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园食堂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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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园食堂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校园食堂食品留样工作,保障
广大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园食堂食品留样管理
工作,食堂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食品留样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食品留样是指在食品加工、制作、供应过
程中,对每餐供应的食品进行取样留存,以备不时之需,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规范操作、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
食堂食品留样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留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堂食品留
样工作的日常管理,对食堂食品留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食堂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
负责食堂食品留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食堂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食品留样人员,负责食品留样的采集、存放和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留样要求
第九条食堂应当对每餐供应的所有食品进行留样,留样容器应当清洁、完好,避免食品污染。

第十条留样的食品应当是在食品加工、制作、供
应过程中的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第十一条留样的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
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

第十二条留样食品应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
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克。

第十三条留样食品应当在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冰
箱内,并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贴好标签,标签上应当注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年、月、日、时、分)、留样人员等信息。

第四章留样管理
第十四条食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留样记录制度,记录留样食品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食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留样管理制度,明确留样工作的操作流程、责任人和要求。

第十六条食堂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留样食品进行
检验,确保留样食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食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应急处
置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堂
食品留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食堂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学校食品安全管
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食堂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学校食品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食堂经营单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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