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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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权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新型的发展中国家建立了独立的政治。
这些国家一般实行一党制、军人政体或个人专制统治,在政治上实施集权统治和高度控制,在经济上适度自由,实行市场经济。
它们被称为威权主义或威权国家。
威权主义国家的现代代表包括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拉美国家等,这些国家立国之时建立的是不同形式的强权政治,既缺乏合理化的制度基础,又没有具有感召力的完整的意识形态基础。
威权政治都倾向于运用诸如“国家目标”或“发展计划”来说服人民,因此,它们几乎毫无例外地被迫把政绩当作合法性的主要来源。
为了换绩效基础上的威权政治合法怀都可能是取民众的支持,威权政权的领袖们往往被迫做出尽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承诺,而且还要反复强调这咱经济增长是在其他政治下根本无法实现的。
从60年代开始,威权主义国家在自由市场的基础上推行现代化经济政策,赢得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经济发展的成就和政府绩效为这些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基础。
然而,经济政策和政府绩效作为威权主义国家政权合法性基础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实际上,经济政策(经济成就)和政府绩效在多大程度上和多长时间内能够为政府提供合法性,取决于民众对威权政治所设定的目标的共识和认可程度。
公众心理预期的改变必然动摇权威政治面目的合法性基础。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出现,对于建立在经济政策和政府绩效基础上的威权政治合法性都可能是一种严重的危机:
威权主义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一个致使弱点在于,它将合法性基础建立在短期的可变的而且是惟一的(经济发展)因素之上。
政府绩效的合法性作用力,取决于民众对政府政策的评估。
民众的评估标准并不相同。
有的人可能运用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等经济指标;有的人可能运用社会平等和社会秩序等社会指标;有的人可能运用公民权利和政治腐败等政治指标。
变化中的公众期望和不确定的政府绩效评价标准,使得政府的合法性无法持久和固化。
严格来说,任何国家的民众都有会看重政府绩效。
但在以法理型权威为基础的国家,民众只是用政绩来衡量和取舍政治领袖,而不是用来为政治制度辩护。
对于威权主义政治来说,存在着享廷顿所谓的“政绩的困境”。
民主国家以合理程序为基础,统治者的合法性通常依赖于他们满足一些关键选民对其政绩的期望。
但是在这种制度下,那些在职的统治者不可避免会作不出政绩,于是他们就失去了在职的合法性,就会在选举中被淘汰,由新的统治者来接替。
因此,统治者失去职位的合法性导致了这个体制重新肯定其程序的合法性。
但是在威权体制下,政绩平平既瓦解了统治者在职的合法性,也瓦解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
面对合法性危机,威权统治能够采取什么应对策略?享廷顿指出,威权主义领袖可以采取下列五种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作为策略选择:
(1)他们可以直接拒绝承认他们的合法性日益受到削弱,同时希望或相信他们能够把权力保持下去。
于是,他们可以渲染民主转型的失败案例以及民主政权的种
种弊端,以此获得“负面合法性”。
(2)威权政权可以试图通过用强制的服从来取代日益涣散的义务而生存。
如果经济集团能够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他们也许能够延迟因不断衰落的合法性所造成的
后果。
(3)挑起外部冲突,并试图通过诉诸民族主义来恢复合法性。
但战争的风险和代价也是很高的。
(4)为他们的政权涂上一些民主合法性的外表。
比如做出民主化的承诺,但随着政
绩合法性的下降,他们将面临越来越重的压力,要求他们兑现上述承诺。
(5)毅然决然、因势利导地主动结束威统治,导入民主体制。
除了非洲以及其他以及其他地方的少数几个国家之外,民主制已经开始被看成是任何威权政治的惟
一合法和可行的一种选择。
80年代,威权政治的合法性似乎走到了尽头,南欧、拉美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政治危机。
不管采用了以上哪一种策略,民主化都成了最终的归宿。
只是那些不识时务的统治者失去更多,在转型后的政治安排中丧失了一切机会。
不过,威权主义政治为民主化创造了条件。
二战以后高速发展的威权主义体制在政治上实行集权高压,但在经济上发展出一个主要操纵在私人手里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整个社会引向了民主转变。
综上所述,如果合法性有助于政治稳定和政治制度的延缓,那么,当合法性基础崩溃,即产生严重合法性危机的时候,无非出现两种后果:要么诉诸武力镇压;要么发生深远的政治变迁。
镇压只能起到一时效果,它会使政权进一步失去合法性基础,最终在重复威政治发展过程的基础上,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按照博弈的方式,进入一种对峙状态,民众和政府之间进行一种类似于“小孩捅马蜂窝”的游戏:政府压制一有松动,或者民众一有机会,就会“骚扰”政府,或者“给政府制造麻烦”,政治秩序难以稳定。
无论哪一类国家,政治革命都是合法性危机的可能结果。
马克思主义夜大为。
革命是阶级矛盾激化达到极点的产物,它是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不再忍受压迫和剥削的激进行为。
革命到来的进修,对原有的政治体系的破坏和对既有秩序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
一个社会能否走出“不断革命”的循环困境,关键还在于能否形成一种合理的制度,确立韦伯所谓的法理型权威体系。
四、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
革命是迫不得已的事情。
任何政权和任何社会都不希望发生革命,因为革命意味着暴力,即使是最和平的革命,也难免要流血,要有人付出生命的代价,革命还意味着对原有社会秩序的彻底破坏。
如果不能迅速结束革命过程,不能尽快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与革命相伴随的往往是长期的内战和政局的不稳。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受到打击,民众的生活也受到战乱和暴力的冲击。
如果在推翻旧政权以后能够顺利建立一个以法理型权威为基础的社会政治制度的话,革命战争的代价还算得到了补偿;如果革命仅仅意味着一个暴政而用一个新的暴政取而代之的话,那就是革命的最大悲哀。
那么,如何避免革命?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讲,就是如何实现和提高政治合法性的问题。
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我们可以将政治合法化的过程分为输入和输出两个程序或环节。
从输入的角度分析,社会成员个体的愿望和资源需求需要经过国家和政府而得到处理和安排,所以,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论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共和主义的理论告诉我们,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主过程、代议制度以及各种透明化的程序。
自由主义理论则告诉我们,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法治和限制国家行为的基础上。
从输出的角度分析,政治合法性也来自于国家和政府政策满足社会成员的愿望和需求。
在这方面,功利主义理论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功利主义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以追求最大功利为目的,人们之所以服从国家,是因为服从的利益大于不服从的利益,所以国家只能通过尽可能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最大满足人们需要来赢得合法性。
由此可见,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要领实现政治秩序稳定持久的手段和途径也一定是多样化的。
一个国家政权要实现长治久安,除了必须掌握暴力机器(军队和警察)、拥有文化领导权(令人信服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之外,还必须通过以下原则和途径建立广泛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1、程序合理化原则(legitimating by legal-rational process)
权威观念的核心是实现合法的统治,而合法的统治的实现离不开合理的制度和程序。
根据韦伯关于法理型权威的理论,合理的规则和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权威。
所以,形成合理公正的法律并保证公正地执法,即所谓“依法治国”,是统治权威的坚强基础。
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民主制作为一种合理性的制度和程序得到了普遍的接受和认可,因此,民主化才成为各国政治发展的共同趋势。
2、公共物品和服务原则(legitimating by provision of goods and service)
政府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关,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物品
和服务是它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实则是一种交易关系,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收了民众的钱(税收),就要提供民众所需要量的物品和服务。
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和信任度取决于政府提供物品和服务的质量。
所以,为社会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是政府权威的重要来源。
3、共同政治价值和理念原则(legitimating by consent on the political conceptions)
广泛的社会共只是一个稳定的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的文化基础。
如果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不同族群、不同阶层和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就政治正义、社会公平、个人权利、政治程序等最根本的政治价值和政治观念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那么,社会就具有了高度凝聚力和稳定性。
政府建立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并且不违背这些共识而行事,那么,它就可以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支持。
“文化领导权”(特别是合理的政治哲学和理念)是一个政权的无形资产和资源。
一个政权背离大众的共识而行事,不仅会造成该政权资源浪费,而且会导致整个社会信念的耗散。
因此,政府不背离社会共识并不断主导和创新社会共识是保持和提高其合法性的重要原则和途径。
4、共同商讨原则(legitimating through deliberation)
政府的中立原则是政府权威的来源。
而政府决策的中立性,只能通过向社会各方开
放决策程序、各利益团体广泛参与理性协商过程而得到实践和体现。
因此,在重大
决策问题上,政府吸收主要社会团体和力量参与决策,形成协商机制,也是强化政
治合法性的重要原则和途径。
政治生活的价值体系
价值体系是长期的文化积淀的产物,是一个社会组织安排的深层结构。
严格要求地说,稍有历史年代的社会,都会有自己的文化,因而,也都会有自己的价值体
系。
这套价值体系提供了人们行为评价的标准,它会告诉我们,什么是值得追求的,什么是应当反对派的,什么是可以许可的;以它为基础,形成社会生活的基本理念
和组织安排的基本原则。
正义、权利、自由、自治、民主、平等、福利、宽容等观念是现代价值体系构成的基本要素。
不同的人为这些观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和解释,使用权政治价值体
系呈现出复杂的特点。
本讲将围绕这些概念的含义以衣人们在这些观念上所存在的
分歧展开讨论,以便澄清概念,在基本价值观念上达成共识。
核心问题
政治价值体系的构成和意义
政治价值体系各要素的含义
不同价值观点对于政治安排和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政治价值体系的构成
政治价值是政治社会的观念形态,它是文化积淀的历史产物。
它的作用在于:(1)决定了社会生活水平意义、方向和目标;(2)提供了人们行为评价的标准;(3)规定了社会生活组织安排的基本原则。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治价值体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关系的制约。
这是一种政治经济分析观点。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生产力是社会变迁的基础。
在下图所示的社会结构中,物质生产力的变化是最快的。
它的变化引发生产关系的变革,进而带来社会制度的变革,从而产生新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
但是,在政治结构分析中,政治价值体系属于政治体系的观念性的深层结构。
它渗透于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中,共同构成了政治系统的“观念”系统。
正义(justice)、权利(rights)、自由(liberty/freedom)、自治(autonomy)、民主(democracy)、平等(equality)、宽容(toleration)是现代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它们是构成政治价值体系最基本的要素。
然而,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结构关系:每个概念或要素各有其自己的应用范围,反映了不同的生活层面和角度。
“正义”意味着对“权利”的合理(平等)分配,而“权利”的合理分配,就体现在“个人”与“集体(或社会)”互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在个与公共权力(国家/政府)关系方面:追求“自由”;在社会组织与权力的关系方面:追求自治;在个人、社会组织与公共权力三者关系方面:追求民主和平等;在个人与个人关系方面:追求宽容。
如果说正义意味着合理地或者平等地分配权利(或权益),那么,这种合理或平等的分配就体现在规划国家/政府、社会、个人三者关系的各个方面。
现代政治生活给出的选择是:在个人生活领域里,强调自由和宽容;在国家层面的公共生活领域,强调民主和效率(efficiency);在社会层面的公共生活领域,强调自主(self-determination)和自治。
二政治价值体系各要素分析
(一)正义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常使用的概念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
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
它可以应用于包括自由、权利、财富、休闲等价值在内的所有社会利益的分配之中。
正如“公正分配”的范围非常大一样,正义也可以被看成是一个本质上充满争议的概念。
人们经常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正义”,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正义观念。
“程序性(procedural)正义”和实质性(substantive)正义是常见的划分。
前者是指
形式的正义,即产生结果和支配人们行为及相互作用的规则的公正性。
例如,一场公平的体育比赛,它只要求比赛规则公平,并有独立的裁判做出裁定。
它为不同的参赛者提供了一样场地、一样的规则和一样的裁判。
在同样程序下,结果肯定是不同的。
后者指的是真实的(或内容的)正义,即它关注结果本身(要求结果相同或相等)
,通常在“量刑定罪”的思想中得到体现。
犯什么样的罪就该给什么样的惩罚,同样的罪行给同样的惩罚。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使用“法律的正义”(legal justice)和社会的正义(social justice)的概念。
这也可以说是正义要领的又一种划分。
法律的正义指的是根据错误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的结果来实施惩罚。
所以,我们经常说司法机关是正义的化身。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等同于正义。
有正义的法律,也有不正义的法律。
同样,司法机关也可能公正司法,也可能司法不公。
公正司法厅的积极作用也许不算得很明显,但是司法不公的破坏作用却非常明显。
它会动摇和摧毁人们对一个社会的正义体系和正义观念的信心。
社会的正义是社会价值如财富、收入、社会地位等实现公平分配。
许多人把社会正义概念应用于社会平等方面,把它看做是社会主义原则。
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政治思想的主要概念。
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起,政治思想家们就把一个良好的社会视为“正义的社会”。
所以,政治理论讲座的核心问题就是“谁应当得到什么”?在涉及法律正义的时候,这个问题通过发展和采用各种程序性规则(如司法中立原则,注重证据原则,陪审团制度等)来加以解决。
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所产生的争议似乎也不算太大,尽管各国的法律体系可能有所不同。
但是,社会正义问题却是一个一再急诊的问题。
一些人,包括“新右派”的支持者,极力消减社会正义的思想和概念,认为把诸如正义这样的道德原则应用在财富和收入分配方面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纯属经济事务,只能用“效率”和增长一类的标准却评价和衡量。
由此出发,他们认为,那种把穷人说成是非正义的牺牲品的说法十分荒谬的。
相反,社会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者,赞同社会正义观念,他们反对把经济和伦理分开,不主张把财富和贫困这类问题都留给市场去解决。
对社会正义的同情,往往使他们与支持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人们走到了一起。
当然,自由主义和社会正义模式与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模式可能也完全不同。
前者建立在个人主义和知识精英责任的基础上,而后者建立在集体主义以及支持社会平等和公社制的基础上。
(二)
权利被认为是做某种事情的资格或正当性。
在常见的讨论中,权利一般被分为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
前者被归纳为正式的法律和行为规则,具有强制性;后者被认为是种道德的主张或哲学观点。
人权和早期的自然权利均属于道德权利的范畴,尽管现在也经常被引申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容。
对权利的认识和阐述有两种不同的角度。
对权利的上述基本划分(即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划分),都包含了这两个不同的角度:积极的权利观念和消极的权利观念。
消极权利观念划出一个行为不受限制的领域,约束他人,尤其是约束政府不要侵占我的领地,那是我的权利范围。
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公民自由如言论自由等,多属于这种权利观念。
这种权利观念在实践上要求政府和我们的同类不要干预我们,让我们自己好生呆着。
积极的权利观念要求别人,特别是政府给我们提供资源
和支持,因而,政府和我们的同类要对我们承担责任。
社会和福利方面的权利,如
受教育的权利、社会受益等权利,多属于这个范畴。
这种积极的权利观念在实践上
就要求政府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提供服务,保障社会资助。
权利观念起源于是17、18世纪,最早来自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的思想,特别被社会契约论者所广泛使用。
自然权利观念是个权利观念的表述,是权利观念的最
早期理论形态。
早期的西方思想家洛克、霍布斯、卢梭等都是它的阐发人。
自然权
利被提出来是要解决社会政治的一个根本问题:政治共同体的起源和基础是什么?
这个问题也就是“政治服从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我们要服从公共权力?用我们今
天的话说,是要解决一个政治合法性问题。
由于神学的解释不被认可和采纳,于是
人们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逻辑的解释。
社会契约理论就给出这样的解释。
那么,公共
权力的行为规则是什么?它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这就是上帝赋予我们的生来就
享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当初被称为自然权利,今天被称为人权(人之为人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今天有的成为法律(即前面提到的法律权利)被规定下来了,有的还没
有成为法律,而只是作为一种道义力量存在(即前面提到的道德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范围内权利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权利指传统的自由权和公民权,如宗教宽容、免受专制逮捕,自由言论、自由选举等权利。
第
二代的权利指社会经济权利,如受教育,居住、健康、选择职业和保持最低生活标
准的权利。
第三代权利指向社团和群体,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权、民族自治权、维持
整体环境和经济发展权等。
如果说第一和第二代权利基本属于个人权利观念范畴,
那么,第三代权利则过渡到团体权利观念。
从自然权利观念产生到现在,关于权利问题上的争论,主要不是围绕要不要权利或权利到底存在不存在的问题而展开的,而是围绕着什么权利该优先和它的含义
究竟是什么而展开的。
这是左中右不同政治派别在权利问题上的根本分歧所在。
自
由主义者从消极权利观念出发,把权利视为个人抵御专制政府的手段;社会主义者
反对私有制和由此产生的阶级不平等,从积极权利观念出发,为福利供给和经济干
预辩护;新右派人士由于认为福利供给和经济干预会助长个人领带性而大力谴责积
极权利观念。
今天,团体权利观念又得到了发展。
代表社会少数派利益的人也加入
到这场争论之中。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要求平等对待受到歧视或处于社会性不利
地位的人,包括妇女、同性恋者、残疾人、儿童等。
也有人要求对某些群体给以特
别权利,如妇女避孕和堕胎的权利,坐轮椅的残疾人便利行动的权利。
生态主义者
则进一步将人权扩大至非人类的范围,要求给动物和植物以权利。
随着社会文明化
程度的提高,这些权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可,而且也被越来越多的国
家作为施政原则而加以执行。
当然,对上述权利观念提出质疑的也大有人在。
马克思主义者运用阶级统治观念反对普遍和抽象的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
功利主义者认为权利观念是无法验证的
哲学主张(坚持说公共服从的基础是功利计算,政府的原则不是权利标准,而不功
利最大化原则)。
保守派和一些社群主义者认为,倡导权利观念的文化会导致利已
主义,会削弱社会道德规范。
政治研究的理论成果
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曾经指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治权威,就会陷入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
那是一种孤立的、贫穷的、野蛮的、丑恶的自然状态。
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无政府状态的战争状态,人们需要有公共权力和政治权威。
然而,公共权力和政治权威也干了不少蠢事。
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特性让掌握权力的人和机构“坏事做绝”,权力的不合理配置和组织,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种状况使人们不得不对公共权力如何产生、如何组织、如何行使而进行思考和研究。
如何组织和安排人类集体生活是政治学研究的根本问题。
从古至今,人们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提出了各种方案。
实际上,这个问题又可以被分解为以下若干方面:1.公共权力如何产生?它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
2.公共权力的范围和界限是什么?
3.公共权力如何构成?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4.公共权力的实现方式是什么?
5.体现公共权力的公共政策如何做出?如何保证其最大效益?
第一个问题:公共权力如何产生?它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关系到一个根本问题,即人类为什么需要公共权力?为什么要服从公共权力?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主要体现为对国家和政府起源和种种讨论。
在这个问题的思考过程中,形成了神权说、强权说(暴力论)、社会契约论、功利说、进化论等等。
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一部分人或者一个机构,会对我们发号施令,而我们大都会采取合作态度。
我们为什么会服从?这就涉及到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
政治学对这个问题给出的答案也是不同的:服从这意味着服从神意;服从它是出于功利的计算;服从它是出于被迫无奈;服从它是由于社会契约;服从它是出于风俗习惯等。
关于公共权力的范围和界限的讨论,实际上涉及政治安排如何处理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
进一步而言,这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即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社会的自治范围和个人的自由范围。
“有限政府”的理论、市民社会的理论和个人自由的理论,代表了政治研究中的一种较为温和的方案。
极权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则代表了左右两种较为极端的方案。
公共权力的构成和组织形式关系到集体生活时如何构建公共权力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政治学研究形成了从宏观到微观的一系列成果。
这些成果已经成为政治实践,融合在各种政治制度的设计之中。
比方说,在国际层面上,双边、多边性跨国权力模式;在国家层面上,分别以分权和集权为基础的联邦制和单一制模式;在政府层面上,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划分模式,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总统制、内阁制等模式;在政府分支机构层面上,基于统一管理的科层制模式;在非政府的集体组织层面上,独立和自治性的会员制模式等等。
公共权力的实现方式关系到公共组织的运行机制。
政治学围绕公共组织运行的整个过程展开讨论,针对不同层面的不同过程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和原则。
如,党派竞争机制,选举机制,限任机制,官僚负责机制,文官中立原则等等。
人治和法治、民主和独裁是公共权力实现方式问题上被视为两种对立的模式。
围绕公共政策如何制定的问题,政治学对世袭制、寡头制、君主制、民主制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区分不同公共事务的性质,在分别采用宪法、法律和政策等不同手段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事务采用不同的决策机制,如专家决策、民主投票等。
此外,在个人意志如何转变成为公共政策的研究方面,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等等。
政治理论为不同的政治体系如何运转提供解释的同时,还阐明政治行为和政治制度合法性评价的标准和准则。
政治学围绕着政治体系中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和机制展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在对现实政治生活提供不同解释和多维评价标准的同时,也为安排和组织政治生活提供了不同的设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