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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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10
•【字号】金政发[2008]76号
•【施行日期】200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金政发〔2008〕76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切实提高市区冬季供暖质量,有效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压力,确保广大市民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我市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形成了金昌市区供热价格调整意见,该《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第32次常委会讨论同意,并报经金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供热价格标准
(一)集中供热价格标准。

居民住宅价格由现行的套内使用面积3.6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按建筑面积4元/月·平方米;行政事业单位供热价格由现行的3.4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5.50元/月·平方米;其它工商企业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2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6.20元/月·平方米。

(二)分散供热价格标准。

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现行的套内使用面积4.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按建筑面积5元/月·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6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6.80元/月·平方米。

二、新供热价格执行时间
按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价格分两步实施,非居民供热价格从2008年冬季采暖期(即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从2009年冬季采暖期(即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供热价格均统一按建筑面积计价。

三、其他要求
(一)供热价格属政府定价,价格调整后,市区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坚决防止和杜绝乱收费行为发生。

(二)物价、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市民了解供热价格调整的有关情况,以赢得群众的支持。

(三)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广大用户满意。

(四)有关职工和低收入群体暖气费补贴政策待市政府研究制定后另行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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