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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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
一丶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概述 (2)
(一) 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概念和种类 (2)
(二)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立法现状 (3)
二、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价值分析及其利弊 (3)
(一) 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价值分析 (4)
(二) 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评析 (5)
三、我国刑事审判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 (5)
(一) 刑事审判中证据的提交 (5)
(二) 刑事庭审中证据效力的认定 (6)
(三) 刑事审判中证据证明力的评定 (6)
四、完善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建议 (6)
(一)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 (7)
(二)排除非法的证据制度 (7)
(三)确立最佳证据规则 (8)
(四) 建立交叉询问的庭审方式 (8)
五、总结 (9)
参考文献 (10)
开题报告表 (11)
中期检查表 (15)
答辩记录表 (16)
成绩评定表 (19)
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调查
[摘要]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庭审活动中,法庭审判的程序都是围绕证据调查进行的。

然而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刑事庭审中证据调查这一体系所突出的问题日益严重,其所处现状也是不容乐观的。

所以解决并完善我国刑事庭审中的证据调查制度势在必行,只有完善证据调查制度,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庭审程序的公平公正,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 刑事审判;证据调查;现状;问题;建议;
[Abstract]In the criminal trial activity of our country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 procedure of court trial is carried out around the evidence investigation. However,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problem of evidence investigation in criminal trial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So it is imperative to solve and perfect the evidence investig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in the criminal trial. Only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evidence investigation, can we guarante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safeguard the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trial procedure, and improve the process of socialist legalization in China.
[Key words]criminal trial; evidence investigation;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 suggestion;
自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调查这一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后,其在证据调查方面作出的重大转变,就是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精神。

基于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证据调查在刑事审判中作用的转变。

本文意在研究并分析当前形势中证据调查在我国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作用,明确其对刑事审判的重要作用,同时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模式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对此,笔者提出相关对策,弥补其中的缺陷。

一、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基本理论
不同法系之间的借鉴与融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的结果。

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也使我国的庭审模式发生了转变,即开始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

[1]这个模式的转变对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证据调查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要正确理解我国所实行的证据调查的基本理论,只有正确的理解证据调查的基本理论,我们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实现庭审上的公平公正。

(一)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概念与种类
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核心作用就是用来证明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中何种证据才能进入到刑事审判之中,人们要怎样才能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保护自身权益。

这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上了解并掌握证据调查的基本内容。

1、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所规定的证据调查就是指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证据调查的主体通过对出现在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通过审理的结果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定义就是告诉我们在我国刑事庭审中,证据调查就是为了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所有出现在法庭审理中的证据其取得手段都要是合法的。

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取证机关在获取证据材料时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

所以所有证据只要出现在刑事庭审中就必须具有以下的特征:一,侦查机关在提供、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其调查手段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二,证据取得的形式必须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

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证据取得时,侦查机关的取得手段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话,那么这些证据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是无效的。

因为如果无效的证据进入我国的法庭审理中,那么就无法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会影响法院的办案效率。

法官也就难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控辩双方提供的证人及证据材料,对其进行审查、对比、鉴别、分析,以确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及其能够证明案情的程度,并进一步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科学裁判。

[2]
2、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在刑事庭审中被允许出现在法庭审理中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进行分类其目的就是为了指导法院的办案工作。

所以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刑事证据分为以下八种类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丶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丶电子数据。

由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进行分类就是告诉我们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资料如果要进入刑事审判中就必须要符合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如果不将出现在法庭上的证据证据进行分类的话,那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会大大加重法庭的工作效率。

因此我们必须要熟练地了解和掌握证据的种类,哪些证据是能够被允许出现在法庭审理中的,哪些证据的取得是非法的这些都是证据在内容方面上的体现。

(二)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立法现状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中加入西方的当事人主义特征,然而尽管我国的刑事审判借鉴了西方的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但是我国的庭审方式仍然存在着传统主义的特征丶证人的出庭率低丶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重等问题。

因此在庭审调查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

所以学习并正确理解证据调查在我国刑事庭审中所体现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一旦公民正确的理解了证据调查的基本理论,他们才能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并用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也就要求我国的法律要从本质上摒弃传统的重口述轻证据的思想。

二、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价值分析及其利弊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这一体系是具有可行性的。

其在我国庭审中的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我国现行的证据调查这个体系是否完美呢?因此我们必须要深入贯彻的了解证据调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完善与发展我国刑审中的证据调查这一体系。

(一)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价值分析
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曾明确表示,法律的本质就是讨论其所存在的价值,而不是关于技术方面的问题。

佩雷尔曼认为我们必须要先理解法律的存在价值才能想解决法律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法律存在的价值观从客观上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证据调查的主要价值包括:第一,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刑事审判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发现案件的事实。

然而在刑事庭审中我们是无法做到科学意义上的绝对真实,只有尽可能的无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

所以这就要求凡是出现在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的证据都必须是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是当事人一方为了便利自己提供假的证据甚至是伪造证据,这些都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必须要查证核实,只有经过查证核实的证据才可以作为界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出现在刑事审判法庭中。

第二,为了保证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当事人双方出示的证据应当庭展示并应接受质询,来确保出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据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因此,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应当以保证审判程序的公平为宗旨,充分发挥证据调查在诉讼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

此外,为了保证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法庭还需保证刑事审判的透明度来供人们监督。

(二)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评析
我国在刑事庭审中设立的证据调查,其有利之处就在于,它客观上体现了证据调查在我国刑事庭审中的核心作用,因为在我国现行的证据调查体系尚未被完善的前提下,证据调查出现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之中就表明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
庭审中证据的重视,重视调查研究的方式,不轻信口信。

侦查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出现在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合理的审查,由此来保证凡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据都是与案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所有的证据都要忠于案件事实,只有这样,庭审中法官才能准确的作出判决,才能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然而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这一体系所体现出的缺点依然不容忽视。

如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当庭做出的陈述与口述不一样,证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依然很严重。

并且这些漏洞严重影响着我国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因此,完善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调查刻不容缓,只有在立法上对我国证据调查的方式进行规定,法官才能在刑事庭审中依照证据的证明力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刑事庭审中证据调查这一体系仍在不断的完善。

但是其在庭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依然不容乐观,而在我国很多的庭审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利用这些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从而影响了法庭审理中的公平公。

所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势不容缓。

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刑事庭审中的证据突袭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调查这一模式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庭审中的证据突袭。

由于我国所推行的法庭审理机制是对抗制的审判方式,对抗制审判方式的设计使控辩双方在审判前互不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因此在庭审中很可能形成“突袭”,使法庭上司法的竞技达到白热化程度,甚至可能因为过分追求竞技的技巧而掩盖客观真实本身.[3]从客观上来说只要在刑事庭审中辩护方提出异议,且原告的理由确实是成立的,那么法官就可以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判决公诉人将证据提交至法庭审理之中。

于此同时另一方就可以申请休庭来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做出辩护。

这也就意味着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冒着所提出的的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进行证据突袭。

另一方还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来对公诉人提出的新的证据进行辩护。

所以证据突袭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庭审中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既然证据突袭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严重影响着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那么又该如何维护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

(二)庭审中证据效力的评定
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常常会出现以下几类证据: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4]那么这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能否进入我国的刑事审
判之中,我国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

因为在我国的证据调查中普遍存在着重口述轻证据的现象,而我国法律上推行的是以罪定型的方式,所以非法证据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有失公平的,而且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非法证据是无法在法律上能够真正的实现惩治犯罪,也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那么当这些非法证据出现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时,当事人又该如何运用法定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三)我国刑事庭审中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是多种多样的,那么我国法律所推行的这些证据种类中,哪些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呢?哪些案件是能够直接被人民法院所采信的呢?我国的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

然而有些证据在证明力上面是比较强的,那么这些证据就一定能够被人民法院所采信的吗?如证人证言这种证明方式,其证明力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且它的证明力也是八种证据中证明力较强的,但是在有的时候证人当庭的陈述和口述往往是不一致的。

这就会导致法官对某些案件事实的认定犹豫不决,从而在无形中增加案件的调查难度。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出现在法庭审理中所有证据进行认定,这就大大的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从而影响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

所以建立一套合理证据审查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四、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刑事审判中所出现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法庭审理的公平公正,这就从客观上告诉我们现阶段必须要完善我国的证据调查体系。

这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针对我国庭审中证据调查主要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真正做到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这就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证据调查制度。

(一)建立完善证据展示制度
我国刑事庭审中证据提交的根本作用就是用来证明案件当事人是否有罪,所以庭审前的证据提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从理论上来说,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证据提交的日期,只有明确的规定证据提交的日期才能够有效的防止证据突袭。

因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突袭这一模式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及人民法院的办事效率。

所以在保障审判程序公平公正前提下,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证据展示是对抗制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实现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5]因
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展示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在法庭质证权,只有保障了被告人的质证权,才能从根本上尊重并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此外,证据展示制度另一重要作用就是为了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使在庭审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能够得到充分地举证、质证,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发现案件的真实,实现庭审上的公平公正,减少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从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办事效率。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但是本质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尚未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因此也就导致我国审判方式的公正与效率并不高。

另一方面,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首先,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在长期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基础,而且证据展示也在我国的法律理论中达到普遍的共识;并且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都有涉及到证据展示。

所以证据展示这一制度在我国是具有可行性的,前景甚至是发展空间都是前所未有的,所以证据展示这一制度应该得到我国法律的广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刑事庭审中的证据突袭,才能保障我国庭审制度的公平公正。

(二)提高刑事证据的有效性
在我国的法律上证据所具有的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证明案件的事实,这就要求证据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还原案件的事实。

而且我们必须遵循证据科学的规律,结合中国法治环境,把握证据可采性在中国的适用限度。

[6]所以我们就需要对证据的证明过程加以规范,同时也要保证所收集的证据的证明力都是最优质的即证明力是最强的。

保证证据最优质的证明力就需要:
1、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有些证据的取得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这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能否进入我国的刑事庭审中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终于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7]基于上诉的规定,这就告诉了我们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是不允许出现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的。

并且在逐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其目的并不仅仅是排除非法证据本身,而是希望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阻止或预防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以达到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之诉讼价值目的。

[8]所以只有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一体系形成制度并且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我们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所有出现在法庭审理中的证据类型都是有效的。

2、确立最佳证据规则。

在证据的最佳规则上,英美法系侧重于证据是否具有可采信,而我国施行最佳证据这一规则的侧重点就在于证据的证明力上。

这就要
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主张文书证据原件的证明力是最优质,即原始证据的优先规则。

主张文书证据应当是原件才可采用,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条件。

[9]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2款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的证据原件由检查机关证实证据的真实性,那么这类证据的效力就是最优质的。

法官也就可以依照证据的原件来做出直接的判断,从而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

因为如果我国不设立最佳证据这一体系,那么很多案件也将会在无形中增加难度,例如在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可谓是比较强的,证人在法庭审理中向侦查机关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

但是有的时候证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的询问时,他们往往会因为询问对象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叙述,甚至是相反的叙述。

这就导致了辩护律师或者检查机关对某些事实的认定犹豫不决,从而给审判人员在认定案件的事实带来较大的难度,也会在无形之中增加某些特定案件事实的调查难度。

(三)庭审上的举证、质证是必经之路
虽然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审理过程中施行了交叉询问的调查方式,但是这种交叉询问的调查方式在我国现行的司法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交叉询问已成为庭审中直接人证调查的主要方式。

[10]从理论上来讲,也正是因为这种不成熟的交叉询问方式,导致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往往会抛开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来直接询问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也就意味着因为我国不成熟的证据调查的方式,往往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要想避免冤假错案,减少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任务,这就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庭审上的交叉询问的方式。

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不仅要求审判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而且还要求审判机关排除不合理的证据采信形式,所以要达到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这就要求我国的诉讼活动必要走公开审判中的举证、质证之路,然而在我国要想实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举证丶质证之路,就必须要做到:
1、完善运作机制。

因为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证人出现在法庭中的情况少之又少,这就导致了交叉询问的方式在我国的庭审中无法进行。

这也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庭审中质证不够重视的结果,还有就是庭审之中职权色彩过于严重。

所以要想完善庭审交叉模式的运作机制,就需要我国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绝不偏袒任何一方。

这就需要法官对刑事庭审中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利益没有间接或者直接的挂钩,不带有浓重的个人主义的
色彩,并且严格的执行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形式。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上的公平公正。

2、完善相关的配合制度。

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如果只靠完善交叉询问的运作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丶建立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等来配合交叉询问的模式进行证据调查。

因为我国所实行的交叉询问制度就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先陈述他们的案情,然后辩护律师对其做出的陈述进行发问,进行质证。

辩护人在对出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向被告人进行发问。

但是在询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询问方式,不得威胁,胁迫以保证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

所以在我国所有证据在进入刑事庭审的过程中,法官的职责就是对被告人当庭做出的有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来向侦查机关询问,即被告人当庭做出的陈述是否与侦查机关在开庭审理前所调查事实的一致,这种交叉询问的方式就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因为无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证据来证明,而不是单方面的听从被告人作出的陈述,通过这种模式,使得法官能够在法庭上更加的确信证据的真实性,从而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所以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庭审上的举证丶质证是必经之路。

五、总结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调查手段也需不断的进步。

当然,在进步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其产生的问题。

如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难度大,庭审中的证据效力以及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的辨别机制等。

因此完善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调查,明确证据标准中的模糊界限对维护我国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完善我国证据调查体系以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深远的影响。

所以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方针下得今天,保障刑事庭审中当事人权利,完善当前证据调查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从司法上进一步完善证据调查标准的界限,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审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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