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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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1.1 本章程是为规范和指导院务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而制定的,旨在保障院务委员会的有效运行和决策的科学性。
1.2 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本院的发展战略、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监督和评估其执行情况。
1.3 本章程适合于本院所有院务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二、组织结构
2.1 院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副院长担任。
2.2 委员的人数由院务委员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经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2.3 委员的任期为两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4 院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少数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重要决策的准备工作。
三、职责和权限
3.1 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3.1.1 审议和批准本院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3.1.2 审议和批准本院的重大决策和政策;
3.1.3 监督和评估本院的工作执行情况;
3.1.4 提出和推动本院的改革和发展建议;
3.1.5 解决本院内部的重大问题和争议;
3.1.6 其他由院长交办的事项。
3.2 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权限:
3.2.1 决定本院的重大事项;
3.2.2 批准本院的预算和财务报告;
3.2.3 任免本院的高级管理人员;
3.2.4 确定本院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
3.2.5 批准本院的重大合同和协议;
3.2.6 其他与本院重大事项相关的决策。
四、会议制度
4.1 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全体味议,由主席主持。
4.2 院务委员会全体味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由主席确定,并提前至少7天通知委员。
4.3 院务委员会全体味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并在会前向委员发放相关材料。
4.4 院务委员会全体味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经过表决通过,表决结果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记录并发布。
4.5 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主席主持。
4.6 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由主席确定,并提前至少3天通知委员。
4.7 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并在会前向委员发放相关材料。
4.8 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经过表决通过,表决结果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记录并报告全体委员。
五、选举和聘任
5.1 院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院长提名,经院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5.2 院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提名,经院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5.3 院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与其担任院长和副院长的任期相同。
5.4 院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两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5.5 院务委员会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院长决定,但需经院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六、议事规则
6.1 院务委员会全体味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顺序由主席确定。
6.2 会议期间,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主席请假并说明原因。
6.3 会议应按时开始,主席应保证会议的秩序和纪律,确保议程的顺利进行。
6.4 会议应充分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主席应确保每位委员都有平等发言的机会。
6.5 会议应及时记录和整理会议记要,记要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讨论内容和决策结果等。
七、章程的修改
7.1 本章程的修改提案由主席或者委员提出,经院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7.2 章程的修改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发放相关修改意见和
草案。
7.3 章程的修改草案应在院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须获得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八、附则
8.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相关规定。
8.2 对于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本院的其他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8.3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共同享有。
以上为院务委员会章程的标准格式文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
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