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艺人经纪合同(标准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红艺人经纪合同
甲方(经纪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签约艺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在网红主播演艺和经纪管理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网红渠道、演艺、媒体以及互联网等资源。

2、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网红直播和演艺领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天赋,认同甲方品牌和发展理念,同意成为甲方签约艺人,从而实现个人直播、演艺水平的提升以及双方的互惠共赢。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就乙方以独家签约网红艺人身份加盟甲方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独家签约网红艺人;甲方全权孵化培养、包装乙方成为网红艺人,并在全球范围内排他性担任乙方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

1.2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在全球范围内的一切网红演艺活动及商务合作机会,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直播、平面模特、唱片业、演出业、广告业和出版业等领域内的一切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联络、谈判、签约、履约、管理等事宜。

具体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列情形:(1)互联网演艺: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开发和运营的一切演艺表演、直播活动:
(2)参加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舞台剧的演出,电视台、电台节目的录制,晚会、音乐会和其他任何形式和传媒的演出活动;
(3)参加唱片录制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作词、作曲、编曲、演唱等活动;参加演唱会形式的表演活动;
(4)参加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声音、歌唱、名字、形象等素材参与商业以及非商业广告演出、广告拍摄及广告代言活动;
(5)参加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推广宣传或公益活动;
(6)撰写、编写或由任何第三方整理出版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书、电子书以及对文字朗读形成的“有声书”等任何形式的出版物;制作、出版、发行个人写真集个人传记等性质的出版物,以及所有因其主播事业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
(7)其他一切涉及签约艺人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演艺能力从事的商业与非商业活动。

1.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网红演艺事业规划、经纪运营、网红相关资源的链接等全方位包装策划,包括但不限于:(1)平台资源:指甲方在政策及条件允许情况下争取各公开平台及渠道的优势资源;
(2)形象包装:指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内外形象包装的指导和建议;
(3)能力培养:指甲方为乙方自身及经济能力发展进行全方位培养、训练和指导;
(4)内容包装:指甲方在演艺事业规划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定制内容生产或产品包装;
(5)商业运营:指甲方在合同期内根据艺人的定位及经济价值,接治、评估及售卖各类以乙方为资源主体的商业项目,为乙方带来实际的经纪利益。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考核观察期为【】个月。

2.2考核观察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直播和演艺能力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如乙方不符合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2.3本合同期满前,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天向对方发
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合同自动续期1年,依此类推。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30天将拟与第三方合作的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时间、费用、合作条件等)。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形象包装、行为规范管理,并享有乙方网红及演艺事业相关事务的独立决定权和实施权。

3.2甲方有权制定、修改艺人管理规定,乙方同意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3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姓名、声音、肖像等个人资料用于推广和宣传,有权对乙方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及有关的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

3.4甲方有权代表乙方采取任何合法的行为和步骤,维护乙方及甲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的名义执行法律行为、收取任何与演艺合同相关的款项、追究法律责任等。

乙方应在甲方的决定及安排下积极从事、实施法律手段、措施及一切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投诉、仲裁、公证及一切因采取法律措施所必需的授权行为。

3.5甲方有权以许可、转让、委托、授权、合作经营等形式转让或处分本合同项下的甲方权利义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3.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进行网络直播及解说、参与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等全部演艺行为所产生的衍生作品(以下简称“作品”)
在中国及海外地区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合作期满后甲方有权继续使用,并无需为此另外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3.7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微博、抖音、秀人等社交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当在与甲方终止合作前将上述社交账号移交给甲方。

3.8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的表演要求和活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有权拒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

4.2乙方有权得到甲方安排的商业机会和宣传资源。

4.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保证尽最大能力,以专业、守时、敬业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甲方安排的各项演艺及商业活动中,并积极配合甲方发起的各类活动。

当乙方时间安排与双方确定各项安排发生冲突时,乙方优先服从双方确定活动安排(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4.4乙方在参与执行甲方所安排的一切商业及非商业项目时,应当注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4.5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资料,并保证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4.6乙方承诺积极维护甲方公司形象,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形象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且不限于网站、博客、微博、微信、QQ聊天群、玩家聚会等)发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不得直接或间接唆使、引诱或鼓励任何甲方员工、合作伙伴、用户、代理人、艺人终止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原有的合作关系。

4.7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独家排他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本合同约定范围相同或近似的任何事宜的合作。

4.8乙方保证其有能力签署、履行本合同,且其签署、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对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承诺或义务,也不存在权利纠纷;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有第三方联系或者邀请乙方参加演艺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演艺活动并签订协议,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协议。

第五条、收益分配与结算
5.1款项收取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基于乙方艺人身份、演艺行为和商业合作机会取得的所有有关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直播平台或其他渠道的合作费用、合作分成、广告植入、品牌推广、商务合作酬金分成等实物或货币收入)等,均必须提交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由甲方
统一收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代甲方收取任何商业合作机会相关的收入。

但因第三方的相关规定(如各类互联网平台提现要求)导致无法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代为收取,但应当自取得代收款之日起5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5.2收益分配
基于乙方网红艺人身份和演艺行为产生的净收益(实际取得的回款扣除税费和运营成本),双方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直播收益分成:甲方不提供运营服务的,由乙方个人运营直播,甲方可不限时长:甲方辅助乙方运营直播账号的,乙方完成直播时长,平台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直播净收益由甲乙双方按照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2)艺人写真平台收益、商务广告收益以及其他收益(扣除平台相关费用后)由甲乙双方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分配。

5.3结算方式
上述乙方应得收益的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即甲方于每月的25日前结算支付乙方上月的应得收益。

乙方应得收益相关税费,甲方有权直接按照税法规定予以代扣代缴。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悉或获取的另一方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向非本合同签约方的任何主体泄漏相关的技术、资料、经营性秘密及有损另一方利益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甲方雇员酬劳或所经纪的人员之收益及分配及其他商业秘密),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非本合同签约方的任何主体泄漏及传递,若因一方泄密而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损失方有权追究泄密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合理的经济赔偿。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时,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7.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其在甲方处所取得全部收益金额100%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1)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在非甲方指定平台直播、表演等演出行为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直播、代言、表演等商业活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开通电商、售卖微商产品、私自接广告以及其他商业行为;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自己的形象、表演作品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第三方有任何形式合作的;
(6)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7.3鉴于甲方前期为乙方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包装、推广等方面);因乙方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5元每个粉丝(按乙方各大社交平台账号的全部粉丝计算)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之日即为合约解除之日,且甲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商业合作、擅自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收取基于其艺人身份所产生的收入或款项的,则乙方擅自收取或者外部商业合作的所有款项及所得归属于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擅自收取款项和商业合作所得总金额5倍的违约金。

7.5如乙方未征得甲方许可拒不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或由于乙方个人原因(迟到、误机等)导致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由于乙方失职或不认真完成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等,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7.6本合同下,甲方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制作费、形象包装费、内容制作费、推广服务费、视频宣发服务费、渠道拓展费、知识产权费、公关费、通讯费、交通费、赔偿第三方损失及违约金费用、为主张权利及与本合同相关第三方纠纷费用(含保全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维权必要的差旅费用等)及各类税费等,损失在甲方提供相应的账单、流水单、发票等依据时生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及其他
8.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不因本合同的签订而形成合伙、雇佣、劳动、劳务关系等(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的除外),双方确认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居间、演艺经纪、管理、知识产权的权利许可等内容,属于复杂的混合性合同。

8.2双方同意以本协议首部所载联系人及联系信息作为双方基于本合同的唯一指定送达和联系方式;任何一方拟变更上述联系信息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同上述联系信息未变更,另一方将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发送到上述电子邮箱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送达。

8.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4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即自然人主体签字、法人主体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的有关的任何争论,双方本着好友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