要目的是优化价格监测资源配置,重点解决监测项目交叉重复,监测定点单位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同时顺应新变化,适应新要求,优化调整监测项目。

以此为牵动,逐步建立我省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实用管用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体系。

一、主要调整内容(一)监测报告制度的调整。

取消《110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项目整合归并至其他现行监测报告制度。

规范《黑龙江省主要涉民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黑龙江省副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黑龙江省食用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监测项目的调整。

“110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项目中的食品类监测项目归并至新建立的《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交通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居住类监测项目归并至《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相应的日用工业品、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等子报告制度中,个别不合时宜的监测项目取消;药品类监测项目归并至国家药品、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类价格监测归并至《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我省农资市场价格应急监测报告制度。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黑价检监字[2005]18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日黑价检监字〔2005〕187号)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认真完成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部署。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附: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各地物价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重点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

要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检查与规范并举的工作方式,结合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创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消费环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的通知-黑价法〔2018〕11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的通知-黑价法〔2018〕11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的通知黑价法〔2018〕119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30日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工作,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对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方案集体审议时,适用本规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实行集体审议时,相关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体审议采用召开价格审议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价审会议)和文件会签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价审会议:(一)制定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二)制定所辖行政区域执行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三)制定跨区域执行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四)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制的;(五)需要召开价审会议的其他情形。

制定其他价格可采取文件会签的方式审议。

第六条价格审议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产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 原价格 │ 更正价格 │
├────┼──────┼───────┼─────┼──────┼─────┤
│欧及派克│上海奈科明 │0.3g×100ml │ 瓶 │ 580.00 │ 554.4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黑价工字[1999]2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的更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按更正价格执行。
附: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更正表(略)
┌────┬──────┬───────┬─────┬──────┬─────┐
│洁霉素针│上海海普 │10×2ml×60万u│ 盒 │ 6.50 │ 10.20 │
├────┼──────┼───────┼─────┼──────┼─────┤
│寿比山片│天津力生 │2.5mg×30│ 盒 │ 19.00 │ 21.5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12.15
施行日期
1999.12.15
文号
黑价工字[1999]25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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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行检[2013]5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04
【实施日期】2013.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
案》的通知
(黑价行检〔2013〕56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创造优良的价费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地的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农价费行为。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4日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搞好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由省局统一部署,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省局将采取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的方式督促和复查各地的检查工作。

抽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国家和省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部署的落实情况,包括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已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是否按程序和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对处罚不到位的,省局将责令重新处理,并予以通报;抽查发现的问题由省局直接处理,罚没收入由省局收缴。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黑价成字[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二00七年六月一日)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我局对2005年下发的《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黑价成字[2005]83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

省、市联合监审的项目,以省成本调查机构为主,监审结论报告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公章和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省、市(地)和省垦区成本调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本级负责的监审工作,委托机构应对监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监审结论经委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黑龙江省物价局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发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明传[2016]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大豆目
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黑价明传〔2016〕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大豆合法实际种植者,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5〕34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
(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

二、补贴标准
全省2015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亩130.87元。

此标准既是省对市(地)、县(市、区)、单位(以下简称市县)拨付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标准,也是市县向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资金的标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降低补贴标准。

三、补贴兑付时间
省级财政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各市县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行[2018]4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4.09【实施日期】2018.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黑价行〔2018〕48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水务(水利)局、农业局:现将《黑龙江省2018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4月9日黑龙江省2018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要求,继续深入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要求,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进一步调整理顺农业用水价格,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得新进展,为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条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黑价规〔2018〕8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黑价规〔2018〕8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黑价规〔2018〕8号各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现将《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的所有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包括景区、旅行社以及为旅游者提供导游、交通(包括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停车等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标价和公示内容应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经营的还应当同时用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进行的销售行为,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并与经营场所标示的内容一致。

第二章旅行社明码标价第五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发布的信息应当列明线路名称、总报价、详细行程安排及时间、交通工具及档次、食宿条件及标准、景点门票组成、参团优惠条件及折扣、旅游者自费项目提示、代收费用项目及标准、旅行社服务承诺和备注说明等,相关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真实完整。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行字[2009]176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行字[2009]176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行字[2009]176号)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掌握收费动态,提高制定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管理,掌握收费动态,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制定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标准监管(以下简称监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所审批或核定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审核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管范围是列入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中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全省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具体监管项目,重点是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反映强烈以及经批准正在试行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

国家及省管收费项目在地市执行部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实施监管。

并将监管结果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九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上级定价机关或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适时启动制定价格工作程序。
(黑价规〔2017〕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定价目录应当逐项明确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Biblioteka 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放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放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黑价行检[2013]272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价行检〔2013〕272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总局物价局:现将《黑龙江省2013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通知》一并转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通知》(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29日黑龙江省2013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切实有效地做好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713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的方式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由省局统一部署,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地)、农垦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各级学校、幼儿园的检查,各县(市)负责对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各级学校、幼儿园的检查。

各市(地)、农垦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管辖权限,必须对本辖区内省市重点高中、当地热门初中和小学、省市级示范幼儿园全部检查到位。

对其它学校、幼儿园的检查,各地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各市(地)、农垦、森工(含绥芬河、抚远)于10月30日前将本管辖区内所有学校、幼儿园名单上报省局(行检处),名单要注明哪些是省市重点高中、当地热门初中和小学、省级示范幼儿园。

省局将组成督查组,按照各市(地)上报省局的必查学校名单采取一看检查通知书,二看检查案卷,三看检查成果的方式,对各市(地)、农垦进行抽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7.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5号)在哈中省直各公立医院,各市(地)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和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医疗服务定价机制,现就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下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病种收付费范围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病种为103个(详见附件1)。

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附件1所列的病种均应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二、按病种收费标准附件1所列收费标准为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的最高标准,医院可自愿下浮。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纳入按病种收费的病例,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标准外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

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

执行按病种收费的,医院可不再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但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等信息。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8.17
•【字号】黑价联〔2017〕34号
•【施行日期】2017.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7〕34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2017年度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7〕398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2017〕2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价联〔2011〕70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东北石油大学等9所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上述新增专业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7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7日附件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0.16
•【字号】黑价格字[2002]229号
•【施行日期】2002.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2]229号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药品价格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即对通知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的原则,现将部分药品零售价格调整公布如下,从2002年10月20日起执行。

序号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最高零售价格备注GMP价格非GMP价格
胶囊250mg*30粒盒17.2013.20甲类溶酶结晶粉
注射剂600mg,(60万单位)支16.0012.30甲类溶酶结晶粉。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黑价检监字[2005]18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9.02【实施日期】2005.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日黑价检监字〔2005〕187号)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认真完成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部署。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附: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各地物价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重点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

要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检查与规范并举的工作方式,结合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创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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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
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8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黑价规〔2017〕1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二、听证项目属于省级定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项目属于授权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
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局部地区执行的,可以委托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定价项目,原则上市县不再进行听证。

但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定价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未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五、《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明确规定不再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相关定价项目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定价听证工作,依法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七、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黑价宏字〔2016〕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
黑龙江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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