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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鼓励多层商品厂房的开发,建立规范的商品厂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顺德区集约工业园或规划部门认可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品厂房,并转让商品厂房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厂房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组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经建设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第四条组建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开发项目并经批准设立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税务、外汇、金融等部门办理登记。

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根据其经营项目的规模,具备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利用已出让并享受顺德工业园区地价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用地进行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的,应由具备商品厂房开发资质的企业进行开发。

属自原发证之日起3年内转让的,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顺德区《集约工业区指导地价优惠指引》(以下简称《优惠指引》)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地价、补交相关减免费用和款项手续。

没享受集约工业园地价优惠政策和出让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工业用地可以直接办理商品厂房开发手续。

未转名且未按规定补交地价及减免的有关费用手续的优惠政策项目用地不得用于商品厂房经营开发。

第六条申请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审批应向区建设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开发面积必需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年度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四)工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五)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六)有职称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建筑工程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人,财务初级职称1人)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七)区建设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新设立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区建设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区建设部门确定的其它文件。

区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6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从事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必须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审批意见(或批准证书),到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手续后,方能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条新增的商品厂房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划拨国有工业用地进入开发市场的应向土地部门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准予改作商品厂房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至新设立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名下。

第十二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对地块的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经批准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的,应与原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预售商品厂房时,必须经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批准预售的商品厂房,在刊登售房广告时,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申请商品厂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
(五)《建筑施工合同》;
(六) 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七层以上)或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及以下)的证明材料(由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供);
(七)《房产测量资料簿》(含各层平面图和宗地图);
(八)预售方案和预售款监管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预售商品厂房时,买卖双方须订立预购合同,并在订立预购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预购合同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购登记。

预购合同应包括厂房的位置、地点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商品厂房预售款监管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搞好开发地块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

建成商品厂房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区建设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在厂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产权,领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确认产权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商品厂房产权确认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及宗地图一;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商品厂房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五)商品厂房地址证明;
(六)已办理商品厂房预售的要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未办理商品厂房预售的,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让合同》复印件;
(二)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
(三)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出售厂房时,买卖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并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权属登记。

办理房地产所有权权属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买者的发票(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者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宗地图、房屋平面图;
(五)完税凭证;
(六)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对商品厂房单元进行再拆分销售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以租赁方式经营的,必须与承租方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
(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资格证明材料;
(四)租赁备案部门的位置图;
(五)区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转让在建厂房或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家房地产交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商品厂房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开发资质证书。

违者,由发证机关根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开发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预售商品厂房的,区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区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厂房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厂房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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