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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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管理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加强农机监理队伍正规化建立,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平安监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

农机平安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检验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平安监理人员职责
第三条农机平安监理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平安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处分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
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平安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平安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
(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 提出平安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平安监理人员条件
第七条农机平安监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 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第八条农机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在具备本方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秉公执法;
(二)具有农业机械(机械)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到达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三)从事农机平安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农机平安监理人员;
(四)熟知各种农业机械的平安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了解农业机械的根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机维修知识;
(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持有相应机型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历。

第四章与考试
第九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根据农机监理人作职责要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平安监理人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考试。

省农机平安监理站负责市级(含)以上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和县级(含)以上专项业务平安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设区的市农机平安监理站负责县级(含)以下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十条农机平安监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省有关农机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二)农机平安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平安操作规程;
(四)平安生产根本知识;
(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农机检验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平安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平安生产根本常识、农业机械常识;
(四)平安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农机考试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1 、国家、部、省的有关农机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2 、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平安操作规程;
3 、平安生产根本常识;
4 、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方法。

(二)技能考核
1 、挂接农具;
2 、田间作业;
3 、场内驾驶;
4 、道路驾驶。

技能考核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考核,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三)农业机械平安操作规程;
(四)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五)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的根本要求,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的根本原那么及方法;
(六)模拟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农机平安监理员和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报省农机办审批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平安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并在省农机平安监理网页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平安监理证》每年集中办理申领一次,其它证件每2 年一次。

第十五条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取得相关证件前方可从事相关农机监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平安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是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岗位技术资格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本方法第十四条所述证件有效期均为2 年,省农机平安监理站每2 年对持证人员审验一次。

审验合格的,签注审验章;审验不合格的,收回相应证件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平安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本方法第十五条所述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填写《农机平安监理证件补(换)发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农机平安监理站。

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换)发。

第十八条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因退休、工作岗位变动等不再从事农机平安监理工作及相关岗位技术工作的,应收回相应证件上缴省农机平安监理站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平安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九条农机平安监理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平安监理证》程序:
(一)县级( 含) 以上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农机平安监理证件审批表》,由设区的市农机平安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平安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平安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二)县级以下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由县级农机平安监理站申请,市级农机平安监理机站负责审核后报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农机检验、考试、事故处理员证申领程序:
(一)所在单位同意, 填写《农机平安监理证件审批表》;(二)设区的市农机平安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平安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平安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第六章行为标准
第二十一条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标准:
(一)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二)坚持依法行政,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服从上级领导,令行禁止;
(五)纪律严明,有错必纠;
(六)强化为民-意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
(七)文明监理,优质效劳;
(八)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农机平安监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二)弄虚作假, 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酗酒、滋事等其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参与有损农机监理形象的活动;
(六)违法执法或者违规收费、罚款 ;
(七)承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八)酒后驾车;
(九)态度蛮横,语言粗野;
(十)着标志服或驾驶执法车辆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农机平安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佩带农机平安监理行业标志,举止端庄,标准用语,为机手提供优质效劳。

第二十四条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人员职责范围的不当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在农机事故处理和办理行政处分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回避的情形或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管理权限,对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
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那么。

第二十八条农机平安监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离岗位或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予以,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并由所在单位收回相关证件,上缴省农机平安监理站予以注销。

(一)有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所列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四)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其它违反农机平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必须调离监理岗位工作的。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管理标准xx-09-04 17:41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标准化建立,提高农机平安监视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平安监理机构)。

第三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标准建立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那么。

第四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标准建立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立标准,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效劳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平安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平安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开展。

第二章机构建立
第五条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平安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平安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平安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承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视。

第六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
(三)农业机械的平安技术检验;
(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
(五)农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知识宣传教育;
(六)农机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各地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名称应标准,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平安技术检验、驾
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平安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平安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

平安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平安检查、行政处分、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三章人员队伍
第九条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条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管理标准》,加强对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设施装备
第十二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平安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平安监理行业标识标准设置相关标识标志。

第十三条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所,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

第十四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

第十五条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安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平安技术检测设备为主。

第十六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配备平安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平安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

第五章业务标准
第十七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平安监理规定》及其工作标准执行。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

第十八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平安监理规定》及其工作标准执行。

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视管理方法》执行。

第二十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平安技术检验应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平安技术条件》(GB16151.1.5.12-xx)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平安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平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平安生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农机平安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案登记、受理、立案、现场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值班和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公布事故报案。

第二十六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平安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平安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按规定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和借阅制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标准,便于查找。

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

第二十八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牌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效劳标准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效劳、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标准。

第三十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工程及标准、办事人员及监视投诉,承受社会监视。

第三十一条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在岗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识标志;开展农机平安检查等执法活动,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标准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的规定。

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实行效劳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办公、进村入户、预约效劳,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七章监视考核
第三十四条农机平安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政府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农机化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平安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平安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视、岗位制约机制,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上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视检查,不断完善层级监视长效机制,建立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设立行风举报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农机平安监理机构经费收支情况的监视。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四十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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