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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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为加强居民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1、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方米的不低于6 kw;15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加价3元。

2、经营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方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比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范围: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次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结清。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津价房地[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187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市电力公司《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津电营销[2006]6号)收悉。

由于规范配电网建设,并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按原标准收费已难以为继。

经过成本调查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83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

四、全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收费均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五、其他各项仍按《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67号)规定执行。

六、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到市电力公司办理电力配套报件登记手续,并已按原规定标准交纳50%(含)以上工程建设费的,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按原规定标准交纳工程建设费不足50%的,其差额部分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七、市电力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改善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新的技术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鄂价环资规[2011]4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4、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合同约定工程费用的,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应扣除相应的计费面积。

鄂价环资规[2011]4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4、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合同约定工程费用的,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应扣除相应的计费面积。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产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 原价格 │ 更正价格 │
├────┼──────┼───────┼─────┼──────┼─────┤
│欧及派克│上海奈科明 │0.3g×100ml │ 瓶 │ 580.00 │ 554.4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黑价工字[1999]2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的更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按更正价格执行。
附: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更正表(略)
┌────┬──────┬───────┬─────┬──────┬─────┐
│洁霉素针│上海海普 │10×2ml×60万u│ 盒 │ 6.50 │ 10.20 │
├────┼──────┼───────┼─────┼──────┼─────┤
│寿比山片│天津力生 │2.5mg×30│ 盒 │ 19.00 │ 21.5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12.15
施行日期
1999.12.15
文号
黑价工字[1999]25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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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黑价格[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黑价格〔2012〕192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为了加强农村(二次发行)电量电价管理,我局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现将国家和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国家界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性质及构成的有关规定(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1998]39号)文件规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销售给乡电管站的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

各地要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

其构成为:(1)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2)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3)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东北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0元。

”(二)《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文件规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其中:(1)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

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2)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3)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要将‘两改’后变线损降低、用电增长带来的整体效益用于降低农村电价,不能简单的将城乡电价平均计算实现城乡同价。

”二、国家界定农村低压电网范围的相关规定(一)《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1996年第8号令)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项为220伏,三项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41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41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414号)各市物价局:现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四条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第五条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管沟,负责办理线路通道相关手续。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黑价经[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经〔2012〕150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我局出台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可靠运行,实现安全、优质用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受到了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百姓的好评。

为进一步完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已办理用电申请并交纳费用的供电工程仍执行黑价经字[2008]119号文件。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包括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供配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可靠运行,实现安全、优质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压10千伏及其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01204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01204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 0 1 2年第4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价格公报总第92期 2012年第4期 4月25日出版主管: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准印证号:黑新出印字2300065号主办: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黑龙江价格信息网站网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 http:电话:(0451)82633805 印刷:哈尔滨海天印刷有限公司邮编:150001目录地方文件黑价联〔2012〕1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黑价联〔2012〕1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4)黑价联〔2012〕1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16)黑价联〔2012〕1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7)黑价联〔2012〕1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1)黑价联〔2012〕1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2)黑价联〔2012〕1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3)黑价联〔2012〕1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绥化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3)黑价联〔2012〕2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克山县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4)黑价联〔2012〕2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等项收费的批复 (25)黑价联〔2012〕2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拜泉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5)黑通管联〔2012〕45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GSM业务资费套餐的批复 (26)黑通管联〔2012〕48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新增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优惠资费、3G套餐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定向叠加包的批复 (30)黑交发〔2012〕72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港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3)1黑价明传〔2012〕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34)黑价行〔2012〕5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35)黑价经〔2012〕5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集中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7)黑价行〔2012〕6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垦区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8)黑价格〔2012〕6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呼玛热电厂扩建热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39)黑价格〔2012〕6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伊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39)黑价经〔2012〕6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0)黑价经〔2012〕6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1)黑价经〔2012〕6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宝泉岭、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42)黑价格〔2012〕7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43)黑价行〔2012〕7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兰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43)黑价格〔2012〕8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水县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44)黑价经〔2012〕9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嫩江至黑金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 (44)黑价经〔2012〕9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桦南至向阳山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 (45)2※地方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黑价联〔2012〕11号省地税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地税函[2011]107号)收悉。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2012]16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15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黑价格〔2012〕163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居民生活用电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充分考虑居民生活用电实施阶梯电价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
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170千瓦时,折合年用电量为204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1元。

第二档电量,高于170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260千瓦时,折合年用电量为3120千瓦时)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

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和物价部门进行物业收费资格审查,取得《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市(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会同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属为公众代收代办性质的大众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政府定价的公共性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二零一八年五月目录类型一: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案例一:“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1 - 案例二:深圳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 - 案例三: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 - 案例四: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 - 案例五:陕西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西安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 -案例六: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 - 案例七: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 - 案例八: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9 - 案例九: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1 - 案例十: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2 - 案例十一:山西省价监局纠正大同市金融办等部门特种设备责任险行政垄断案 ........................ - 13 - 案例十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4 - 案例十三:锦州市商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6 - 案例十四: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7 - 案例十五:甘肃省发改委建议白银市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8 - 案例十六:甘肃省发改委纠正兰州市安监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9 -案例十七:甘肃省发改委纠正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0 - 案例十八:浙江省物价局纠正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2 - 案例十九: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纠正塔城地区卫计委行政垄断行为案 .............................. - 24 - 案例二十:安徽省物价局纠正涡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5 - 案例二十一:天津市发改委纠正水泥市场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6 - 案例二十二:江安县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7 - 案例二十三:江苏省质监局纠正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9 - 案例二十四:江苏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连云港市车管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0 - 案例二十五:青海省价监局查处省环保厅在社会环境监测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1 - 案例二十六:黑龙江省物价局查处并纠正部分市(县)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2 - 案例二十七:河北省蔚县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3 -案例二十八:广西自治区百色市房产管理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5 - 案例二十九:湖北省物价局纠正两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5 - 案例三十: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6 - 案例三十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纠正医疗保险业务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7 - 案例三十二:成都市国资委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8 - 案例三十三: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9 - 案例三十四: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2 - 案例三十五:海南省物价局纠正琼海市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3 - 案例三十六:广东省教育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5 - 案例三十七:山东省工商局发出行政建议函纠正冠县卫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案....... - 47 - 案例三十八:湖南省工商局纠正长沙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8 -案例三十九:广东省工商局纠正某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9 - 案例四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纠正银川市环保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1 - 类型二:妨碍商品在地区间流通案例四十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纠正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53 - 案例四十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纠正鄱阳县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4 - 案例四十三: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5 - 案例四十四:浙江省物价局纠正台州市住建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7 - 案例四十五: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9 - 案例四十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案 .......... - 60 - 类型三: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案例四十七:广东省某市水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案58 案例四十八:重庆市物价局纠正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4 -案例四十九:延安市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6 - 案例五十:安徽省物价局纠正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67 - 案例五十一:四川、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纠正药品集中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67 - 类型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案例五十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纠正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案 - 69 - 案例五十三:上海市交通委承诺纠正黄浦江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71 - 案例五十四:深圳市教育局承诺纠正中小学学生装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74 - 案例五十五: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承诺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7 - 案例五十六:北京市住建委纠正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9 - 类型五: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案例五十七:张家界发改委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2 -案例五十八: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83 - 案例五十九: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主动纠正医保支付工作中妨碍医药市场竞争行为案 .................... - 84 - 案例六十: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6 - 案例六十一: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87 - 案例六十二: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建议纠正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88 -类型一: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案例一:“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多起举报,反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下称“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据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调查,分别听取了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房地产企业和住宅业主的意见。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你公司《关于核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青电实[2003]130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鲁价格函[2002]168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的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二、供电容量基准配置标准1.基本配置: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50平方米的,按6KW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3.其他房屋、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收费标准(一)基本配置收费标准普通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收取。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在基本配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1.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要求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提高。

2.小区内车库、车棚、垃圾转运站等公建设施若要求低于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其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降低。

3.小区内公益性公建设施(敬老院、公办托幼小学、中学、居委会办公用房、环卫设施用房、路灯管理站)可按商品住宅收费标准优惠20%。

4.开发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收费标准上浮10%。

四、缴费和费用使用管理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一部分,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供配电工程费用(临时施工电源除外)。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程
【发文字号】黑价经[2016]8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18
【实施日期】201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黑价经〔2016〕84号)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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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黑龙江电费收费标准

2023年黑龙江电费收费标准

2023年黑龙江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黑龙江电费收费标准(黑龙江电费多少钱一度)电费价格的高低会影响家庭生活开销,但是每年电费价格都会做出调整,每年6~9月,是夏季用电高峰期,尤其是三伏天的天气,基本家家户户电费都会增加。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2023年黑龙江电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2023年黑龙江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黑价明传〔2012〕8号)文件要求,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1元。

第二档电量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

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

居民电采暖用电: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17〕143号)文件要求,对“煤改电”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

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00-11:30、17:00-20:30),平时段6个小时(6:30-7:00、11:30-17:00),谷时段10个小时(20:30-次日6:30)。

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45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1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2898元/千瓦时。

自2022年6月起,黑龙江全省用电客户抄表例日调整为每月月末日,即每月月末日24时抄录并结算当月电量电费。

对用电客户按自然月抄表旨在深入贯彻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工作要求,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形势,满足市场化交易结算和现货市场建设需要,精准执行电价政策和服务电力市场建设,便于发电企业和用电客户精准掌握生产经营发用电情况,适应统计需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项目监管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项目监管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
项目监管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4.18
•【字号】黑建建〔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项目监
管范围的通知
黑建建〔2019〕6号各市(地)住建局:
近日,我厅接到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格达奇热电新建工程项目监管范围的请示》(大署建呈﹝2018﹞10号),现就热电联产项目监管范围明确如下:
住建部门对热电联产项目中涉及的办公用房、厂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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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04-25
【实施时间】 2008-05-10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280690 什么是编号?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

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管理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第二条供电工程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供电工程费构成
包括供电工程设计费;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费用;供配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费用等。

一、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建设施,按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包括物业用房(为多栋楼服务)、车库、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参照执行。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

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

六、高可靠性供电的第二回路及以上供电回路供电设施工程费据实结算,但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不执行此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商住一体式建筑中的商业部分供电原则应设立独立供电电源,不执行本办法。

但对设计容量合计低于100千瓦或单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可不设立独立电源,收费标准应在各地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其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8千瓦配置,1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10千瓦配置,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14千瓦配置。

超过基本配置容量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具体供电方案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条供电工程计费面积
按新建住宅及其附属分摊的公建设施面积确定。

第六条供电工程费收费标准核定
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市(地)居民住宅的市场价格情况、近三年来的供电工程建设实际成本情况、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当地政府的意见另行制定。

由各市(地)供电公司向当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后,由当地物价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批。

具体收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做到盈亏相抵,收支平衡。

第七条供电工程合同管理
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供电企业应明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工程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

供电企业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供电工程建设,保证按时用电。

第2页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开发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用电申请资料;临时用电时间,正式用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

在办理临时用电前交纳不低于30%的工程费用,在办理正式用电前三个月交纳不低于40%的工程费用,竣工验收送电前交纳剩余部分的供电工程费用等基本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时交纳供电工程费,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工程施工工作。

第八条供电工程费资金管理
供电工程费由各市(地)电力公司收取,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单独记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地)与市(地)之间不得串用。

使用时由市(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省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下拨供电工程费。

省电力公司可按供电工程费总额
0.5%-1%的比例提取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省电力公司的收入和费用情况另行制定。

省电力公司应完善专项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电工程费的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工程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第九条供电工程招标管理
供电工程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由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制定统一规定。

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具体招投标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商省物价局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县(市)级城市供电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供电工程,报省物价局审定,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要严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对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0日起施行。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8]149号
【颁布时间】 2008-06-02
【实施时间】 2008-06-0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202580 什么是编号?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呈[2008]14号)收悉。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供电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广泛征求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表
元/平方米
住宅类型
单电源供电
全电缆
架空与电缆混合
架空
多层
90
80
70
高层
95
85
75
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和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收费。

缴费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费,不拖不欠;收费单位应按工期要求及时建设,按时供电,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住宅小区的公益性建筑、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廉租房供电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面积、收费办法、收费文件,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五、此收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5月31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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