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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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
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8]2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23号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修订档案利用收费及标准的请示》(黑档函[2007]40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63号)执行期限已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并参照外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档案馆对来馆查阅利用馆藏档案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档案收费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