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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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本公司为实现依法治理企业、规范公司的对外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本公司与其它单位或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抵押、科技协作、财产保险、对外投资及其他经济合同, 但劳动合同除外,上述均统称为“合同”。

三、公司与下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四、合同意向书也视同合同本身,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往来函件及向对方出具的函件,均视为合同内容一部分,均应按合同审批程序审批。

五、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六、合同的文本形式。

(一)如果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二)如果国家无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而本公司有标准的格式合同的,则必须采用本公司的格式合同。

(三)标准合同文本及格式合同的内容,未经过相关的评审程序,不得更改。

其合同内容的更改,按照无标准文本、无格式合同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四)国家没有标准、企业没有格式的合同,则其合同的文本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七、有关合同修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修改,应视同新合同,按照公司相应规定的合同评审流程进行相应的评审。

八、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扰乱经济秩序, 损害国家和本集团利益, 牟取非法收入。

九、本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由发生经济行为的业务部门分别管理,均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十、本公司经济合同的归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除招商物业部的各类租赁、服务合
同外,各部门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除提交一份给财务部外,必须在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办理扫描,形成电子文档存入公司服务器,办公室建立相关的合同电子档案台账(另见公司《合同档案电子化管理办法》)。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妥善保管。

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原件及附件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到办公室存档。

第二章本公司主要经济合同的类型
十一、公司的合同,按照其审批权限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合同、特殊合同两大类,其中普通合同按其发生频次区分,分为两小类,合同种类的划分标准如下:(一)普通合同
按照其交易性质划分,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经营班子审批的合同,为普通合同。

普通合同,按照其发生的频次,按以下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1、以固定的周期发生、或者每年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的同一类型的合同,为常用合同,以下称为常用普通合同。

2、无法确定发生周期且一年内可能不发生的,为非常用合同,以下称为非常用普通合同。

(二)特殊合同
指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度等规定,必须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审批的交易事项的合同。

(三)按照上述分类方法,公司的主要合同分类如下表
公司主要合同类型
十二、公司的普通合同,按其标的金额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合同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称为五类普通合同;
(二)合同标的金额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的,称为四类普通合同;
(三)合同标的金额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200万元的,称为三类普通合同;(四)合同标的金额大于200万元小于等于500万元的,称为二类普通合同;(五)合同标的金额大于500万元的,称为一类普通合同。

第三章公司常用普通合同的审批流程与权限
十三、公司常用普通合同的审批,分为合同形式内容的审批,以及合同标的的审批
两步进行。

十四、主责的业务部门,应在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常用普通合同的形式内容的审批,形式内容的审批的主要流程为:
(一)由合同经办人对合同形式内容进行修订;
(二)由部门经理对合同形式内容进行修订;
(三)由律师提供对合同形式内容的审核意见;
(四)如果业务与其他业务部门相关的,应该加入其他业务部门的修订意见;
(五)由主管领导审批合同形式内容;
(六)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形式内容上有重要缺漏或者错误的,应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审批流程同上。

具体的审批见附表1,常用普通合同形式内容审批表。

十五、常用普通合同标的金额的审批
常用普通合同的标的金额的审批,按以下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一)合同标的金额在五十万以下的四、五类合同,由经办人提出、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批准,合同生效;
(二)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三类合同,由经办人提出、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合同标的金额在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二类合同,由经办人提出,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

(四)合同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类合同,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经营班子议事规则》、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规定,其最后的审批,必须要视情况通过经营班子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不同的审批权限获得相应的审批,方可签订相关的合同。

上述审批权限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管理。

其批准必须有经营班子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五)对常用普通合同标的金额的审批,由各部门按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批表格,并保留好审批的记录。

十六、所有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取得相应的层级的批准。

第四章公司非常用普通合同的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
十七、公司非常用普通合同,其审批流程及权限如下:
(一)合同标的金额在五万及以下的五类合同,由业务经办人起草合同、填写好合同标的及金额、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批准,合同生效。

(二)合同标的金额在五万以上、五十万及以下的四类合同,由业务经办人起草合同、填写好合同标的及金额、部门经理初步审核、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主管副总批准,合同生效。

(三)合同标的金额在五十万以上、二百万及以下的三类合同,由业务经办部门的经理人起草合同、填写好合同标的及金额、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必要时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加具意见、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合同生效。

(四)合同标的金额在二百万以上、五百万及以下的二类合同,由经办的业务的部门经理起草合同、填写好合同标的及金额、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必要时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加具意见、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批准,合同生效。

(五)合同标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五类合同,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经营班子议事规则》、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规定,其最后的审批,必须通过经营班子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不同的审批权限获得相应的审批,方可签订相关的合同。

上述审批权限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管理。

十八、所有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取得相应的层级的批准。

非常用普通合同的审批程序表见附表2。

属于五类的或经营班子、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合同,需出具经营班子办公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五章公司特殊合同的审批流程及权限
十九、公司的特殊合同,其审批流程及权限如下:
(一)由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经理负责特殊合同的起草。

(二)由证券部经理负责特殊合同的初审。

(三)由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顾问意见书。

(四)由董事会秘书、相关业务副总进行特殊合同的审核。

(五)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特殊合同的最终审核。

(六)按照表1中规定的审批权限,由证券部负责完成相应流程的审批。

第六章经济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十、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不得与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与个人订立经济合同。

主要核查的注意事项有:
(一)对缔约相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二)合同主体为法人的,应掌握其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税务登记资料,必要时,可以到合同主体的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相应资料应作为合同的必要备案档案资料与合同一并保管。

(三)合同主体为法人的,应查看其注册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交易所必须的资质。

(四)合同主体的注册资本及经济实力应该与交易的金额及风险相匹配,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出具财务及银行的相关资料。

(五)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对方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六)资信审查, 包括对方注册资金、资金来源、履行合同的能力、偿债能力以及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等。

二十一、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合法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二、合同的形式必须完整,条款齐全。

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缔约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者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诉讼地尽量选择中山市。

二十三、业务承办人对合同的主体适当、程序合规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履约过程的控制、反馈的合同执行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二十四、签订经济合同,若有要求律师见证或公证的,应办理相应的律师见证手续或公证手续。

二十五、合同的签订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合同的签字权。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合同签字权时,可由其指定的授权代表代为行使。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代表行使签字权的,须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负责该合同的业务主管门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姓名、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生效。

在无明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签署合同,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四)公司合同在完成审批后,由具有签字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文本送交公司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七章合同用章
二十六、为确保合同签订质量,便于保管合同文本、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种技术、经济、服务合同(有特殊规定的劳动、财务等合同除外),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

二十七、公司合同专用章共2枚,房地产合同使用“1号合同专用章”,其他合同使用“2号合同专用章”。

二十八、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补充、修改,必须填写《合同形式内容审批表》或《合同评审呈报表》,依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审批权限在《用章审批表》上签字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
二十九、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三十、合同签订后,各业务部门及财务部应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三十一、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十二、财务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没有当事人书面委托的;
(三)工程类合同没有经过有关人员验收的。

三十三、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三十四、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委托收款,但应出具书面委托函。

三十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再转财务部审核付款。

三十六、合同履行涉及公司多个部门或其他附属单位的,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公司发出合同履行协助通知,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十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三十八、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

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十九、合同承办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提出的书面异议须按本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九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四十、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或签字。

(三)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四)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不受影响。

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五)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四十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批,方可变更或解除。

四十二、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
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十三、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领导汇报。

四十四、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一并保管。

四十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四十六、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到措施。

四十七、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十章其他
四十八、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四十九、业务部门、财务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

五十、各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与办公室合同电子档案台账核对后,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并于次年3月前移交到公司办公室存档。

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十一章责任和罚则
五十一、签订经济合同的经办人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力求经济合同能得到全面的履行。

切实掌握和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并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履行中所发生的情况, 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途径。

五十二、签订经济合同的经办人对销售产品的出库、发运等授意他人办理的, 必须有签名的书面通知, 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十三、经济合同出现的经济纠纷, 经办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参与纠纷的协商、法律诉讼等工作。

对于因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 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五十四、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应尽可能选择在中山市管辖。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国内贸易须指定由仲裁部门为“广东省仲裁委员会”,涉外贸易则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分会”。

五十五、在发生争议时, 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五十六、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签字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迅速收集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五十七、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十八、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由纠纷承办人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五十九、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二)发现对方当事人各利害关系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三)做好每起纠纷实况记录、存档备查。

(四)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

六十、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承办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十三章附则
六十一、公司以前有关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六十二、各子公司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涉及投资及担保等事宜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六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并修改。

六十四、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6日
附表1:
常用普通合同形式内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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