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规划指导: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及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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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及内容要求
(⼀)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
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编制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以下领域: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项⽬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的领域;
涉及重⼤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专项规划⽂本的主要内容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般包括下列内容:
发展⽅针和⽬标;
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及其布局;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其他需要纳⼊规划的事项。
专项规划的实际编制⼯作可以分成三⼤部分:研究分析部分、规划部分和保障措施部分。
(三)不同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
专项规划内容要体现该领域的特点,对供给和需求进⾏分析和预测,发展⽬标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
(1)对资源开发保护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明确规划期内资源供需情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决问题的⽅案,同时要提出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的具体措施。
(2)对基础设施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测算规划期内需求情况,分析规划期内供给的可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规划期内建设重点、建设时序和布局要求等,要有与国家、省总体布局及与周边地区有关规划相对接的内容,形成规划期内的建设⽅案。
(3)对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根据规划期内本级财政可能提供资⾦的数量,确定完成的⽬标和任务,明确资⾦使⽤⽅向、重点和要达到的⽬的,并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及完成的时间要求,提出除财政资⾦以外增加投⼊的⽅式、渠道,测算规划期内能够筹集资⾦的数量、使⽤⽅向和绩效。
(4)对竞争性产业领域,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如确需政府引导或扶持,可采取编制产业政策、预测报告等。
如确需编制专项规划,其编制的要求是,分析预测规划期内该产业国内外的供需情况,明确政府引导和扶持的⼿段,以及使⽤这些⼿段后应达到的⽬的和绩效,如政府提供资⾦扶持,要明确资⾦扶持的⽅向、重点和绩效,对⼀些在布局上有限制要求的产业,要提出布局⽅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