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三不放过”处理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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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三不放过”处理规定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死敌,它威胁着每一个职工的人身安全。
为确保职工能够平平安安的上班来,高高兴兴的回家去,经局研究决定,对习惯性违章行为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
一、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放过
每个职工对于其他同志指出的习惯性违章行为,都必须诚恳接受,坚决改正。
对于置若罔闻、强词夺理的,由班站所长、工作负责人或安监员责令其立即离开工作现场。
待工作结束后召开全站所职工会,由全体职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本人充分认识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交班站所长,班站所长审阅后交安监科审阅,最后由违章行为者当面交主管局长,经主管局长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二、无家属帮助教育不放过
对于有违章作业行为者,不仅要由同志批评帮助,局里严肃处理,还要由安监科向家属送达帮助教育通知书,由家属参与帮助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对本人、同志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庭的极端不负责任。
经过家属批评教育后,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向主管局长电话通报教育情况。
三、未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经过以上两种批评教育手段,在违章者本人充分认识错误后,局将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严肃处理,以达到教育本人和警示广大职工的作用。
1、考核兑现,局将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按有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兑现。
2、曝光台曝光,对其违章行为在违章曝光台长期曝光(至少____个月),起到警示大家的作用。
3、全局通报,对违章人和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情况全局通报。
以杜绝违章行为的再次发生。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严格要求,严格监督。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现场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现场安全负责。
安监员要对工作负责人的现场指挥,安全措施的执行以及工作班成员的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并做好记录。
局生技科、安监科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纠正违章行为,对工作负责人,安监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违章行为,不仅要对违章者进行处理,还要追究班站、所长、工作负责人、安监员的责任,局领导抽查时发现习惯性违章,上述人员一并追究。
对于习惯性违章行为,局里的原则是宁愿听到骂声,不愿听到哭声。
矫枉必须过正,只有采取严肃的处理办法,才能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才能保证每一个职工及家庭的幸福,才能保证我们的企业正常的发展。
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三不放过”处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等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通中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习惯性违章行为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一定时间内累积多次违反交通规则,对交通秩序和安全形成一定威胁或者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三不放过”是指不放过因无视交通信号、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已构成危害后果的交通参与者,不放过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不放过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无改善表现的交通参与者。
第五条道路交通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处理、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规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促使其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章习惯性违章行为的评定
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交通监控、执法记录仪、逐点执法等技术手段,定期评估和记录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次数和性质。
第八条交通参与者在一定时间内累积达到下列违法行为次数的,可以认定为习惯性违章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员:连续3个月内违反交通规则次数达到5次以上;
(二)非机动车驾驶员:连续3个月内违反交通规则次数达到10次以上;
(三)行人:连续3个月内闯红灯次数达到10次以上。
第九条交通参与者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应当完全独立计算,不得以累积违法行为的个案行为次数计算。
第十条习惯性违章行为评定结果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并告知交通参与者本人。
第三章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理,应根据交通参与者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应将其纳入个人诚信档案,限制其信用记录、拒绝其办理相关交通业务等。
第十三条对于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无改善表现的交通参与者,应进行强制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由培训机构出具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对于习惯性违章行为已构成危害后果的交通参与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交通参与者,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提高执法频次和力度,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交通参与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访、投诉等途径,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理制度,提高处理水平和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