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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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实证研究
——防治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
陈苇,倪丹**
目次
引言
一、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状况的实证分析
二、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的原因之社会性别理论分析
三、防治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引言
反对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近二十年来国际社会的主要议题之一。
在我国,回顾95世妇会后我国10余年反家庭暴力斗争,最为重要的成果是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后的《婚姻法》)。
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和应对的救济措施,随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这表明在国家层面,家庭暴力“讳莫如深”的“家务事”身份已被解除。
诚然,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已经取得不小的成就,但还存在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农村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仍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倡导建设和谐社会,这为农村反家庭暴力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采取有效措施,在我国农村地区破除陋习,消除农村家庭中的暴力,充分保障农村妇女的各项权利,是推动农村家庭文化建设的必需,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必需。
在此背景下,2007年1月,我们组织我校法学院本科学生进行了“农村家庭暴力调查”。
1我们经对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了解到我国农村家庭暴力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度重点科研项目(07X2-2D-15),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项目(Fa200702)。
全文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第131-151页。
**作者简介:陈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倪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1本次“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由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陈苇教授主持,在该校教务处领导的支持下,于2007年1月由陈苇教授、李俊博士、杜江涌博士和曹贤余讲师分别组织自己授课的法学院2004级的学生进行,共有512名学生参加。
西南政法大学2005级、2006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杨军、刘兴昊、杨璇、宋丽均、程露、魏庆爽、黎乃中、朱梨、江蝶、王倩萍、曾兰兰、倪丹12位同学参加了调查问卷的统计工作,在此特向组织和参加此次社会调查的师生们以及参加调查问卷统计的硕士研究生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我们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进而提出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解决农村家庭暴力问题提供参考。
2
一、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状况的实证分析
本次调查对农村家庭暴力问题主要关注六个方面:农村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农村家庭暴力的类型、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被调查者对“热暴力”与“冷暴力”的认识、被调查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救济途径的选择以及被调查者对法律援助或司法救济的了解程度。
1. 2005年以来被调查农村地区之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关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本次调查首先关注的是在多大范围内存在此问题。
3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有62.06%的被调查者表示,近两年来在其所居住的村发生过家庭暴力,有37.98%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发生家庭暴力。
(见图表1)这表明,在被调查的我国农村地
2.
依据广义的家庭暴力定义4,本次调查设计了五种家庭暴力类型,即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女孩、其他。
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丈夫对妻子,选择率为51.10%;其次是子女对父母,选择率为21.33%;再次是父母对女孩,为16.80%。
(见图表2)这表明,农村家庭暴力以针对女性的暴力为主要类型。
2关于被调查的地区和对象之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共计回收调查问卷2559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106份,占调查问卷总数的82.30%。
据对有效调查问卷统计数据的研究分析,此次调查的基本情况如下:1. 被调查地区覆盖面广。
被调查的地区包括:北京、贵州、海南、山东、青海、湖北、浙江、内蒙古、重庆、天津、安徽、辽宁、河南、广东、湖南、黑龙江、云南、江苏、福建、四川、江西、新疆、河北、甘肃、广西、吉林、山西、宁夏、上海、西藏、陕西共31个省市。
2. 被调查对象男女均有一定比例,但女性占七成以上,为总人数的73.73%。
3. 被调查对象年龄层次丰富,中青年年龄段人数占八成以上,21-50岁之间的中青年人数占总人数的81.53%。
4. 被调查对象以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者居多,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61.50%,高中文化程度的仅占24.12%,受到高等教育的被调查者较少,这较为真实地反映出农村人口的教育程度状况。
5. 被调查对象中已婚者占七成以。
6.被调查对象收入来源广泛。
被调查者从事各种工作,其中以从事农业劳作的、经营小买卖的、打工的三者居多。
其中,68.08%的男性被调查者有外出打工的经历,54.98%的女性被调查者有外出打工的经历。
综上,本次调查对调查问卷的设计考虑了性别、地域、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收入来源等多种因素,从而使被调查对象的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这可能有利于了解我国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现状,为我们进一步分析其原因,研究其对策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3考虑到被调查者记忆时间的相对准确性,在设计问题时,特意将时间范围限定在2005年以来这一时间段内。
一方面,使被调查者能够较为准确地回忆起居住范围内所发生的家庭暴力;另一方面,2005年以来正是95世妇会后十年,有特定的阶段意义。
4家庭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而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的上述行为。
参见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466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引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从总的统计数据来看,被调查者认为引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按其重要性依次为:经济纠纷;赌博、吸烟、酗酒和吸毒;性格不合;第三者插足;性和生育问题。
(见图表3a)
图表3a:被调查者认为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从分性别的统计数据来看,男女两性对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之先后排序上存在区别。
男性排序的前三位依次为:第三者插足;性别不合;赌博、吸烟、酗酒和吸毒。
女性排序的
3b)
这种差异反映出男女两性在生活中的关注点不同,男性更注重对妻子的控制,需要妻子对其忠诚及顺从,而女性则更注重日常家庭生活的维持及其和谐,关注经济地位与健康的家庭生活环境。
4.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
本次调查将家庭暴力行为分成二类:精神暴力与身体暴力。
其中,精神暴力包括:冷淡、不理睬,辱骂、羞辱。
身体暴力主要包括:拳打脚踢。
从总的统计数据来看,98.45%的被调查者认为拳打脚踢属于家庭暴力,58.14%的被调查者认为辱骂、羞辱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而对于冷淡、不理睬,仅仅只有23.59%的被调查者将其定性为家庭暴力。
(见表4a)
从分性别的统计数据来看,男女两性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略有差别。
在“拳打脚踢”与“冷淡、不理睬”两项上,女性的认可率高于男性,而“辱骂、羞辱”一项上,认可率略低于男性。
这可能与男女两性处理家庭纠纷的方式不同有关。
(见图表4b )一般而言,男性面对冲突往往容易采取较为极端的方式,或是“拳打脚踢”或是“冷淡、不理睬”。
而女性则往往选择言语的方式来表示内心的不快。
因此,在家庭暴力的认知上体现出有所差异。
5. 遭受家庭暴力后之救济途径的选择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后之救济途径的选择,从总的统计数据来看,被调查者“寻求亲戚朋友帮助”占多数,达到了59.73%。
其次为村委会、乡、县政府,占15.24%。
再次为公安,占13.77%,寻求其它途径如妇联、法院、新闻媒体的,相对较少。
可见,我国农村地区被调查者所采取的权益救济方式虽然仍以私力救济为主,但已经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被调查者愿意寻求村委会、乡、县政府或公安、法院的公力救济,这表明在我国农村地区,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国家公权力介入防治家庭暴力,已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见图表5a、5b)
从分性别的统计数据看,女性寻求私力救济的比例高于男性,男性寻求公力救济的意识强于女性。
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在女性被调查者中无人选择“新闻媒体”。
这反映出农村女性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是“私事”的观念较强,大多不愿意被外人知悉,惟恐招致一些负面的评价。
(见图表5c)
6. 对法律援助或司法救济的了解程度
本次调查就被调查者对法律援助或司法救济的了解程度设计了四个选项:没有听说过;听说过但不是很了解;很了解;接受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济。
从总的统计数据来看,在被调查者中,处于第一和第二程度的占九成以上,其中处于第二种程度的被调查者居多,占70.32%,“没有听说过”的被调查者占24.62%,“很了解”或“接受过法律援助”的被调查者较少,分别仅占2.92%和2.14%。
(见图表6a、6b)
通过对男女两性统计数据的对比,能够进一步发现,男性被调查者对于法律援助或司法救济的了解程度略高于女性被调查者。
(见图表6c)
7. 实证研究总结
通过上述对被调查者有关情况的实证分析,我们了解到被调查的我国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的现状。
可以看出,虽然我国自95世妇会以来经过10余年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一些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禁而不止,夫妻间侵权是主要形式
家庭暴力仍在我国一些农村家庭中普遍存在,其中以针对妇女的暴力为主要形式。
因而,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将是“和谐农村”建设中的重点之一。
第二,农村群众对“精神暴力”有认可度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农村地区对于身体暴力的认知度较高,且大多认为辱骂、羞辱属于精神暴力,但把冷淡、不理睬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
这是由于辱骂、羞辱与冷淡、不理睬,两者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是一种作为的行为,而后者系不作为的行为。
因此,前者被较多的被调查者认定为是家庭暴力,而后者被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不是家庭暴力。
这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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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工作虽有一定成效,但未能深入人心。
通过对救济途径与法律援助的调查即可看出,大多数农村被调查者还停留在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仅为有所了解,却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第四,农村男女两性家庭地位差异明显
在本次调查中,能强烈地感受到农村家庭中男女两性的地位差异明显,男性被调查者在家庭中大多仍居于主导地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实施者;而女性被调查者在家庭中大多居于
5因为,将不作为的冷淡、不理睬行为也纳入夫妻暴力的范围,似乎有淡化暴力手段特点之缺陷。
诚然,夫妻一方受到不作为的冷落、轻视等情感虐待,往往给受害人造成较严重的身心创伤。
但情感虐待毕竟为非暴力行为,其较之暴力行为的危害性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区别的。
只有将两者区别开来,才能给予不
从属地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这种“男主女从”的家庭模式,是性别被社会建构的结果。
从长远来看,这将不利于农村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的原因之社会性别理论分析
在前一部分,我们对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了研究分析,其表明在我国农村一些地区,家庭暴力仍较为普遍存在,并以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为主要形式。
本部分将在此分析结论的基础上分析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家庭暴力成因的探析,吸引了学术界各个研究领域的关注。
据我国学者研究,目前对家庭暴力研究较为成熟的西方社会主要从心理学、社会学及女权主义三个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研究。
我们在此主要运用女权主义的社会性别理论6对农村家庭暴力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农村家庭暴力成因的社会性别分析
结合前述实证调查的结果,根据社会性别理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分析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
1. 传统观念与农村男女两性自身角色定位
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主女从”的思想观念形成了男女两性自身角色定位的刻板印象,农村男性往往被认为应当“在外赚钱养家”,而农村女性更多地被要求在家里操持家务。
显然,这种“要求女性全神贯注于家庭生活”的社会分工以及社会评价标准,限制了女性的发展,禁锢了女性的思想,使女性容易产生对于男性的依赖,从而处于“男性强权”的控制之下。
2. 农村男女两性的经济地位
在我国农村地区,耕地务农和外出打工是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由于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以及社会性别分工使男性成为生产活动的主要力量。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者中,农村男性近七成有外出打工经历,其处于生产和经济活动中的主要地位,在家庭里也往往掌握了家庭事务的“决策权”。
而农村妇女虽也有五成以上的有外出打工经历,但近一半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由于我国农产品的价格较为低廉,从事农业生产收入有限,因此与农村男性相比,农村女性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往往可能导致其在家庭中也处于次要的地位。
这种男女两性之生产活动领域的不同以及两者经济收入的差异是造成农村男女两性家庭地位不同的根本原因。
3. 农村男女两性的文化程度
在受教育水平上,农村男性受过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高于女性。
在现代社会,教育与个人的社会地位息息相关。
而大多数农村女性的文化程度仅为小学或初中,这样的基础教育水平无法使其达到现代知识经济社会所要求的知识储备。
这种农村男女两性文化程度的6“社会性别”(Gender)是在西方第二次女权主义浪潮中出现的一个分析范畴。
女权主义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发展了“社会性别”的概念,认为:社会性别是人类组织性活动的一种制度,同任何文化中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社会性别制度,即种种社会体制和习俗把人组织到规范好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去。
社会性别理论、社会性别意识,是人类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模式中产生的,以人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反省传统的社会性别,旨在促使男人和女人全面健康发展,终结男女间的不平等,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一种理论观念和学说。
转引自陈苇,冉启玉:《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
差异,造成农村男性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往往多于农村女性,其社会地位也普遍高于农村女性,而农村女性享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大多不如农村男性,致使不少农村妇女不得不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
4. 农村男女两性的法律意识
在法律意识方面,农村男性对于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高于女性,并更能寻求公力救济。
其原因在于:第一,社会舆论更倾向于“男性的观点”,女性容易招致负面的评价,以致于女性不敢求助于公力救济;第二,如前所述,农村男性受过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人数大大多于农村女性,因而前者获取法律知识的机会多于后者,相应的法律意识也强于后者。
5. 农村男女两性解决家庭冲突的方式
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期望,导致了男性具有攻击力,而女性必须容忍和忍耐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1]因此,当发生家庭纠纷时,农村男性往往采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而女性则往往一味地忍让、妥协,至多进行言语上的争论。
这种差异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
6. 社会规范的性别倾向
传统道德规范对“虐妻行为”失控,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存在。
西方女权主义者认为,以男性价值观建立起来的某些法律制度,尽管从形式上是平等的,但是实质上仍然是妇女从属于男性观念的一种表现,带有男权社会的痕迹。
[2]这些表面上性别中立的社会规范未能具体考察女性所处的特殊境遇,因而在实际效果中产生了“男女不平等”的结果,使男性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代价较低,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普遍发生。
通过运用社会性别理论的分析,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女性的暴力的深层原因,追根溯源是因为男女两性“社会性别不平等”所致。
正如女权主义学者穆勒曾指出:规范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原则——一个性别法定地从属于另一个性别——其本身是错误的,而且现在成了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
[3]我们认为,目前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仍存在的性别不平等观念和两性不平等的经济地位是农村家庭暴力禁而不止的主要原因。
农村家庭暴力是对农村妇女人权的严重侵害,它已经成为我们建设和谐农村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新时期夫妻暴力表现为女性平权意识与男性婚姻控制权的冲突——对性别支配的反抗
如前文所述,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实质上是两性社会地位不平等在家庭中的反映。
我国有学者指出,男女两性相比,男人往往较之女人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居于更高的社会地位,拥有更多的权利。
因此,表现在配偶暴力中,更多的是女人受到男人的强权、歧视和控制,而不是反之。
[4]概言之,夫妻暴力是家庭中拥有权利的男性控制女性,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主要手段。
所以,在权利不对称的夫妻关系中,夫妻暴力发生的概率远远高于夫妻平等主权的家庭。
事实上,在某些婚姻家庭中,已形成了“一种性别支配的装置”。
7所谓“性别支配”,就意味着这种将他人抹消的“权力装置”。
[5]即在“性别支配”之下,女性所丧失的不仅仅是某一种或几种权利,而是丧失了一种“主体性”——总是居于一种被动的状态,由男性来控制,从而使性别上的不平等不断延续。
例如,前述我们调查的一些农村发生家庭
7“性别支配”这一概念是第二代女权主义创设的用以描述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关系的概念。
这一概念就是为了表述这种否认女性是判断主体、认知主体的制度的残酷性;是为了指出这种单纯靠“性别歧视”这个字眼已无法描述的、女性被全面性压迫的社会结构。
转引自[日]江原由美子著,丁莉译:《性别支配是
暴力的家庭中就包含和体现着社会性别关系的不平等结构,同时这种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又通过两性互动得以延续,成为婚姻生活中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
但是,我们认为这种不合理婚姻的支配模式也并非是牢固不可动摇的。
应该看到,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实行男女平等政策,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男女两性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改变了女性的依附地位,妇女的平等意识普遍提高,开始用平等的眼光看待夫妻关系,强烈要求家庭生活平等。
即使在农村地区,也可以令人欣喜地发现,农村妇女要求平等的意识与法律意识均在提高(第一部分中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救济途径的选择”以及“对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等方面的调查数据可以佐证)。
农村妇女在家庭中不再“百依百顺”,在许多家庭问题上也要据理力争。
也应该看到,在这个过程中,丈夫同样也“感受到”不平等和自己权威地位动摇的压力。
当然,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的,夫妻双方“不平等”的体会和经验是完全不同的,妻子的“不平等”感受是对传统的两性分工关系的不满,丈夫“不平等”的感受则是对传统婚姻平衡关系和权力关系的动摇的不满,基于这样的差异,最终出现冲突就是一个比较容易解释的过程了。
[6]因此,新时期的家庭暴力中存在着女性对性别支配的反抗,这应当被新时期防治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者所关注。
三、防治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分析,我们认为,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主要是针对农村女性的暴力。
它是一种基于性别不平等而产生的,严重侵害农村妇女基本人权的行为。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反对家庭暴力还存在着某些不利因素,其主要包括:第一,农村地区各类资源较缺乏。
农村家庭经济收入较少,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不高,信息较为闭塞,这些因素致使历史流传下来的“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观念继续得以存在,十分不利于反对家庭暴力。
第二,农村妇女对于家庭暴力大多采取忍受的态度。
我国学者认为“社会的容忍和默认,传统观念的影响,政府和法律的忽视,社会支持系统的缺乏,在男权思想的指导下,人们对离婚表示否定,对女性角色的期望定位在经营婚姻和家庭之中,在这种社会化过程中,女性被要求以家庭利益和子女利益为重,所有这一切构成了暴力婚姻的一个保护性机制,从而有效的维护了暴力婚姻的存在和发展”。
[7]第三,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她们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往往缺乏如何保护自己、保留受暴证据以及寻求公力救济的法律意识。
第四,对受暴者的救助十分有限。
目前我国农村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机构以及救助物资都很不足。
基于这些因素,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禁而不止,一些受暴的农村妇女有苦难言,这已经成为妨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之一。
为此,我们建议,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的现实情况,从法律制度的构建和社会系统的构建两个方面来采取应对之策。
(一)法律制度的构建
从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看,在国际法层面,中国政府已经批准了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文书,承诺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消除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中国政府还全面承诺了北京’95世妇会《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领》的条款。
在国内法层面,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宪法》、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领域均有涉及。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首先是中国政府1995年制订的《中国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