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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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 引言
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和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2. 管理原则
•法定原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公平原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透明,不得违背道德、伦理和公共利益。
•风险控制原则:行政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国有资产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效益优先原则:行政单位应当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效益和使用效益。
3. 资产管理机构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管理机构,并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
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拟订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
•组织编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监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和使用;
•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国有资产的准确折价
行政单位应当对所属的国有资产进行准确折价,确保资产的价值与
实际情况一致。
折价原则包括:
•明确资产评估的指标和方法;
•根据市场价格和资产特性进行评估;
•定期获得独立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对于无法评估的特殊资产,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5. 国有资产的处置
对于超过一定期限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处置原则包括:
•合理选择处置方式,如拍卖、挂牌等;
•保证处置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处置所得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使用;
•有特殊情况的处置,应当经过上级机关同意。
6. 国有资产的使用
行政单位应当合理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使用原则包括:
•明确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加强监督和管理;
•定期进行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严禁滥用、浪费、私分和侵占国有资产。
7. 监督与评估
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应当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与评估原则包括: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巡视、审计、评估等;
•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定期评估;
•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8.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行政单位国资管理机构所有。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希望该办法能够确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