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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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要求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第二部分明确设置标准:(四)遵循基本要求。
各地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 号)
第四部分:办学场所与设施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
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 2 年。
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
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第一部分:严格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
其中,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
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
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四、无棣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棣教发【2018】43号)
第四部分:办学场所与设施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一)场地面积要求
1.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艺术、体育等专业的培训应当具有符合专业要求的教学用房等。
2.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二)消防安全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