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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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晋财库[2009]1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库[2009]12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财政国库改革,从根本上遏制“多头开户”和“小金库”现象,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结合我省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制定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监督厅
山西省审计厅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与其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
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财务机构人员统一办理。
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省级预算单位应当在银监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省级预算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可开立如下银行账户:
(一)零余额账户。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二)基本存款账户。
没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已经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可暂时保留,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展情况,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三)专用存款账户
1、财政汇缴专户。
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不能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可开立财政汇缴专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
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上缴国库和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预收资金需要退付的,可按规定办理。
2、基本建设资金账户。
省级预算单位经国家或省发改委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开立
基本建设资金账户。
3、公积金账户。
用于办理省级预算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4、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
可根据外汇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党费、工会会费专用存款账户。
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党费、工会会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费、工会经费的收集和上缴。
6、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
事业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五)临时存款账户。
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临时办事机构,经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省级预算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情况外,应根据其资金性质,在上述账户内予以核算,不得再开立其他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财政厅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所开账户名称、性质、用途和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
(二)开立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省政府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登记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