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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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的期限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三)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 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 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 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 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 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人的种类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 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 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 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一、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 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 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 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 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 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除了提交破产申请书之外, 还应当依法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 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 产过程中所发பைடு நூலகம்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 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 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规定 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如果属于破产清算 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8、试点地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部 分。
9、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10、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11、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和解程序
(一)和解申请 (二)和解协议的表决 (三)和解的法律后果 (四)和解失败处理
二、重整程序
(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一、破产宣告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②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③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④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 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⑤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 询问。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清偿原则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 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 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 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
6、企业在破产前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该款被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 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职工在 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7、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这 些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 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上述福利性设施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 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
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我国虽然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原则,但在 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有些财产应 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概括起来主要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 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但如果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 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如企业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涉及国家 机密的文件档案等,应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5、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购置的财产。但这些 组织无偿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属破产财产。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的终结的概念 (二)破产终结的基本程序 (三)破产终结后的法律后果
七、破产责任
1、债权人的责任。
2、破产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等在破 产程序进行中,未依法履行职务或利用职务便利 获取非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等的 责任。
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 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 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管 理人是否认真地履行了其职责。
➢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 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破产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 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 为。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审查如下要件:
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 接受申请法院的管辖权;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提供了证据材料等); 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是否存在破产障碍要件等。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 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无 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应计算利息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 待履行合同之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其他合法请求权。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 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 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 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 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 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人的种类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 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 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 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一、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 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 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 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 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 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除了提交破产申请书之外, 还应当依法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 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 产过程中所发பைடு நூலகம்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 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 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规定 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如果属于破产清算 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8、试点地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部 分。
9、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10、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11、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和解程序
(一)和解申请 (二)和解协议的表决 (三)和解的法律后果 (四)和解失败处理
二、重整程序
(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一、破产宣告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②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③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④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 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⑤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 询问。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清偿原则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 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 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 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
6、企业在破产前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该款被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 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职工在 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7、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这 些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 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上述福利性设施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 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
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我国虽然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原则,但在 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有些财产应 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概括起来主要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 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但如果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 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如企业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涉及国家 机密的文件档案等,应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5、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购置的财产。但这些 组织无偿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属破产财产。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的终结的概念 (二)破产终结的基本程序 (三)破产终结后的法律后果
七、破产责任
1、债权人的责任。
2、破产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等在破 产程序进行中,未依法履行职务或利用职务便利 获取非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等的 责任。
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 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 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管 理人是否认真地履行了其职责。
➢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 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破产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 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 为。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审查如下要件:
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 接受申请法院的管辖权;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提供了证据材料等); 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是否存在破产障碍要件等。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 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无 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应计算利息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 待履行合同之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其他合法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