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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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有共同故意
•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 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 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 首先,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是指 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者几个罪 (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而且 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 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 内容完全相同。
• 就故意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 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 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时。
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后者 如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罪。其中有的条 文规定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 者及其他参加者的法定刑;有 的条文只规定了首要分子与积 极参加者的法定刑。在后一种 情况下,也不能根据总则规定 处罚其他参与行为。
• 第六,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不是共同犯罪
• 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 乙除实施盗窃行为以外,还强奸 了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 乙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不 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 第七,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 窝赃、销赃等行为,不构成共同 犯罪
• 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 同犯罪(刑法第310条)。
• 第二,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 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 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 大案犯趁机脱逃。前者为过失, 后者为故意,客观上虽有一定联 系,但不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结 成的有机整体,因此不成立共同 犯罪。故意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 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 第三,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 的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 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如甲、乙 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 地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 于甲、乙二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 络,因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 第四,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 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 成立共同犯罪
• 例如,甲先到丙家窃取一台彩电, 乙后到丙家窃取一辆摩托。二人 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窃行为,且 都是在丙家作案,但由于缺乏 “共同”故意,故不成立共同犯 罪。
• 第五,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 合内容的不同犯罪,不成立共同 犯罪
• 值得研究的是“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 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 例如,甲明知乙在追杀丙,由
• 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 碍物将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 地杀死丙。
• 对此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 议。应该如何处理?
• 一般认为,片面共犯并不符合 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片 面帮助犯以暗中帮助他人犯罪 的现象确实存在,通说将其作 为从犯处理。
• 这里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一切 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达 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人。
• 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 犯罪的主体,因此从理论上说, 二个以上的单位犯罪或自然人以 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 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需要特别注意:
二、共同犯罪的法定形式
• (一)一般共同犯罪
•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没有 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1. 二人即可构成,这是区别于集团共同 犯罪的特征之一;2.共犯人的勾结是 暂时的;3.共犯之间没有特殊的组织 形式,没有首要分子,没有犯罪纲领 与计划;4.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 的状态,这是区别于聚众共同犯罪的 特征之一。
• (三)集团共同犯罪
• 集团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 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其特点 是:
• 1.人数众多; • 2.较为稳固; • 3.目的明确; • 4 .危害严重。
• 在认定犯罪集团时,应严格区分罪与非 罪的界限、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 界限、犯罪集团与一般违法群体的界限;
• 应准确认定犯罪集团的性质,对单一的 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之罪定性,对众多 种罪的犯罪集团应按其主罪定性;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 学习目标
• 了解共同犯罪的形式,掌握共同犯罪的构 成条件,以及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分 类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学习重点
•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以及我国刑法对于 共同犯罪的分类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 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指“共同” 犯罪这一特殊形式的成立必需具备 的要件,它揭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 罪的区别。
• 至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罪,则 取决于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行 为符合何种具体的犯罪构成。共同 犯罪的成立要件与共同犯罪所犯之 罪的构成要件是两回事。
•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
• 在理解这一定义时要注意:
• 1.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是 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
• 2.共同犯罪的整体性。是有机整 体,不是各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
• 3.共同犯罪类型、共同犯罪人的 差异性。共同犯罪的类型不同, 其社会危害性便不同。
如集团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 常重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 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共同 故意犯罪,但各共犯人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犯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需 要区别对待。
• 简言之,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 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 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 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 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 不完全相同,也可以成立共同犯 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 意,在具体内容上就有差异,但 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
• 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 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 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 同犯罪。
• 例如,甲、乙二人共雇一条船走 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 品。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及行为 性质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而是 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与走私淫秽 物品罪,所以不可能成立共同犯 罪。
但是如果甲、乙二人分别为对方 的走私行为提供了帮助行为或者 为共雇一条船走私进行了共谋, 则构成上述两罪的共犯。
• 应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对首要分子、 主犯和其他参与人按刑法规定处理。
关于“犯罪团伙”的概念
• 将犯罪集团等同于集团犯罪或一 般共同犯罪,显然是不合适的; 刑法没有规定团伙犯罪及其处罚 原则,故将团伙犯罪视为独立的 共同犯罪形式,就无法适用法律; 司法机关往往是在没有确定共同 犯罪的性质与形式时使用团伙犯 罪一语。
• 因此,“办理团伙犯罪案件时, 凡是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犯罪 基本特征的,应按集团犯罪处理;
• 不符合犯罪集团性质的,就按一 般共同犯罪处理,并根据其共同 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该重判的重 判,该轻判的轻判。”
• 三、共同犯罪的学理形式
•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 犯罪
•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 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而由二人 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对于任意 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的 有关条文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 的规定定罪量刑。
• 2.不是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罪,刑法只规定处罚首要分子, 没有共犯而言。
或者说只有首要分子才是该罪 主体,只有首要分子的组织、 策划、指挥行为是犯罪行为。 当首要分子是二人以上,共同 组织、策划、指挥行为聚众犯 罪时,构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 但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 是一人以聚众方式犯罪,无共 同犯罪可言。
• (1)二个已满14周不满16周岁 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 与一个已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 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 第2款规定的犯罪的,才成立共 同犯罪;实施此外之行为的,不 成立共同犯罪。
• (2)一个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 制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 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现象在刑 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
• 共同犯罪的上述成立要件密切联 系,缺一不可
• 1.“二人以上”是成立共同犯罪的 主体要件;
• 2.“共同故意”是成立共同犯罪的 主观要件;
• 3.“共同行为”是成立共同犯罪的 客观要件。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和意义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 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 害性就不同。我们可以从刑法规 定及刑法理论上对共同犯罪的形 式进行分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 1.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行为都 是作为;
• 2.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 为都是不作为;
• 3.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 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 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也可能出现 三种情况:
• 1.共同实行行为,即各共犯人的 行为都是实行行为,
• (二)聚众共同犯罪
• 聚众共同犯罪,是指由首要分子 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 共同犯罪。聚众犯罪的特点是:
• 1. 参与人的复杂性 • 2 .行为的公然性 • 3 .行为的多样性 • 4 .后果的严重性
• 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 1.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如刑法第292条、第317条第2款 规定的犯罪。
下列情况不成立共同犯罪:
• 第一,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 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 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 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有一 种情况值得研究。例如,甲、乙 二人持同样的猎枪狩猎,二人同 时以为前方有野兽,
站在同一地点同时举枪射击,结 果过失将丙打死。虽然能查明丙 因心脏中一弹而死,但不能查明 这一弹为谁所发。如果承认共同 过失犯罪,则甲、乙二人的行为 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如果否认过 失的共同犯罪,则甲、乙二人无 罪。
•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 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的犯罪。对这类犯罪通常直接根 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 刑法理论一般将必要共同犯罪分 为两类:
• 对向犯与众多犯:
• 对向犯是指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 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刑法规 定的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
• 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 重婚罪;
• 例如,某甲唆使不满14周岁的儿子窃 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由于后者不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只是某甲实施犯 罪的工具而已,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只有某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3)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 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 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并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2.共同预备行为,即各共犯人的 行为都是预备行为;
• 3.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即一方仅实施了预备行为,另一 方实施了实行行为。
• 尚有争议的问题是,二人共谋实 行犯罪,一方并非参与实行的, 是否共同犯罪行为?
• 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相 约次日晚到丙家共同下手,但届 时乙未去,甲一人将丙杀死现为 四种情况:(各行为在共同犯罪 中的分工体现了其作用力的不同)
• 一是实行行为; • 二是组织行为; • 三是教唆行为; • 四是帮助行为。
• 共同犯罪行为既可能是同时实施 的,也可能不是同时实施的
• 例如,甲、乙、丙共谋盗窃财产, 由甲事前准备盗窃工具,乙前往 财产所在地盗窃,丙事后销赃。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不是同时 实施的,却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 互配合、协调一致。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 “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 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 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 意的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 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 的有机组成部分;
• 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 共犯的行为作为一整体与危害结 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 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 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 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
• 贩卖淫秽物品罪,只处罚贩卖 者,而不处罚购买者。问题是 在第三种情况下,能否直接根 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将购买者作 为共犯处理?
• 众多犯是指以多数人实施向着 同一目标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包括聚众共同犯罪 和集团共同犯罪。前者如刑法 第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