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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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以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为目标,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条国家对驾培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二章驾培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设立驾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训练场地和设施;
(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车辆和设备;
(三)有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驾培机构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驾培机构许可证。
第七条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训练、考试、安全管理等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驾培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练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驾培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驾驶技能训练等。
第十二条驾培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保证学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
第十三条驾培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学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驾驶习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驾培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和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驾培机构的培训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学员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驾培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驾培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或者减少培训内容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或者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教练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驾培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