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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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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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委、黄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局、黄山风景区建管办,中心城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深入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用预拌砂浆的意义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有利于减少施工现场扬尘和城巿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一)2018年5月1日后,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设计的建筑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2019年1月1日后,市中心城区、各区县城区、开发园区、工业园区建筑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三、合理规划布点
预拌砂浆企业应良性竞争、健康发展。

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符合环保要求、符合运输半径的条件下,合理布点,避免一哄而上。

四、明确责任,加大预拌砂浆应用管理
(一)预拌砂浆(含干粉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现行的环保要求,建立完善产品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做好原材料进厂检验、存贮及产品出厂检验工作,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严格按照扬尘防治要求进行生产作业。

鼓励预拌砂浆实施机械化施工。

(二)预拌砂浆(含干粉砂浆)产品使用前应按我市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要求办理备案,未办理备案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要求,并按使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费用编制投资概算,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四)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品种和等级。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设计文件时,应审查是否按使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要求进行设计,未按使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要求进行设计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六)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对进场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组织验收,并按规定进行复验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要按施工规程和产品应用技术规程组织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的检查验收,做好完整的施工记录、验收记录和施工质量影像资料。

(七)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坚决制止,对拒不接受整改的,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建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进行监管,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行为及时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2018年4月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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