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主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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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主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3.11.22
•【字号】沪公发〔2003〕406号
•【施行日期】200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主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公发〔2003〕406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为进一步规范无主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盗窃非机动车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因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非机动车,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暂扣的非机动车作为无主车处理。
对群众拾交、公安部门查获失窃或者长期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有关部门应当
及时查找车主。
查明车主的,应当在15日内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认领的,作为无主车处理;公安部门在15日内未查明车主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无人认领,经市局批准可以作为无主车处理。
三、自行车报失受理及电脑信息输入工作由各分(县)局派出所负责,其他非机动车被盗案件的登记、受理工作,市中心区由各公安分局刑侦支队负责,市郊区由各分(县)局派出所负责。
四、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负责对无主非机动车的查找、认领、清理、发还以及移送非机动车拆车厂进行处理的工作。
各派出所对群众上交的无主非机动车,要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受理、查找和保存,对其中确实无法查到失主的车辆应当编册并移送本区(县)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处理。
各区(县)交巡警支( 大) 队及有关公安处(局)受理的无主非机动车,应当编册并移送所在区(县)非机动车管理部门。
五、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对无法查到车主和车主逾期未来认领的无主非机动车,应当编册并送上海金山非机动车拆车厂或者上海第一非机动车拆车厂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截留、挪用无主非机动车,严禁将无主非机动车出售给拍卖行、调剂商店以及个人。
六、无主非机动车处理应当肢解报废,但对少量成色较新的无主自行车,经市局交巡警总队同意后,可以适量销往外地、本市高校及市区进行专门销售,以进一步打击黑车非法交易,解决部分高校师生和市民二手自行车的需求问题。
七、公安部门收缴的无主非机动车的变价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其中少量成色较新的无主自行车提高销售比例后,经市局交巡警总队核查确认,非机动车拆车厂按照无主自行车处理变价款项总额的50%返还给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用于支付场地、人员等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任何部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非机动车拆车厂再以收缴无主自行车每辆伍元的价格支付
变价款交市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由市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以“无主物品变价收入项目”缴市局,并由市局交市财政局。
八、市局纪委、督察、后保部、交巡警总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无主非机动车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本市无主非机动车处理工作健康、扎实、有序、稳妥地进行。
九、市局《关于加强无主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96)沪公(指)1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无主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1998)120号)的有关规定已经纳入本通知或者已不适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