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农村办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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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农村办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2.06
•【字号】湘政办发[1995]11号
•【施行日期】1995.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农村办
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报告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5〕1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农村办《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是1984年开始起步的,到1988年全省共聚集可融通资金8660万元。

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以来,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领导,使合作基金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到1994年六月底止,全省已有1049个乡镇建立了合作基金会,占总乡镇数的30.4%;6993个村建立了合作基金会,占总村数的14.6%。

全省共筹集可融通资金12.25亿元,
为农业生产、乡村企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累计投放资金12.2亿元。

从我省近几年来的实践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对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加强了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有效地遏制了集体资金被无偿占用、挪用、浪费及贪占现象,为建立新的集体资金管理机制闯出了一条新路子。

通过农村合作基金会,全省收回单位和个人拖欠的集体资金5000万元,避免了集体资金的流失、侵占、挪用。

二是增加了农业投入,促进了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

1993年至1994年上半年,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为农业生产投放资金5.5亿元,为乡村企业和农民发展二、三产业累计投放资金3.4亿元。

三是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稳定和加强了农业技术队伍。

四是弥补了农村信贷资金的不足,帮贫扶困,抑制了民间高利借贷,有的困难户在合作基金会的帮助下,开始摆脱贫困,走向富裕之路。

五是拓宽了服务领域,增强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和凝聚力。

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起步较早,但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有的地方对开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根本宗旨、基本任务和发展方向不够明确,个别地方跨社区设置机构、违规经营金融业务、高息吸收资金,办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部分基层领导强行要合作基金会投放资金,或为一些单位和个向银行、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有的部门和单位挤塞各种开支影响了资金的安全运转;有的经营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等等。

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正确加以引导,逐步完善提高,使之健康发展。

为此,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义。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广辟农业资金来源、改革现行农业投资机制的重大突破,也是完善和发展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

它有利于聚集农村社会闲散资金,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矛盾,增加农业资金投入,增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

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兴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引导农民奔小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切实规范行为,加强管理,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帮助解决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二、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资金有偿使用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必须坚持为农民服务、为农业服务、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挖掘农村资金潜力,支持社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农户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合作基金会不是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业务,不得以股金名义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资金只能在社区内有偿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规范管理。

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坚持因地制宜,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乡镇为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目前已建立的地方,要重点抓好整顿完善和巩固提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一次检查,并由农业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尚未起步的地方,必须尊重群众意愿,不搞行政干预,同时,要先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开,合作基金会的组织机构,要按照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明确职责。

其业务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农经发〔1994〕21号)执行。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具体指导。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乡镇合作基金会依托乡镇经管站设置,日常业务工作由乡镇经管站按合作基金会的章程办理,但帐务要严格分开,制度要健全。

做到有章可循,保证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四、广泛聚集和合理投放资金。

合作基金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吸收股金。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员只能是乡(镇)、村社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会员须以资金入股,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章程。

其股金应以集体资金为主,股金要保持相对稳定。

合作基金会会员股金所有权不变,并享有优先借款权。

合作基金会资金投放的对象主要是本会会员。

投放的项目依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要坚持短期、小额和有效的原则;坚持“一事一借,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坚持借款申请、审批、抵押、担保和“三查”(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等制度。

按投放项目分别不同档次合理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不准高于国家金融部门规定的利率标准,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保证借款如期收回,避免资金的沉淀与损失,尽可能发挥投资的效益。

五、切实做好合作基金会的收益分配。

合作基金会的融资收入要合理进行分配,要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资金所者利益与自身发展利益。

收益的大部分应返还给资金所有者,同时要提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一般按合作基金会纯收入的10-30%提取。

还要提取一定的事业发展基金、公益金、培训基金、奖励基金等,以保证合作基金会自身发展的需要。

具体提取比例,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确定。

六、切实加强对合作基金会的领导。

合作基金会是农村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各级政府要加强具体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各级农办要把建立合作基金会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培育农村市场机制的重要任务来抓,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要充分尊重合作基金会的自主权,保障会员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摊派、平调、侵占其资金和为其他单位作借款担保;不得把合作基金会视作乡镇的企业,随意安排人员,规定上交利润;不得把合作基金会当作乡镇的“小钱柜”,挤塞各
种开支。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和发展。

人民银行要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进行监督,并会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各专业银行应在设立帐户、资金结算、存款取款等方面提供方便,使合作基金会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省政府农村办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d54702--011101w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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