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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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都是我国法律明⽂规定的权利,根据双⽅当事⼈的相邻关系,双⽅当事⼈会产⽣相邻权。
如果双⽅当事⼈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的,是可能产⽣地役权的。
那么,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性质不同。
严格地说,相邻权不是⼀种独⽴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种独⽴的物权类型,其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益物权的扩张,是所有权或⽤益物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进⾏独⽴的公⽰,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
我们在谈论相邻权时之所以将其称为权利,纯粹是为了表达上的⽅便。
地役权是⼀种独⽴的物权类型,属于⽤益物权,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有⾃⼰独⽴的发⽣原因和权能,需要进⾏独⽴的公⽰。
⼆、⼆者的法律效⼒不同。
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产⽣,是服务于特定⼟地或附属于特定⼟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对相邻权⼈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然条件⽽发⽣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具有对抗性,⽆需登记便可当然发⽣效⼒。
⽽地役权主要是依协议⽽取得,是约定的权利,当事⼈双⽅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登记之后才具有物权效⼒,即对抗性;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只是⼀种债权。
三、对相邻不动产物权的限制程度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关系的⼀种最⼩限度的调节,相邻权⼈只能在依社会⼀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
不动产物权⼈如果想超出合理限度利⽤或限制相邻不动产,必须与相邻不动产物权⼈达成⼀项契约,向其⽀付⼀定的对价,获得其同意。
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有偿或⽆偿、存续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权利⼈⾏使权利给邻⼈造成损失,相邻权⼈⾏使权利是⽆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偿则属于意思⾃治范畴,双⽅可在契约中⾃由约定。
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约定,并得设定永久地役权;⽽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五、权属不同的两块⼟地是否应当“相互毗邻”。
⼀般认为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地上才会发⽣相邻关系,这⼀点在有的学者对相邻关系所作的定义中有所体现。
如“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或使⽤⼈在⾏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权时,因⾏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发⽣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的发⽣则不仅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地上可能发⽣,特殊情况下,可设⽴地役权的两块⼟地甚⾄可能相隔了⼀段距离。
六、救济的⽅式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般提起所以权的⾏驶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侵害的请求之诉。
这是由两者权利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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