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内控管理制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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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结合XX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在XX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监理、承包人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程、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本项目采用XX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全面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条本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
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建设、监理及承包人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八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九条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以抓好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规范、合同条款进行管理、设计、监理和施工。
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监理工作方针实施监理工作。
第二节工程质量目标、方针及标准
第十一条本工程质量目标及质量方针:
1、工程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95分;
2、竣工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93分;
3、杜绝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时,按标准较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频率及方法:本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及频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中规定的检测频率及方法。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评定方法:本工程质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中规定的评定方法。
第三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监理单位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手段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
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并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把。
第十七条施工、监理单位须合理配置检测、试验设备,完善检测系统,真正做到用科学数据指导生产。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三全控制手段。
全方位控制: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过程控制:一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全员控制:凡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用优良的工作质量创造出优良的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
查处、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
第四节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办质量管理职责
XX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是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的执行单位,在本项目的建设中,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合同管理,领导质量管理工作。
1、项目办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组织施工图审查和设计技术交
底,配合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2、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主要人员、设备及时到位;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下令清除转包和违规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承包人,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承包人终止合同。
3、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人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
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分项及工序施工质量。
进行经常性质量检查活动,检查结果记入项目办定期组织的检查考核中,奖优罚劣。
4、经常深入工地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5、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日常工作。
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对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技术风险大或质量风险大的单项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管理。
7、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查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处理和解决质量问题。
8、处理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
9、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10、负责协调有关地方工作。
11、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承包人进行详细技术交底。
6、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三)设计单位开工前必须作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在施
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意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施工现场涉及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基底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
(四)设计变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令),施工图提交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设计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五)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业主归档。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理业务。
(二)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技术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进行质量验收和评定。
(三)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政自律”的原则,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以监理工作质量促
进和保证工程质量。
同时必须接受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办等对监理资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审查试验、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按管理权限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同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承包人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及时进行查处或上报。
检查承包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合同所列名单相符;对不称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不满足施工要求的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工序签字计量支付关”。
监理工程师要注重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3、监理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抽检频率对原材料、混合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独立抽检,并按规定进行平行试验,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拒绝使用。
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应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4、监理单位及时准确地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监理工作日志。
5、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积极主动协
助业主做好地方工作,同时重视做好安全、环保监理方面的工作。
6、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并对承包人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做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工程中的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完成后交业主归档。
7、监理工程师离岗须经业主批准。
8、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如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项目办检查发现不合格,将追究相关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且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六)建立工作考核奖罚制度,与所监理的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奖罚。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质量管理职责
(一)承包人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合同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进场后,应认真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如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认真落实业主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
的监督检查。
(二)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岗位质量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的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验。
提交监理检验的过程必须首先经过自检,未经监理验收合格批准,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质量跟踪、控制。
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
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1、承包人应加强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编制安全生产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业主批准后实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业主批准后实施。
3、承包人应加强试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以及本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保证试验操作的规范和检测频率,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4、原材料的采购、检验、使用、储存应符合本制度《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的要求。
5、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的整理,原始资料的整理要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整体技术档
案必须按照要求同时提交统一规格的电子文档。
第五节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个工程,从分项工程开始就必须严格按质量控制流程框图中程序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开工准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对填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并签认。
2、开工申请的批准权限: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项目办批准,并由总监办下达开工令;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监理办监理工程师批准。
3、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中应做到四不准:人力、材料、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施工中不准采用;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开工。
4、每一项工程或每一施工点都必须插牌施工,挂牌上岗。
施工牌内容应准确标明:项目名称、承包人名称、里程桩号、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理工程师姓名、相关标准试验的各项指标等,上岗证应标明姓名、职务、单位等。
5、所有的试验、检验数据须真实可靠,抽查频率必须达到规定值,且检测、试件的试压结果须尽快送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的检测、抽样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独立完成,抽查频率按照《公路工
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 2017)条款要求执行,同时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对承包人自检频率的监督。
第六节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承包人应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
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承包人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图纸的明显错误和监理工程师明显的错误决定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出并报备项目办;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由于监理工程师错误的决定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并按责任赔偿损失。
2、由于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第七节承包人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便于控制工程质量,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明确质量目标、要求。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进场后应立即认真做好能满足开工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来指导生产。
第三十条承包人应通过试验路段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规模生产。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制定出完善的逐级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质量意识,预防、控制“质量通病”的发生。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工序交接工作。
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自检,以抓好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承包人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三十五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实体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负责返修。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承包人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八节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第四十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 2016)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及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要求向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未经项目办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按照公路工程试验规程的规定审查试验方法;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试验数据;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变更设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提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九节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四十四条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实行材料、设备准入制。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
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四十五条材料、设备准入条件
1、凡在建设项目中使用材料,必须满足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
2、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材料质量的先进生产设备及产品出厂检验的技术装备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用于本项目混凝土工程的模板,要求必须使用新制作的组合钢模板,包括挡墙、桥梁、涵洞、通道及所有混凝土结构物外露部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