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原料与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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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原料与燃料
5.1一般规定
5.1.1主要配料用原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和质量特征等因素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5.1.2产品方案和原料品种应根据原料、燃料质量、储量及原料工艺性能试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5.1.3主要配料用原料宜采用或搭配低品位原料、工业废渣作为替代原料,并应通过原料工艺性能试验确认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5.2原料
5.2.1石灰质原料宜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质原料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石灰质原料的主要质量指标
2产品方案中对氧化镁(MgO)或碱(K2O+Na2O)含量有限量要求时,应相应变更本条第1款中氧化镁(MgO)或碱(K2O+Na2O)的质量要求。
3矿区内赋存的夹层、围岩及覆盖层等岩石质物料,当条件许可时,应合理搭配加以综合利用。
4当矿床中的裂隙土、岩溶充填物及覆盖土等松散物料的化学成分适宜时,在满足水泥原料配料的前提下,应合理搭配掺用。
5.2.2硅铝质原料宜符合下列规定:
1硅铝质原料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硅铝质原料的主要质量指标
2产品方案中对氧化镁(MgO)或碱(K2O+Na2O)含量有限量要求时,应相应变更本条第1款中氧化镁(MgO)或碱(K2O+Na2O)的质量要求。
3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应首选岩石状硅铝质原料。
5.2.3铁质校正原料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三氧化二铁(Fe2O3)含量宜大于40.00%;
2氧化镁(MgO)含量宜小于3.00%;
3碱(K2O+Na2O)含量宜小于2.00%。
5.2.4当原料硅酸率较低且无法满足配料要求时,宜增加硅质校正原料。
硅质校正原料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二氧化硅(SiO2)含量宜大于80.00%,或硅酸率SM宜大于4.00;
2氧化镁(MgO)含量宜小于3.00%;
3碱(K2O+Na2O)含量宜小于2.00%。
5.2.5当原料铝氧率较低且无法满足配料要求时,宜增加铝质校正原料。
铝质校正原料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三氧化二铝(Al2O3)含量宜大于25.00%;
2氧化镁(MgO)含量宜小于3.00%;
3碱(K2O+Na2O)含量宜小于2.00%。
5.2.6本规范第5.2.1条~第5.2.5条的指标中,应以石灰质原料质量指标为主,并应根据石灰质原料中有害组分含量高低调整其他配料原料中相应有害组分含量指标,最终应以满足熟料率值及有害组分限量为准。
5.3煅烧用燃料
5.3.1煅烧用煤宜选择灰分、含硫量、挥发分、发热量适当的燃煤。
5.3.2煅烧用煤的质量要求宜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煅烧用煤的质量要求
5.3.3煅烧用天然气和重油的质量要求宜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煅烧用天然气和重油的质量要求
5.4调凝剂
5.4.1调凝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膏可单独使用,硬石膏在试验确认后可单独使用或与石膏混合使用;
2采用工业副产品石膏时,应经过试验证明工业副产品石膏对水泥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
5.4.2用作调凝剂的石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石膏》GB/T5483和《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T21371的有关规定。
5.5混合材料
5.5.1混合材料的选择应根据水泥产品的化学成分和性能要求确定;应根据熟料质量、混合材料质量及混合材料的价格、运输条件等因素选择混合材料及混合材料的产地;混合材料应经过试验,确定满足水泥质量要求的最佳掺入量。
5.5.2活性混合材、非活性混合材和窑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其他特种水泥混合材掺加量应符合相应品种水泥国家标准的要求。
5.5.3用于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其他种类混合材料的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混合材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GB/T12957的有关规定。
5.6配料设计
5.6.1配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熟料率值目标值和波动范围应根据原料、燃料质量特性、产品品种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配料所用原料、燃料化学成分及煤质资料应准确可靠,并应具有代表性;
3配料设计应经多方案比较后,采用最佳方案。
5.6.2生料、熟料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取旁路放风措施:
1生料中氯离子(Cl-)含量不小于0.030%;
2生料中碱(K2O+Na2O)含量不小于1.00%;
3生产低碱水泥熟料时,熟料钠当量(0.658K2O+Na2O)不小于0.60%;
4熟料硫碱比超过1.00且熟料过剩硫不小于350g/100kg熟料。
5.6.3水泥中化学成分的允许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5.6.4水泥生料中有机碳和硫化物的含量控制应满足窑尾烟气排放要求和窑尾预分解系统正常生产要求。
5.7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
5.7.1水泥工厂设计应进行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
新原料品种及工业废渣应提前进行试验研究。
5.7.2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应进行实验室规模试验,新的原料品种及工业废渣还应进行半工业规模试验;
2主体设计单位应根据原料资源条件和生产方法等提出正式取样要求,取样要求应包括样品种类、质量要求、样品重量;
3试样应具有充分代表性。
5.7.3在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项目中,应包括燃尽特性、可磨性、磨蚀性、易磨性、易烧性、挥发性等试验;采用辊式磨时,宜进行辊式磨的磨蚀性和易磨性试验;对湿黏性物料宜做塑性指数试验。
试验项目应根据水泥工厂生产特点和工艺要求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磨选型与设计时,原煤的易磨性指数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的可磨性指数测定方法哈德格罗夫法》GB/T2565的有关规定;
2生料粉磨流程、磨机选型等工艺设计时,原料和生料混合料的粉磨功指数或辊式磨的物料易磨性指数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原料易磨性试验方法(邦德法)》GB/T 26567的有关规定;
3设计生料配料方案以及确定生料细度、熟料率值时,水泥生料易烧性能的判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生料易烧性试验方法》GB/T26566的有关规定。
5.8原料、燃料综合利用
5.8.1原料、燃料综合利用应满足工厂产品方案的要求。
5.8.2低品位原、燃料中所含有害组分不得对水泥产品性能及自然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5.8.3矿床中的低品位原料及可供其他工业部门利用的原料,综合勘探与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的有关规定。
5.9废弃物的利用
5.9.1水泥工厂可利用的废弃物应分为作为替代原料的废弃物、作为替代燃料的可燃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
三种废弃物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为替代原料的废弃物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化钙(CaO)、二氧化硅(SiO2)、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等有益组分的灼烧基含量总和宜达到80%以上;
2)氧化钾(K2O)、氧化钠(Na2O)、三氧化硫(SO3)、氯离子(Cl-)等有害成分的含量应满足水泥熟料生产线控制要求。
2作为替代燃料的可燃废弃物组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实物基的热值宜大于11MJ/kg;
2)灰分含量宜小于50%;
3)水分含量宜小于30%。
3无法满足上述两款要求的废弃物应视为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
5.9.2废弃物的利用应满足水泥产品的质量要求。
5.9.3水泥窑可处置废弃物的特性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水泥窑协同
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