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节育手术室管理制度-实用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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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室管理制度
篇一: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工作制度
门诊手术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手术
操作做到稳、准、轻、细。

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则。

2、节育手术人员按证施术,人流限十周内,手术时必须
有助手。

3、进入手术室时必须衣帽整齐、换鞋,手术前更衣、刷
手或洗手,禁止非手术人员入内。

4、手术室内除必需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各种器械敷料
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5、手术室抢救车(盘)、氧气及抢救药品齐全,并要定位
置、定品种、定期检查,不得外借。

6、手术者排尿后进入手术室,查对姓名手术名称高危手
术应作重点手术。

7、术前三问(末次月经、末次分娩、末次手术);三查(查
子宫位置、大小、查附件、差化验单);
术后查(查绒毛、胎囊、查出血量、查受术者)。

8、每天进行湿式清扫和紫外线消毒,每次照射二小时;
每同地面空气消毒。

每季需要细菌培养(需有记录)。

9、术后记录登记表册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10、手术后留观一小时,告诉注意事项、进行避孕指导。

篇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张家界市技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有
效落实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确
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完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1、学校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教研组长和计生专干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
公室。

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校日常计生工
作的处理。

2、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常抓为主的方针;主管计
划生育的领导及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全面掌握、了解每个职工的具体
情况,向计生办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定期发放避孕药具。

3、各科室、教研组每年与学校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学校
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根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协助计生办
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科室、教研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的实施及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科室、教研组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因工作失职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科室、教研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4、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凡在我校办公室登记在册的男、女职工(含临时工),必须执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
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列入人事处日常考核项目,与绩效工资挂钩,作为年度个
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婚育管理
1、凡在我校工作的男女职工(包括临时工)申请结婚登记,必须遵守婚姻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条件。

青年男女必须达到结婚年龄。

由本人提出申
请,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可到婚姻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2、每位职工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同时享受计划生育的有关福利待遇,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
女的,应当符合《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我校男、女育龄职
工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内到校计生办登记,建立个人计生档案。

3、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4、凡已婚育龄女职工,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二胎的,必须由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盖章,报永定区计生局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①已婚夫妇婚后三年以上未避孕不孕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育症者,方可
持申请书、病历、诊断证明、双方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经本单位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签批后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手续,
经过市区不孕症鉴定合格上报批准后,可以收养一个子女。

非法收养子女者,
视为计划外生育,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②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须持双方单位证明、二胎申请、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包括小孩户口)、离婚证
或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手续,经张榜公布十五天,
群众无异议,上报上级批准后,领取二胎生育证后方可怀孕。

否则按《条例》
相关规定处理。

③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三、节育管理
我校实行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已婚育龄男、女职工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
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1、生育一胎的育龄女职工,产后六个月内须在永定区计生技术指导站或市指定医院上环。

如患妇科疾病暂不能上环者,必须持有市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2、生育二胎的育龄女职工,产后半年内夫妇一方应在市指定医院做绝育手术。

3、凡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绝育、带环)后,因医疗技术问题导致怀孕而作手术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报销手术费用。

4、凡我校已婚育龄女职工,均须按时参加校计生办每年组织的妇科孕检及生殖健康检查;无故不参加者,限期补查,费用自理。

拒不参加检查的,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5、凡我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①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② 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③ 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④ 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⑤ 人工流产休息15天。

⑥ 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⑦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福利
照发。

四、育龄女职工调入调出管理规定
1、凡调入我校的已婚育龄女职工,由人事处通知本人持原单位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供原调出单
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交接证明。

2、凡调出我校的已婚育龄女职工,须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市级医院的孕检证明,方可办理计划生育手续及调入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接管证明。

3、凡长期请事假或病假休息的育龄女职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须将单位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签批意见及市、县级医院孕检证明一并交院计划生育办公室
备案。

否则,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优待和奖励
严格执行婚产假和奖励制度
1、凡我校教职工实行晚婚者(女满23周岁以上、男满25周岁以上),享受婚假21天;实行晚育者(女方生育年龄24周岁以上),享受产假6个月,并给
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同勤。

2、凡我校在册在岗男女职工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①在每年“六一”、“春节”期间,为独生子女发放慰问品,至子女满14周岁止。

②每年享受独生子女费,每人每月20元,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享受国家对独
生子女的各项优惠政策。

③当年生育并履行了一切计划生育手续,女职工可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生育费
报销。

④对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妇,除享受上述
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201X元奖金,由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六、我校的聘用人员和正式员工的管理是一样的。

流动人员按《湖南省流动人口和计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责任与处罚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个人,不得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未按要求完成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各科室、教研组,实行“一票否决”。

3、如有计划生育举报或信访案件发生,被举报人及其所属各科室、教研组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调查,按时按要求查处结案。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三: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XX医院
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0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1
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2
第二部分医疗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37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7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38
四、会诊制度 39
五、急诊会诊制度40
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41
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41
八、术前讨论制度43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43
十、查对制度 43 十一、医生交接班制度 46 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 47 十三、病历管理制度 47 十四、分级护理制度 49 第三部分门诊规章制度
一、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50
二、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51
三、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52
四、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
五、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8
六、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59
七、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1
八、专科交接登记制度 66
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67
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71
十一、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73 十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 74
第四部分计划生育门诊规章制度
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78
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78
三、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80
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81
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81
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 81
七、高危手术管理82
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 83
九、消毒灭菌制度84
十、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85 十一、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 86 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书写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
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
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
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
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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