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宝关停究竟为哪般——论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属性和监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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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相互宝家人:
自2018年底相互宝上线以来,1亿多成员互帮互助,在自身获得保障的同时救助了179127名患病成员,给了他们战胜病魔的希望和勇气。

过去一年,互助行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更长远地保护所有成员权益,经过慎重思考和讨论,相互宝将于2022年1月28日24时停止运行,我们将全力做好后续保障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自公告之日起,现有相互宝成员不再参与互助分摊,原定今日扣款的分摊金及2022年1月的两期分摊金,全部由相互宝平台承担。

2.为了更好地保障相互宝成员权益,医院初次确诊时间在2022年1月28日24时之前且确诊时在互助计划内的患病成员,仍可于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发起互助金申请。

相互宝平台将根据互助规则审核,审核通过的互助金全部由相互宝平台承担。

3.您可根据自身保障需求,自主选择适合您的保障产品作为全新保障方案。

感恩我们共同走过的三年。

祝每位家人健康、平安!
相互宝2021.12.28
陈禹彦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相互宝关停究竟为哪般
——论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属性和监管困境
2021年12月28日,相互宝官方发布公告称,因过去一年互助行业发生的重大变化,经过慎重思考和讨论,相互宝将于2022年1月28日24时停止运行。

在相互宝此次公告之前,多家互助平台已在过去一年内陆续关停。

如今,相互宝宣布关停,意味着在中国发展了10年的网络互助正式谢幕。

随之而来的是,许多保险公司也陆续推出了大额医疗保障等类似于相互宝的短期保险产品。

但即便如此,许多人对于相互宝等网络互助计划的关停仍然扼腕叹息,认为廉价的保障最终无法持续,只能接受更为昂贵的商业保险。

然而,相互宝等关停究竟为何?除了商业盈利预期、社会舆论等非法律因素外,在法律和监管上是否早已注定其关停的命运?本文拟对以相互宝为代表的网络互助计划进行一次完整复盘,通过对相互宝等互助计划的溯源、将它与保险作对比和对监管政策变化的分析,来探讨其关停的原因。

因篇幅限制,本文仅以相互宝为例进行探讨。

一、相互宝溯源及其法律属性
(一)相互宝溯源
相互宝的前身是相互保,相互保是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信美人寿”)联合推出的一款互联网相互保险产品,采用“先保障后分摊”“无资金沉淀”模式,即在相互保特定成员发生理赔事件时再向全体成员平摊收费。

只要是芝麻分达到650分及以上、60岁以下的蚂蚁会员皆可加入,加入后如确诊约定范围内重症,该互助成员即可向相互保申请获取最高
30万元额度的互助金(在这个层面上,许多人会以为相互保是“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即以支付宝的网络流量引流人群投保信美人寿,但后文中将写到,信美人寿在这里只是个幌子)。

后因相互保运营存在监管合规问题,信美人寿被原保监会约谈、处罚后退出相互保,重新上线后的相互保更名为相互宝,由蚂蚁公司独立运营,转变为一款网络互助产品,其官方介绍是:基于“帮助他人,守护自己”的互助精神建立的互助共济机制。

然而相互宝这类“在互助组织中有成员‘出险’、全体成员共同平摊费用为‘出险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模式本质为何,又是否与保险相似呢?
(二)相互宝和保险的区别
本文通过相互宝与保险的对比来说明互助机制的本质:
1.法律关系及风险分散机制不同在签署成员公约加入相互宝时,相互宝成员已在成员与互助平台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形成了多边契约关系,即一种开放式风险分担契约——只要符合条件的主体都可以加入网络互助平台参与,也可以随时退出互助计划。

此情形下,互助成员和平台经营者之间没有发生风险的转移,当符合互助条件的互助成员发生风险时,由全体成员共同分担风险、分摊互助金额。

而相互宝平台本身仅承担理赔申请核查及划拨支付互助金、费用分摊等产品运营管理职责,并享有向会
员收取管理费的权利。

但平台除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外,本身并不承担赔付或给付互助金的责任。

而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的同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被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直接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同时,在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亦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

2.组织性质不同
相互宝作为互助计划,带有公益性质。

参与成员遵循《相互宝成员规则》互相承诺提供互助保障。

一旦有成员申领互助金,其他参与成员将共同承担互助费用,分摊费用采取事后缴纳分摊金的方式。

互助平台本身仅收取8%的管理费,用于维护互助计划日常运营、支付理赔调查费等,不具有营利性(但目前的平台经营者实际上均属于营利性法人)。

而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的目的在于营利,其收取的保费系其自身营业收入。

如果保险公司本年度实际赔付金额低于其收取的保费总金额,则相应差额即为其利润的一部分,且险资还可以通过投资赚取收益。

3.监管机制有差异
在我国,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设立门槛较高。

保险公司从设立、资格许可、日常运营到终止清算,各个阶段都受到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一旦有任何违规行为,保险消费者可直接向银保监会举报。

而互助计划目前在我国并无明确的监管机关,平台外部仅仅有所谓的行业自律公约予以管理,而平台内部则主要通过平台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有关平台规则予以自律管理。

2016年12月16日,9家网络互助平台共同签署了《中国网络互助行业自律公约》,但该公约缺乏操作性强的指引性规则,难以保证平台经营者遵照执行。

而在平台内部,亦
缺乏政府监管部门的介入,实践中往往是由
平台统一制定格式化规则,并由成员以完全
同意的方式签署加入。

成员签订上述格式
化规则,则意味着自愿接受互助平台基于契
约约定的管理。

由上述内容也可知,平台经
营者在互助计划中几乎是享有“自治权”的。

4.法律适用不一致
除了《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外,《保
险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是目前保险案件审
理中所依据的最主要的法律。

《保险法》是民
法的特别法,而保险来源于海上保险,许多
《保险法》的规定与民法体系中并不相同。

比如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
告知义务、保险利益原则等,都会和《民法
典》的规定有些差异。

特别要指出的是,《保
险法》中还包含大量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
具有特殊倾斜性的保护性规定。

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互助计划的诉
讼,只能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以及合同
相关约定予以裁判。

因为互助计划本质上
属于互助合同,而不属于保险,因此《保险
法》对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保护规定和司
法判例,都无法适用于此类诉讼,仅能参照
一般合同的裁判规则进行处理(相互宝“赔
审第一案”:云南互助成员唐某意外伤害赔
审案,2019)。

5.保障稳定性不同
相互宝的赔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监
管规则硬性要求平台不得就互助金额向成
员承诺刚性兑付。

众多互助计划会在其条
款中注明“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
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事实上,相互
宝等互助平台的陆续关停就是其不稳定性
最直观的体现。

相反,商业保险所推出的保
险产品必须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
厘定,银保监会近年来也进一步强化对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
性具有充分保障。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
故时,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按照约定的保险
金额进行赔付。

(三)小结
由此可见,从法律属性而言,相互宝等网
络互助计划并非保险,虽然两者都具有为参
与者分担风险、转移损失功能,但在风险分散
机制、监管机制、法律适用等方面,互助计划
与保险都显著不同。

然而网络互助计划与保
险还是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比如分散风险、资
金池集中、面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等,若不
加以监管和规制而任由其野蛮发展,很可能
造成金融秩序的紊乱。

因此,对于监管而
言,面对类保险的新兴事物,也有一个从开
始的无法可依到逐步趋于严格管控的过程。

二、网络互助逐步纳入监管直至关停
(一)网络互助计划未纳入监管范围阶段
在这个阶段,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主要针对“以保险名义经营互助”“以互助名义经营保险”的情况,换言之,就是要将保险与互助隔离,实质上仍然只是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管。

1.不得“以保险名义经营互助”
2015年10月2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强调指出,网络互助计划并非保险,亦未处于保险监管范畴。

对于部分非保险机构基于网
络平台推出的意外伤害互助和重大疾病互助
等互助计划,原保监会认为,应当在鼓励满足
社会大众多元化风险保障诉求的创新行为
的前提下,保证“网络互助与保险之间的泾
渭分明”,不得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以免
导致保险消费者将其与保险产品混淆。

该监管思路下最典型的监管实例即是
相互保案。

该案中,信美人寿在实际经营层
面不构成“保险人”,仅仅是提供保险条款并
履行相应的产品备案手续,而实际运营工作
均由蚂蚁公司完成。

即使没有信美人寿这
个名义上的“保险人”,相互保依旧可以按照
既定规则运行。

信美人寿在法律关系上,亦
不构成“保险人”。

所谓保险人,是指承担赔
付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事
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
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使得风险转移给保险
人。

然而相互保所采用的是事后分摊机制,
这意味着互助金的承担主体是全体成员,亦
与信美人寿这一名义保险人无涉。

2.不得“以互助名义经营保险”
2016年12月26日,为了化解潜在金融
风险,原保监会发布通知,
针对部分主体以
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现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工作通知》特别列明了以下违规现象:一是以互助计划名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或诱导社会公众产生获取高额保障的刚性赔付预期,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违规开展保险运营活动;二是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挂钩,混淆保险产品与互助计划的概念;三是打着“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等名义进行虚假、误导宣传;四是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五是以互助计划名义收取保险费并非法建立资金池。

综上所述,此阶段监管机构的基本立场是“网络互助计划并非保险”。

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对象包括“以保险之名,行互助之实”以及“以互助之名,行保险之实”。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机构在推出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及措施、明确划清互助计划与保险的界限的同时,也相当于宣告了以相互宝为代表的网络互助计划无需接受原保监会监管这一事实。

(二)将网络互助计划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关停
原保监会多次发文明确互助计划并非保险、网络互助不属于监管范围的态度一时引来众多争议。

有学者甚至质疑,监管整治措施实际为网络互助规避法律监管提供了明确指引(赵亚宁,2021)。

2020年9月9日,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刊发了《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一文,指出网络互助平台本质上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因无法律规定导致监管缺失。

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成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

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要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

该文虽不是银保监会出台的行政法规,
但从当日起,各互助机构旋即进入监管范
畴,并在此后一年间陆续关停。

2020年9月9日,百度灯火互助首先宣
布关停。

之后,从2021年1月31日至2021
年10月11日,美团互助、轻松互助、水滴互
助、悟空互助、小米互助、360互助、新浪互
助,以及苏宁旗下“宁互助”相继关停。

2021
年12月28日,互助计划平台的最后一家
——相互宝也宣布关停。

(三)小结
除了前述《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
策建议研究》一文中所列举的涉众风险、资
金池等因素外,因为缺乏透明监管,网络互
助的营利性质始终成谜,所以在当时,监管
干预互助已经势在必行。

但囿于无法律明
确规定,对于互助平台的监管也只能在摸索
中逐步深入。

而在互助平台纳入监管范围
后,各家互助平台基于合规压力和营利成本
考量,陆续关停。

三、互助成员的司法救济困境
正如上文所述,在2020年9月之前,监
管机构多次在其监管文件中明确否定了网
络互助的保险属性(实际上监管机构在2020
年9月之后也仅仅是有转向的迹象,并未有
监管政策明确网络互助属于保险),并将网
络互助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

这导致互助
成员与平台间一旦发生争议,不能通过银保
监会、消费者维权热线等常见的方式进行维
权,仅能通过内部异议程序(如相互宝的赔
审团公示制度)和民事诉讼两条道路进行维
权,成员想要通过现有的司法救济手段维护
权益仍有较大难度。

(一)管辖集中阻碍维权
关于互助成员的司法救济困境,最直观
的体现就是立案难。

以相互宝为例,在相互
宝的成员公约中已明确,相关纠纷均应由杭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目前,笔者
以“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相互宝”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数据库内
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符合条件的民事裁定书
53篇,且裁定结果相当一致。

上述裁定书的
主要内容均为互助成员遭相互宝拒赔后向
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下图中的合同
条款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人民法院审理。

八、争议解决
本规则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
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
为本规则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与本规则相关的争议首先应当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
本规则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则签订地:杭州市西湖区
然而,虽然合同约定是与相互宝相关的
案件均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据
业内人士了解,至少在2021年上半年之前,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并不受理与相互宝
相关的法律纠纷(当然这可能和互助平台案
件法律关系不明、司法力量不足以应对全部
相互宝案件有关),至今也未在裁判文书网
检索到已结案的公开判决书。

虽然目前杭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逐步放开限制,同意
受理互助成员起诉相互宝平台主体的相关
诉讼案件,但现今能查询到的受理案件数量
仅有十余件而已,与相互宝最巅峰时期的上
亿成员体量相比仍然较少,相应成员司法救
济之困难可见一斑。

(二)网络互助计划缺乏成熟裁判经验
以网络互助、水滴、相互宝等为关键词
进行检索,公开的判例仅数十件,且每个涉
及网络互助的案例情况各不相同,互助合约也不同,完全没有成熟的裁判经验可以参考,也出现了司法裁判无法预判的情况。

面对动辄数十页甚至上百页的互助合约,涉及医疗健康等多种知识,一时间也无法快速总结司法经验。

甚至在办案过程中,部分司法机关对于互助平台案件的被告主体都十分困惑,毕竟平台不是保险人,分摊互助金的是每一个成员。

目前这种情况已经得到一定程度好转,司法力量也在逐步调整,但即使如此,对于纷繁复杂的互助条款,法律如何适用仍然是一大难题。

四、互助平台理赔争议的法律出路
针对互助平台关停后出现的一些理赔争端,本文通过对现有有限案例的对比研究,分析互助成员与互助平台的法律关系,为争端的解决提供除互助平台纠纷解决机制以外的司法解决路径。

(一)互助成员与平台间是无名合同法律关系
目前,对于网络互助的法律性质,现有判例基本已经初步达成一致口径,即认定网络互助是在吸纳了民间互助共济行为、原始保险形态、网络服务技术等诸多理念和运行模式后产生的新类型互助性经济组织。

成员与平台之间以及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新型的网络互助合同关系。

相应的成员公约、互助计划章程等平台规则系参与成员与平台之间的意思合意,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互助计划并非保险,因此无法适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主要应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基础,将互助计划作为无名合同并依据互助计划条款认定互助成员是否符合计划条款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而处理当事人争议。

(二)平台经营者应认定为支付互助金
的义务主体
虽然在网络互助相关纠纷中,平台经营
者往往会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主张自身仅仅
是技术服务提供方,并非直接支付互助金的
义务主体,但是目前法院基本均未采纳此类
抗辩。

但是对于具体的义务内容,各地法院
仍有不同的解读。

1.扣划义务说
依照相应的平台公约或规则,如互助成
员符合平台规则规定的互助金支付条件,则
平台经营者负有从其他互助成员账户里代
为扣款并将互助金划拨给互助成员的义
务。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虽然平台本身确
实不是承担互助金费用的主体,但依规则约
定及全体成员的授权,平台经营者已享有从
互助成员账户中扣划分摊费用之权利,且同
时负责审查互助金申请、支付互助金等事
宜。

因此,在确定互助成员符合给付互助金
的情况下,基于权责一致的要求,其当然负
有从全体成员账户中扣划费用并按约支付
给互助成员之义务(陈瑜与深圳点煷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

2.责任主体说
持该观点的法院认为,网络互助虽不是
保险,但与保险本质一致,均系射幸合同,属
于互负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二者本质上都
是不特定的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成员
与网络平台或相互保险经营者基于同一互
助保障规则形成的风险分散机制。

在缺乏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可参考保险
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该新类型合同纠纷。

但无论如何,互助金支付主体仍然是平
台,平台经营者是与互助成员签署协议的直
接相对方、互助资金的实际管理方,且互助
成员能且只能向平台经营者主张合同权
利。

因互助计划成员海量、变动大、信息不
透明、监管缺位等,如硬性要求受助方向全
体互助成员主张合同权利,明显不具备救济
的可能性,也不符合社会一般认知对相应权
利救济的合理期待,因此,虽然各地法院理
由不同,但审判路径仍然是支持将平台视作
相对主体(张亚霞、郑俊芳等与北京轻松筹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书,2019)。

(三)小结
互助计划虽无法适用《保险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从而无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
人一样的力度保护互助成员(比如提示说明
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等保险法律特殊规定),
但目前仍然可以通过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
的限制,认定平台经营者系适格的诉讼被告
及义务主体,解决基本的理赔争议,也可以
为后续相关诉讼提供指引性参考。

五、结语
相互宝的关停从他们出现的那一刻起
就已经是必然的。

虽然保险与互助计划无
论是在实际运营、司法、参与主体等各方面
都有很大的差别,监管也多次发文称互助计
划不是保险,但是其类保险的性质也注定了
网络互助领域不可能成为法外之地。

毕竟
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非持牌经营,涉众
风险不容忽视,平台形成沉淀资金,管理不
到位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

因此,将其纳入监管成为必然趋势,而监管
的高压态势和商业成本衡量,也导致了互助
平台的关停。

对于与相互宝之间仍有理赔
纠纷的互助成员来说,关停之后的理赔纠纷
处理,除了和平台商议之外,司法上也同样
提供了救济渠道。

虽然网络互助平台已经关停,但客观上
互助平台这10年的发展和竞争,也使得保险
行业对于短期大额医疗保险的费用大幅度
降低,使一些低价格、高性价比的短期健康
险能进入千家万户。

在这里,我们要对网络互助平台,道一
声,感谢;说一句,再见。

S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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