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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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三农金融产品创新,全面改进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x 年版)》(邮银发〔x〕24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合作社法,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要求合作社自身必须拥有实际经营项目,具有明确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是指x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社员单独发放的法人或个人经营性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坚持“定向营销、评级准入、限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利益机制,将合作社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
其中,松散型合作社是指各社员之间只是在合作社组织下的简单组合,在产权、服务和利益分享上关联较少,没有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或者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固;紧密型合作社是指各社员之间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指紧密型合作社。
第五条根据紧密型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的不同,又可以将合作社分为多种形式,本办法特别针对“1+N”型合作社。
其中,“1”是指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通过较高的出资比例或掌握重要的生产环节,拥有超过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的控制能力。
在合作社内部的经营模式中,实际控制人也是合作社内部经营规模较大的社员,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独立生产活动。
普通社员“N”,既依赖于合作社的整体经营,也具有一定的独立生产活动。
因此,在“1+N”型合作社中,“1”与“N”之间有着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合作社实际控
制人与普通社员都具有生产性融资需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
总行授权省分行后,由省分行向下级转授权;下级行必须经上级行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授权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的x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产品市场调研、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客户名单、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
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负责权限内的农民专业合作
社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八)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
1.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日常监控及贷后检查工作,对借款人进行电话、现场抽查回访,密切关注逾期贷款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协助信贷员进行贷款还款提示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2.检查信贷员贷后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监控贷后检查报告质量。
3.根据贷后检查的需要,查询x银行征信系统(简称行内征信系统)并打印法人或个人信用报告。
4.负责贷款风险手工分类的初分工作和手工调整工作。
5.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及各种业务报表打印。
(九)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业务档案。
(十)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员岗
1.负责从内外部渠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客户名单,上报二级分行审
核。
2.负责权限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的营销、宣传。
3.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含展期申请)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授信建议,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档案及时移交至档案管理岗。
4.负责本人所管户贷款的贷后检查、逾期催收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更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档案,协助贷后管理人员对所管户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保全工作。
5.在授权范围内,查询借款人及相关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6.负责审批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系统内合同签署及出账工作。
7.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合同双人面签工作。
(十一)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受理岗
1.负责处理客户电话咨询、贷款申请,记录客户基本信息。
2.在授权范围内查询相关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3.根据同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负责人指示进行调查任务分配。
(十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放款岗
负责职责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发放条件落实审核工作;负责放款通知单内各要素核对、贷款发放、提前结清和提前部分还本的系统操作及相关单据的打印工作。
(十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信贷放款主管岗负责对
信贷放款岗的操作中,需进行授权事宜进行审核并授权。
(十四)二级支行信贷业务主管岗
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的营销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团队的管理。
二级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主管岗,也可以由二级支行支行长兼任。
岗位冲突和合理兼任按照《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
法(x 年)》(见x〔x〕50 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作、正常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和社员,一个家庭只能一人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传统小额贷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的互斥关系见(附件1)
第九条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贷款模式的合作社须满足以下所有基本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要有合法、健全的组织机构。
必须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等一系列的权力组织,明确各个组织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合作社有强有力的组织能力和运行能力;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可识别分析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正常经营3 年以上(含3 年);
(四)要有规范、严密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要覆盖合作社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环节,包括:吸收股份、采购、生产、销售、投资、分配、积累、负债等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账务齐全,核算准确,报表规范;(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股东过往的经营历史和经营业绩良好;合作社法人、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均不得为禁入类;
(六)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优先考虑与超市、学校和国家收储机构等对接紧密,获得相应订单合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拥有真实的资产项目,合作社拥有剩余3年以上的土地(包括果园、蟹塘、鱼塘等,下同)租赁权或承包权,且相应土地面积在30亩以上(含30亩),或者可证实的地上物投资(包括厂房建筑、办公楼、设施农业、养殖棚舍、种养殖物等,下
同)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农机合作社要求拥有10台/套以上(含10台/套)的农业机械或农业机械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八)拥有至少1 项县(区)级及以上政府给予的级别评定或荣誉奖励(包括享受过补贴政策)。
第十条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社员贷款模式的,其所属合作社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普通社员自身还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借款人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三)年龄在20 周岁(含20 周岁)至60 周岁(含60 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1 年以上,拥有自有固定住所,婚姻状况为已婚(含离异、丧偶);
(四)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五)农户应从事种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拥有本行业1 年以上(含1 年)的经验;
(六)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七)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出资社员或非出资社员;
(八)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1 年以上(含1 年),与合作社在农资购买、产品经销和土地入社等方面签订明确的合约,或遵循历史惯例存在实际合作(如通过交易记录、日记账簿、应收应付款等进行交叉验证),双方合作期限在一个完整生产周期以上(含一个完整生产周期),经营稳定。
第十一条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贷款模式的,合作社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以上普通社员贷款满足的基础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一)符合以下任意一种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本人及配偶合作社出资比例占30%以上(含30%)。
2.本人或其配偶为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3.本人或其配偶为该合作社大股东的亲属(仅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本人(含配偶)及其相应亲属占该合作社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股份或投资份额。
(二)本人实际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对合作社全部资产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
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置的权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
第十二条贷款用途
(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费用贷款;
(二)大、中型农业机具投入贷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第四章贷款要素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与贷款金额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单户授信额度限额如下:
1.合作社法人贷款模式下:
不超过1000 万元。
2.合作社实际控制人、社员贷款模式下: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单户不超过500
万元;合作社股东类普通社员单户不超过50万;合作社非股东类普通社员单户不超过30万元;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和全部社员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000万元。
(二)授信额度测算方法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贷款模式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的财务数据来源于合作社所有股东的财务数据合计,不包括非股东类普通社员的财务数据。
(1)基于收入的授信额度基准值测算
授信额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30%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合作社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房产土地租金收入,需提供房产土地所有权属证明。
(2)基于现金流的授信额度基准值测算授信额度≤年度经营性
现金流入
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入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能够核实的合作社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账户年度资金流入。
(3)基于可处置财产净值的授信额度基准值测算
授信额度≤可处置财产净值(含合作社法人、合作社股东及其配偶控制的可处置财产净值,下同)
可处置资产净值指资产的我行认定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市场价值,不扣除已设定的担保权利价值,但应扣除借款金额(银行借款、私人借款等),具体包括货币类、房产土地类、动产类三类。
其中,货币类包括能够提供相关凭证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有价证券;房产土地类包括能够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效购买证明的资产;动产类包括能够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能够提供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能够合理评估市场价值且具有一定变现能力的的主要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评估市场价值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存货。
(4)基于担保方式的授信额度基准值测算授信额度≤不同
担保方式合计可担保的额度,担保方式的担保额度按照下文要求执行。
(5)授信额度测算值确定
授信额度测算值应综合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质和评级,且不得超过上述四种计算方法的低值。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股东类和非股东类社员贷款模式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股东类普通社员按照借款人和配偶在合作社的持股比例折算后计算本人财务数据,或者按照本人实际经营情况计算财务数据,非股东类普社员按照本人实际经营情况计算财务数据。
(1)适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的客户。
基于生产经营周期的测算:
授信额度=(每周期营业收入-每周期营业成本)*贷款期间内生产周期期数-贷款期间内生活支出-贷款期间内应偿还的其他借款本金,且授信额度≤不同担保方式合计可担保的金额。
(2)适用于除种植、养殖以外的客户。
♍基于净收入的测算:
授信额度≤贷款期间内净收入*70%
贷款期间净收入指借款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
♎基于营业收入的测算:
授信额度≤年营业收入*30% 年营业收入包括借款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基于可处置财产净值的授信额度测算:
授信额度≤借款申请人的可处置财产净值
借款申请人的可处置财产净值,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以及其控制的经营实体的可处置财产净值。
授信额度采用♍、♎两种方法测算后,二者取其高,但均不得超过♏方法的测算值,且授信额度≤不同担保方式合计可担保的金额。
授信额度应充分考虑客户的资质和评级,以及能够提供的全部担保方式,确保担保方式与授信额度匹配。
(三)单笔贷款金额测算
单笔授信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实际资金需求、客户评级、
销售收入、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确定。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合作社贷款金额高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其他行业合作社贷款金额高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50%。
第十四条额度期限与贷款期限
额度有效期长为24 个月,贷款申请日需在额度有效期内。
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应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和现金流确定。
短1个月,
长不得超过5年,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对于贷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和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1 年;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
建设、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叶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
种植的,期限长不超过5 年。
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动物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从长期来
看具备还款能力,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
第十五条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及意愿提供以下四种还款
方式: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金额50
万以下,且贷款期限6 个月以内(含6 个月)的贷款。
(二)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季)以相等的额度偿
还贷款本息。
(三)按月(季)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长不超过11 个月
(3 个季度)。
(四)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十六条担保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为担保类贷款,担保贷款应确保担保能力之和覆盖贷款本金,担保方案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质和评级。
1.保证担保方式。
包括自然人担保、普通法人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2.抵押担保方式。
包括房地产、国有土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设施、大中型农机具等抵押担保、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3.质押担保方式。
包括存单、债券、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
4.组合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自然人保证
采用自然人担保方式的,单户高额度不得超过50 万元,且不能超过前述规定的单户额度上限。
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业务的,还应追加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无不良社会或商业信用记录。
3.年龄在20 周岁(含20 周岁)至60 周岁(含60 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若保证人为农户或微小企业主,则应在本地有房产且连续居住3 年以上。
4.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家庭和睦。
5.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应谨慎接受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保证人。
6.保证人家庭之间、保证人与借款人家庭之间的经济必须相互独立,且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不可为借款人的父母。
(二)保证人担保能力考核
每笔保证贷款应至少有1 名保证人,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与其年收入挂钩,且所有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之和应覆盖贷款本金,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与其年收入之间的关系为:
1.保证人为农户的,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高为其年收入金额;保证人为微小企业主的,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高为其年净收入金额,保证人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应予以扣除(住房按揭贷款担保除外)。
2.保证人为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高为其年收入金额的5 倍,且其月均收入低应为2000 元,保证人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及本人贷款余额应予以扣除(住房按揭贷款担保除外)。
第十八条普通法人担保
只对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的法人机构,按照公司贷款或小企业贷款的相关授信原则完成审查审批,核定担保额度;对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提供担保的法人机构,参照农业产业链贷款制度执行(另行发文规定)。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已经由总行准入的担保机构,按照《关于与已准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三农”贷款业务担保合作的通知》(邮银业〔x〕116 号)的要求,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合作。
未被总行准入的担保公司的准入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按照《x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管理办法(x 年版)》(邮银发〔x〕188 号)执行。
第二十条抵质押担保
采用自有或第三方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按照《x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邮银发〔x〕1836 号)相关规定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接受的押品包括:
1.邮储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可接受的传统押品,如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厂房所有权等不动产,银行本票、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或优质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供应链融资业务指定商品目录中的动产及其货权(如仓单等)、通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权力;
2.邮储银行可接受的各项非传统押品,如集体土地上面的房屋、厂房、仓库、林权、水域经营权、设施农业建筑、农业机械、专业设备、农业订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补贴、担保金、应收账款和保证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担保方案报备
二级分行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能力、当地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等因素,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总体担保方案,在上述条款内的担保方式,可以自主设计担保制度和业务单式,在行内需要报请省分行三农金融部审核。
省分行三农金融部审核通过后,走省分行授信
管理部会签流程,并报备总行三农金融部;不在上述条款内的担保方式,需要上报总行请示,待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资质、所属行业、经营情况、担保方式、市场利率、竞争程度和综合收益水平等因素由各经办行自主确定,保障贷款收益率,其中市场竞争度主要是考虑当地同类产品的数量;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贷款,年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上浮50%,采用其余担保方式的贷款,年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
贷款期间内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二)逾期利率: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正常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
第二十三条授信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用额度的授信方式,额度项下的授信可以选择循环额度/ 非循环额度,授信方式由信贷员负责制定,审查、审批人员负责授信方式复核与终的决策。
(一)循环额度/非循环额度
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只要客户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剩余可用授信额度不小于零,客户可对履约完毕后已释放的额度部分再次向我行申请使用的额度。
非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额度部分再向我行申请使用的额度。
(二)循环额度条件
1.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可选用循环额度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