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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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成才服务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和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校内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学院纪律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参加有损学院名誉、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团委、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学院积极鼓励校内各单位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
障。
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由团委牵头,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协助。
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人事处按照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定并安排各用工单位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人数。
(二)人事处商财务处负责核定每年勤工助学费用总额度,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数和部门分配计划。
(三)团委根据确定的岗位数和部门分配计划在校内进行公开招聘,审查勤工助学学生资格,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对接。
代表学院与用工单位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依法维护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
(四)团委及各用工单位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计划安排;
(二)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培训、管理、考核及表彰;
(三)每月按时填报《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考勤表》;
(四)在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应本着“助学、育人”的理念,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教育、引导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条二级学院主要工作职责:
(一)实行辅导员负责制,指定专职辅导员为本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负责人;
(二)建立家庭困难学生档案;
(三)组织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四)正确教育引导家庭困难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部分生活困难,自强自立。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及其管理使用第十条为保证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基金。
基金来源为:
(一)从学院每年学费收入中按上级规定的比例划拨;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校内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三)基金增值;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核定。
第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三)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以工时定岗位。
按每个家庭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计算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校内勤工助学最低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
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数过多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部分特殊岗位需要超过规定时间的,由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后勤助理、校园安保等为主。
学院各部门应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勤工助学机会,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生活开支难题。
第十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院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困难的学生优先;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上一学年内无违纪记录;
(三)勤奋好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填写《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团委,团委依据优先安排家庭困难学生的原则,向校内用工单位推荐配备。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应先填写《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报学院人事处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经批准同意后设岗。
用工单位未经学院同意,自行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
院不支付相关工作报酬。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其工资标准为:按月计酬:300-400元/月;按小时计酬:10元/小时。
每位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月。
具体标准应依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作业时间而定,由人事处、团委、用工单位共同商定,并报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须严格用工考勤,在次月的第一周对上月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勤汇总,以《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考勤表》为薪酬支付的依据材料,于当月月底将考勤表、汇总表报送团委。
经团委审核后统一造表,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由学院财务处将学生实际所得酬金按月划拨到学生银行账户。
勤工助学的报酬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从校内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院团委须与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出现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