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普刑初字第299号 精品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普刑初字第299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普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9]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6日傍晚19时45分许,被告人谷某至本市某路321号某银行准备使用机汇款时,发现机内插着一张被害人王某遗忘的某银行信用卡卡号为,屏幕显示卡内余额为人民币6100余元。
被告人谷某遂分数次从该卡内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中国某银行账户明细查询、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谷某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