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文件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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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文件管理,提高文件处理效率,确保文件安全,保障医院各项
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文件,包括公文、资料、档案等。

第三条医院文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二)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三)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第二章文件收发与登记
第四条文件收发由院办公室负责,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五条收发文件应使用专用登记本,详细记录文件名称、收发时间、接收人、文
件来源等信息。

第六条收到的文件应立即登记,并及时送院办阅签。

第七条文件登记后,按照签批意见,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传文要迅速,急件急送,不积压、不拖延,紧急文件应在24小时内催办完毕。

第三章文件处理与归档
第八条医院各科室、部门向院领导请示、报告类工作文件,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
工作的负责人拟文,送院办公室登记,院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院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部门处理。

第九条有关科室、部门按规定时间办理完毕,填写办理结果送院办公室归档。

第十条各级各类的机要文件,要严格按照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秘密”级以上文件按传阅一般不出办公室,对绝密文电,应严格保密
措施,必须在指定的阅文场所(办公室)阅览。

第四章文件阅签与传阅
第十二条各科室、部门阅完文件后,在签阅单签上姓名、时间或已阅字样。

第十三条院领导批阅后的文件,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人员传阅或送有关科室、部门;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凡有明确规定限期办理的文件,承办人应及时办理,院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人员应做到心中有数,主动催办,限期完成。

第五章文件借阅与归还
第十五条凡需借阅文件,须填写借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十六条借阅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损坏或遗失。

第十七条借阅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逾期不还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文件销毁
第十八条文件销毁由院办公室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销毁文件的范围和种类;
(二)对拟销毁文件进行清点、登记;
(三)将拟销毁文件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四)在指定场所销毁文件,确保保密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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