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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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2.3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事故评估

3.2.3响应启动

3.2.4响应调整

3.2.5现场处置

3.2.6社会动员

3.2.7应急终止

3.3后期处置

3.3.1销毁污染物

3.3.2征用补偿

3.3.3保险理赔

3.3.4总结评估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保障

4.5信息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 名词术语— 2 —

6.2 跨省、市、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原则

6.2.1 市内跨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6.2.2 跨省或跨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6.3 预案的管理

6.4 预案的实施

7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7.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7.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7.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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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阳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阳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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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增强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1.1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局、应急办以及按事故性质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食安办,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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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法制局、市应急办、阳江海关、阳江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

(4)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本地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畜禽屠宰环节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5)市林业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

(6)市海洋渔业局:负责食用水产品生产环节较大食品安—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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